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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i改機網拍 警逮人送辦
聯合新聞網 2009/01/24
Wii遊戲改裝機及盜版遊戲光碟猖獗,保二總隊保智大隊昨天在高雄破獲首宗在拍賣網站兜售Wii改裝機案件,搜出二十台改裝機及百餘片改裝晶片,五名遊戲機專賣店負責人被依違反著作權法函送法辦。
Wii遊戲機去年春天在台灣上市後造成轟動,市面隨即出現改裝晶片,將遊戲機改裝後,讓玩家玩盜版及讀取全區(例如美洲區、亞洲區)遊戲光碟,尤其拍賣網站上常見「改裝機」的廣告,造成任天堂公司重大損失。據警方了解,改裝晶片生產地在中國大陸。
多年前曾經看過一則新聞專訪SONY公司遊戲機部門的主管,對於台灣PS及PS2遊戲主機熱賣數百萬台,但許多原版遊戲光碟卻連發行一千片仍然滯銷,所呈現出來台灣玩家習慣玩「台片」(其實就是盜版片)的狀況相當地感嘆,甚至有少數知名的科技公司也投入改裝晶片的製作、銷售,助長。當然,當年SONY公司對於街題巷尾到處是賣「台片」的小店家,透過違反著作權法及商標法,在全台進行大規模的刑事訴訟,相信也令許多人感受到侵害智慧財產權刑事訴訟的震撼教育。
目前許多賣Wii、PS3、Xbox 360等遊戲主機的店家或玩家都知道賣盜版片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看了上面這則新聞,或許有人會嚇一跳,怎麼賣改裝晶片也會違反著作權法?事實上,著作權法在2004年修法時,就已經新增有關「防盜拷措施」的保護,對於這類改機晶片的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改機服務,都被列入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從前著作權法因為沒有特別規定,因此,若是有些晶片設計廠商就會利用還原工程的方式,將遊戲主機內建用來檢查玩家所使用的遊戲光碟是否為原版光碟的晶片,解讀原先的晶片設計之後,將檢查的功能移除或使其失效後,重新設計出相容的晶片(即一般所稱的「改機晶片」),銷售予販售遊戲主機的店家或玩家進行改裝,許多店家甚至還會正大光明地標明其改機所使用的晶片為某某大廠最新、最穩定的產品,不會減短遊戲主機壽命。
但是在著作權法於2004年9月修法,新增第80條之2有關防盜拷措施的保護之後,等於是把原先遊戲主機廠商和盜版廠商間的「科技競賽」,直接變成「法律戰爭」,店家無論是製造改機晶片、輸入改機晶片、銷售改機晶片或提供改機服務,雖然沒有涉及到對他人著作的直接侵害,但是,這樣的行為無異是造成著作權侵害行為的普及,經過立法禁止後,若有違反時除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會惹上刑事訴訟。相信大家都可以想像絕對不可能像任天堂、SONY、微軟這些遊戲主機的製造商,會同意授權他人去製造這類改機晶片,否則,就沒有任何的遊戲研發商會在這些家用遊戲器平台上開發遊戲,當然就不可能吸引玩家去購買這些遊戲主機,所以,絕對不要懷疑遊戲主機的製造商或遊戲研發商會吝於去採取法律行動。在網路拍賣平台上刊登各類遊戲主機的改機晶片、提供改機服務的訊息,都會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2項的規定,趕快更新大家的著作權法常識吧!
參考條文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
Ⅰ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Ⅱ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Ⅲ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Ⅳ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實務判決
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58號判決摘錄:
另按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8款規定:「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合法之遊戲光碟片內建有防盜拷碼,該亂數訊息不能以一般CD/DVD複製機或CD-R/DVD-R燒錄器複製,遊樂器主機執行遊戲光碟時,如未讀取到該防盜拷碼,則不能執行該遊戲光碟。本件扣案之遊樂器主機內建有改機晶片,以傳送仿造原版光碟片防盜拷碼之亂數訊息於遊戲器主機上,以使盜版光碟片內縱未含防盜拷碼,也能在改裝過之遊樂器主機能夠執行。是以改機晶片應屬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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