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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侵害之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工藝家對於其所掌握之工藝技術、設計圖稿、產品製程、配方等等,只要保密得當,亦可能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的定義,而受到營業秘密法保護,因此,若有人侵害營業秘密,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2條規定,亦得請求損害賠償。而損害賠償的計算,營業秘密法第13條規定:「Ⅰ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Ⅱ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由前述條文的規定,可以知道基本上與著作財產權、專利權、商標權在損害賠償的計算上差異不大,制度上比較像專利法,也有最高三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規定。
不過,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雖然法律對營業秘密的侵害看起來保護很完整,也有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但因為營業秘密的保護具有「秘密」的特性,除證明自己擁有營業秘密很困難外,要證明侵害營業秘密行為的存在也很不容易,更何況是損害賠償數額的證明,所以,即令有懲罰性的損害賠償,營業秘密擁有人也經常面臨敗訴的威脅。
舉例來說,若某位陶瓷工藝家經過長期研究發現一種可以讓瓷器變得更薄、更堅硬的製造技術,但並沒有申請專利權,只以營業秘密的方式保護。某個員工竊取相關製造技術的資料後,轉賣給另一個瓷器工廠使用。工藝家須先提出證據證明該技術是屬於自己的「營業秘密」,且已善盡保密的義務,並且瓷器工廠及員工是以「不法」的手段取得了這個秘密。即使證明了這些事情,若該購買技術的工廠還沒進行實際使用以前,實在也難以計算出工藝家受到多少的損害,縱使該工廠已經開始大量製造,因為營業秘密有時與企業整體競爭力有關,損害亦無法精確計算。因此,有學者專家認為應該參考著作權法的規定,直接定法定損害賠償額,讓法官來決定。
至於解決的方式,一般來說,因為營業秘密的侵害行為,有很多都是來自於有一定關係的人士的侵害行為,例如:員工、顧問、合作廠商、被授權人等等,目前實務上採取的因應措施,大多是在透過契約約定高額的違約金,以避免在進行營業秘密侵害訴訟時,無法具體證明損害賠償的數額,再讓法院來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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