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部落格 Blog
- 賴文智 律師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張啟祥 律師
訴訟法制暨大陸投資 - 劉承愚 律師
生技醫材暨創業投資 - 劉承慶 律師
契約管理與文創事業 - 蔡淑娟 律師
金融法務暨公司治理 - 蕭家捷 律師
個資保護暨民事行政爭訟 - 廖純誼 律師
農業、科技與智慧財產權 - 張桂芳 顧問
數位文創暨智權管理 - 王文君 研究員
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 益思團隊綜合發表
綜合專業文章部落格
全域分類 Menu
- 人工智慧 公司 公告 公平法 其他 刑法 刑訴 創投 勞工 商標 國土 專利 履歷 憲法 政府採購 時事短評 智權綜合 民法 民訴 法理學 消費者保護 營業秘密 生技 租稅 網路 著作權 行政法 行銷 遊戲 醫療衛生 金融 隱私 電信 電子商務 電影 非法律 非營利組織
益思
-
台北所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8樓
Tel 886-2-27723152
Fax 886-2-27723128
service@is-law.com
高雄所
高雄市四維三路6號17樓A2
Tel 886-7-335-7331
Fax 886-7-536-5657
eric@is-law.com
http://www.is-law.com
選單
日曆 Calendar
« | 十一月 2023 | » |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日 |
1 | 2 | 3 | 4 | 5 |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熱門文章
- 刊登合法賭博網站廣告,小心惹來一身腥!
- 網拍Wii改機晶片,小心警察找上門!
- 判決兩岸仲裁裁決及判決認可之執行與實務-以台灣最高法院判決看大陸判決在台執行之問題(上)
- 出售自己的銀行帳戶,也是一種幫助犯罪的行為
- 判決兩岸仲裁裁決及判決認可之執行與實務-以台灣最高法院判決看大陸判決在台執行之問題(下)
- 在網路論壇上稱某商家是「黑店」,有沒有責任?
- 台灣工藝研究所專案成果-營業秘密侵害之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 台灣工藝研究所專案成果-著作財產權侵害之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 改Wii玩盜版 3業者判刑
- 台灣工藝研究所專案成果-專利權侵害之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版主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上)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出版:劉承愚律師《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上市《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 益思客服推薦
- 從歐盟的AI白皮書與資料策略看AI發展的管理框架(上) - 益思客服推薦
- 如何促進AI的發展—從Data Driven談資料應用的法律(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人工智慧對於著作權法制可能的衝擊(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淺談跨國連鎖事業的法律型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百果樹重新開幕,文化森林何時現? -- 兼論文創法第22條之適用 -- - 劉承慶律師推薦
-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一、APP產業基本概況(一) - 賴文智律師推薦
廠商或工藝家向工藝所依規定申請補助,與工藝所出資委託廠商或工藝家進行產品之開發設計,從法律上來看,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主要差異在於受補助的創作者在從事創作時,雖然可能有受補助的項目,但並非依據工藝所委託的內容從事創作或開發,而是依其自主之意志從事創作活動,故亦無完成後依合約規格進行驗收等程序,驗收未通過即拒絕付款等問題。
亦即,創作者並非為了滿足工藝所的需求而從事創作、開發事宜,而工藝所也只是為促進工藝品之創作或工藝文化之推廣而撥款補助,所以,在補助的情形,雖然工藝所一樣有撥付經費,但並不是屬於專利法或著作權法所稱的「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或「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也就沒有辦法直接透過專利法或著作權法之規定,以合約約定專利權或著作權直接在創作或開發完成時,即歸屬於工藝所享有,故廠商或工藝家申請補助所從事之設計、開發所生之智慧財產權,原則上應屬於該廠商或工藝家所享有。
然而,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及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讓與或授權予他人(著作人格權不可以讓與或授權,專利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也不可以讓與,只能記載真實的發明人)。因此,若工藝所就其為特定行政目的補助廠商創作、開發時,若有需要取得一定的權利,則可透過合約方式與該廠商或工藝家進行有關權利移轉或授權的事宜。一般而言,無論補助款為全部或一部,因補助之目的在於鼓勵廠商或工藝家從事創作活動,若約定將因補助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全部讓與工藝所,勢將影響廠商或工藝家投入創作之意願,因此,如果有需要因補助而取得創作成果作後續利用時,多數情況建議取得部分權利或授權的方式處理即可,甚至可能僅要求廠商或工藝家在創作完成之後無償提供幾件工藝創作成果予工藝所供展示即可。
茲分別就取得部分權利與授權之方式舉例如下:
1.取得部分權利:
雙方同意乙方(廠商)因受甲方(工藝所)補助進行創作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由乙方享有。但乙方同意移轉其中1/2之權利予甲方,並自乙方取得各該智慧財產權之同時移轉。如須辦理登記者,乙方應通知甲方並配合辦理。
2.取得授權:
雙方同意乙方(廠商)因受甲方(工藝所)補助所生之智慧財產權,由乙方享有。但乙方同意非專屬授權甲方不受時間、地域、利用範圍之限制,利用前開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製作、銷售、展出工藝品等,並得為推廣甲方服務、工藝文化推廣、工藝品展出等非營利目的再授權予他人使用。
註:授權利用之範圍,應視工藝所個案之需求決定。
Copyright I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