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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侵害之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許多工藝品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工藝品,因此,當出現他人製作相同或略為改作的產品時,可以透過侵害著作權的方式主張損害賠償。但是,到底工藝家可以請求什麼樣的損害賠償數額,並不是像電視影集或新聞報導中的「天價」賠償,而是以工藝家所受損害數額進行填補的原則來計算損害賠償數額。然而,因為著作財產權作為一種無體財產權,本質上有著困難計算的特性,因此,著作權法關於損害賠償的計算,也有特別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88條:「Ⅰ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Ⅱ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Ⅲ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1.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
民法第216條規定:「Ⅰ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一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就是賠償「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著作財產權人只要能證明有「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可以同時就兩個部分都一併主張。但如果工藝家不能證明自己受到何種損害時,可以用若是沒有被侵害的話,工藝家就該著作財產權依通常情形行使可得預期的利益,將與被侵害後現況所得利益的差額,當作工藝家所受損害。
舉例來說,如果某出版社沒有經過工藝家的授權,就將工藝家所拍攝其作品的照片,刊登在雜誌上。對於著作財產權人來說,可以透過證明之前曾對其他雜誌社報價,每張照片刊登一期之權利金為新台幣1000元,則因出版社的侵權行為導致工藝家未能取得這1000元的權利金,則在沒有辦法證明有其他損害的情形,可將這樣的數額當作損害,而要求侵權人賠償。
2.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2款
本款規定是以侵權人從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作為損害賠償金額,舉例來說,若工藝家有一個琉璃創作,定價是10,000元,雖然工藝家只做了一個,但有人參觀這個作品時,透過相機拍攝了各種角度的照片,回去透過電腦3D處理之後,再輸入為設計圖、製作模具等,總共製作了200個限量產品,並在市場上以一個2,500的價格販售。這個時候,工藝家可以先主張200*2,500=500,000是損害總額,再讓侵權人去主張扣除成本的部分。
3.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
對於工藝家而言,因為許多工藝創作都是僅有一件,或是數量很少,也可能沒有大量生產,要透過證明損害的部分,可能會比較困難,因此,第88條第3項有關法定損害賠償額的規定,恐怕會是工藝家最常主張的規定。也就是說,當工藝家因為沒有一些參考的資料或證據,可以證明自己實際的損害時,著作權法考量到有侵權行為,理論上應有損害發生,故設計在工藝家沒有辦法證明所受損害數額時,可以請求法院依據個案狀況決定,至少會有1萬元的損害,也不致於在證明有著作財產權侵害行為存在後,因為無法具體證明損害數額而遭到敗訴的判決。Copyright IS-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