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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09/10/28 10:36
台灣工藝研究所專案成果-專利權侵害之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專利權侵害之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有關於專利權侵害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專利法第85條規定:「Ⅰ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Ⅱ除前項規定外,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Ⅲ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以下則以一個具有特殊工法專利的陶瓷產品為例:

  

1.專利法第85條第1項第1款:

這是傳統民事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即專利權人若能證明其「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的情形,就可以依民法第216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舉例來說,專利權人利用其特殊工法所製作的陶瓷產品,每個售價為500元,每賣出一個可以獲得100元的利潤,侵權人未經授權使用該特殊工法製作陶瓷產品並低價銷售,造成專利權人產品無法順利銷售出去,銷售數額不斷下降,這樣的利潤的損失,即屬於專利權人「所受損害」,如果本來有經銷商打算以450元下單購買1000件,但因侵權人低價銷售導致經銷商轉向侵權人訂購,則其中50*1000則屬於「所失利益」,都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不過,因為民法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原告須舉證其損害與侵權行為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實際上頗為困難,司法實務也考慮到這個問題,因此,發展出損害額的推定算法,以減輕原告之負擔。例如:侵權人利用該特殊工法製造和專利權人一模一樣的陶瓷並拿到市場上販賣時,專利權人可透過證明其自侵權時起所減少的陶瓷販賣數量,推定這乃是專利權人直接受到來自侵權人侵害所造成之損害,故將此數量乘以每件陶瓷所能獲取之利益,就是侵權人所應負的損害賠償金額。例如,原本專利權人每個月固定約有5000件之訂單,但因侵害人之行為,使得訂單減少到4000件,則以每月利潤100元乘以1000件=10萬,再乘以侵權的月數定其賠償金額。

  

2.專利法第85條第1項第2款:

另一種方式則是以侵權人未經授權實施該專利所得之利益為準。這裡「利益」是以純利(毛利扣除必要費用)為準,指侵害人指就販賣以該特殊工法製作之陶瓷所獲得的利益,扣除製造與販賣之成本後,其所得利益之總額。若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所支出的成本或必要費用者,得以銷售陶瓷所得之全部收益為其損害賠償額。例如,侵權人將1000件侵害專利權之陶瓷以一件420元賣光時,全部收益是42萬,若侵害人能舉證他的陶瓷製造、販賣成本為一件350元,則以其銷售利益70元乘以1000件=7萬元,定其賠償金額。

  與商標法的規定相同,專利權人如果有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專利法第85條第2項)。比較特殊的規定是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規定,如果專利權人可以證明侵權人侵害行為是出於故意,且侵權情節較嚴重者,可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專利權人所可證明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專利法第85條第3項)。例如:專利權人只能證明50萬的損害額,但因侵權人為專利權人之合作廠商,在明知該產品受專利權保護的情形下,仍大量重製、銷售,故可請求法院提高損害賠償金額,如判決150萬的損害賠償(法院可以自行依個案調整),以懲罰該侵權人,提高侵權人從事侵權行為之風險,降低其他人意圖僥倖之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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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張啟祥律師 發表於 訴訟法制暨大陸投資 | 引用 (0) | 閱讀(3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