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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路文藝的商品化與著作權侵害
以往討論網路上的法律問題,多侷限於網路使用者的侵權問題。然而,網路上受歡迎的文藝創作,在現實世界中的保護也同等重要,因此,本文將討論當網路上的文藝創作被加以商品化而運用於現實生活中,例如出版、拍成電影、依樣裝潢實體空間、或是用真人模擬網路人物的造形實際上演時,有沒有侵害原網路使用者的著作權。事實上,將文字或圖畫直接轉變成為書面紙本的形式,固屬於著作權之侵害,此點並無疑義;以上所欲探討的情形則由於已經對於作品多少加以轉化、變形,而不是直接拿來複製使用,即可能發生是否屬於著作權侵害的問題。
換言之,虛擬世界中的文字轉換成真實的影音聲光效果(例如網路小說拍成電影),或是平面色彩線條成為實體玩偶,甚至真人演出(例如網路動畫拍成音樂MTV或廣告VCR),或參照平面網頁來設計立體裝潢...等等,與原著作的存在形態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變,這些經過具體意義或抽象意義「立體化」的商品,是否仍可能有重製或改作的問題?還是商品化的結果已經逸出原著作受保護的範圍,而成為一個獨立的、新的著作,不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到底如何定位為重製行為或改作行為?筆者認為必須回歸到著作權法對於原創作內容保護到什麼程度的探討。
2.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客觀的「表達」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觀念,係因「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著作之原創性,如著作人在參考他人之著作後,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匠技而推陳出新創造出另一獨立創作,該作仍不失為原創性,並不因其曾經受他人創作之影響而有差異,否則不僅拘束創作人之思維、構想,亦將嚴重影響文藝美術之發展(台灣高等法院80年度上易字第5742號刑事判決參照)。」那麼如何去區分觀念與表達,進而決定系爭兩著作間有無實質近似,就是判斷具體個案有沒有侵害著作權的一個重要的基礎。
美國法在相關論述上是以「idea」與「expression」作為兩個對照的用語。而觀念與表達的區分理論與基準,源於美國法上1879年的Baker v. Selden案,並不斷地為其後的判決所引用。我國主管機關(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前掌理著作權相關業務的是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亦承認此區別的概念,惟僅作抽象性說明:「著作權法所保護者乃觀念、構想等之表達方式,非觀念構想之本身,著作如係確出於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其間並無抄襲之情事,縱或有雷同或相似,各人就其著作均享有著作權(台(82)內著字第8205624號、台(82)內著字第8224042號、台(83)內著字第8302778號、台(83)內著字第8324042號、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01463號、台(88)內著會發字第8706097號等函示參照)。」具體判斷仍交給法院。法院實務上用以判斷是否構成抄襲、兩著作是否實質近似時,也一定先經區別構想與表達的檢驗程序,常舉的例子如:「兩人先後在相同地點、角度,並以相同條件拍攝同一風景照片,畫面縱然相同,仍為兩獨立之創作,亦互不發生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83年度上更(一)字第139號判決等參照)。」
3.如何區分觀念和表達
美國對於此一議題,經過百年發展出一些區別方法:包括減除測試法(Subtractive Test)、抽象測試法(Abstractions Test)、模式測試法(Pattern Test)整體概念及感覺測試法(Total Concept and Feel Test)。而針對電腦程式,更深化細分其區別基準為六種,即重複測試法、SSO測試法、Lotus三部份測試法、抽離-過濾-比較測試法、連續過濾測試法、外觀及感覺測試法等。在判斷一般著作構想與表達的區別時,仍以「抽象測試法」為最受美國實務與學說所接受的主要方法。簡單言之,抽象測試法即是將系爭事件逐一抽離,隨著抽離事件的增加,會產生漸趨抽象性或普遍性、可適用於任何其他作品的模式,當超過一定的界限後,其普遍性或抽象性就屬於公共財產,非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範圍。在使用此方法比對兩作品,判斷其共同模式是否具有普遍性時,所篩選比較的模式或特徵必須達到合理的細微層次,才能決定是否構成表達的侵害。
在判斷的同時也要兼顧「量的要素」和「質的要素」,即兩者間雖然只有少量、無足輕重,但已特殊到可以看得出係抄襲結果的細節相同,惟過於少量的複製恐仍非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必須有相當數量的模式或較有意義的段落相同,才構成表達的侵害。例如:描述一對男女在異鄉求學,從互相敵視、衝突、進而相知相戀,可能為一個極具普遍性的故事架構,關於人物角色的性格描寫、所遇到的事件次序、發展、場景、結構與布局等等,則可能有千變萬化的表達方式,其判斷就必須從其細節作合理細微層次的深入比較,以找出是否有共同的模式存在。比方故事的轉折點發生在女孩生病住院,男孩對其照顧而產生情愫,這可能仍是具有普遍性的構想,但是如女孩生病的原因、康復的情形、兩人在醫院中的遭遇、相關的親友來臨對話的時機等等,如果都極類似的話,很可能就會被認定為有抄襲。抽象測試法提供給法官判斷的方法和基準,至於要將區別屬於公共財產的構想與受保護的表達之間的浮動界線定於何處,仍然委諸法官做具體的判斷。
而本質上無法加以解構的著作,如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多媒體著作等,則通常用「整體觀念及感覺測試法」加以判斷,亦即表達的範圍包括了兩著作間自整體觀察後所得之觀感或著作所給人的意境。其後此測試法又再加入新的內涵,即是第一階段由專家來判斷,第二階段再以普遍而具有理性的觀察者或聽聞者的反應來決定是否實質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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