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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10/01/05 12:58
台灣工藝研究所專案成果-工藝所補助廠商設計開發產品,與出資委託有何不同?工藝所可否約定享有全部或部分權利?

廠商或工藝家向工藝所依規定申請補助,與工藝所出資委託廠商或工藝家進行產品之開發設計,從法律上來看,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主要差異在於受補助的創作者在從事創作時,雖然可能有受補助的項目,但並非依據工藝所委託的內容從事創作或開發,而是依其自主之意志從事創作活動,故亦無完成後依合約規格進行驗收等程序,驗收未通過即拒絕付款等問題。

 

亦即,創作者並非為了滿足工藝所的需求而從事創作、開發事宜,而工藝所也只是為促進工藝品之創作或工藝文化之推廣而撥款補助,所以,在補助的情形,雖然工藝所一樣有撥付經費,但並不是屬於專利法或著作權法所稱的「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或「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也就沒有辦法直接透過專利法或著作權法之規定,以合約約定專利權或著作權直接在創作或開發完成時,即歸屬於工藝所享有,故廠商或工藝家申請補助所從事之設計、開發所生之智慧財產權,原則上應屬於該廠商或工藝家所享有。

 

然而,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及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讓與或授權予他人(著作人格權不可以讓與或授權,專利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也不可以讓與,只能記載真實的發明人)。因此,若工藝所就其為特定行政目的補助廠商創作、開發時,若有需要取得一定的權利,則可透過合約方式與該廠商或工藝家進行有關權利移轉或授權的事宜。一般而言,無論補助款為全部或一部,因補助之目的在於鼓勵廠商或工藝家從事創作活動,若約定將因補助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全部讓與工藝所,勢將影響廠商或工藝家投入創作之意願,因此,如果有需要因補助而取得創作成果作後續利用時,多數情況建議取得部分權利或授權的方式處理即可,甚至可能僅要求廠商或工藝家在創作完成之後無償提供幾件工藝創作成果予工藝所供展示即可。

 

茲分別就取得部分權利與授權之方式舉例如下:

1.取得部分權利:

雙方同意乙方(廠商)因受甲方(工藝所)補助進行創作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由乙方享有。但乙方同意移轉其中1/2之權利予甲方,並自乙方取得各該智慧財產權之同時移轉。如須辦理登記者,乙方應通知甲方並配合辦理。

2.取得授權:

雙方同意乙方(廠商)因受甲方(工藝所)補助所生之智慧財產權,由乙方享有。但乙方同意非專屬授權甲方不受時間、地域、利用範圍之限制,利用前開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製作、銷售、展出工藝品等,並得為推廣甲方服務、工藝文化推廣、工藝品展出等非營利目的再授權予他人使用。

 

註:授權利用之範圍,應視工藝所個案之需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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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張啟祥律師 發表於 訴訟法制暨大陸投資 | 引用 (0) | 閱讀(3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