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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的角色:司法者本有反多數決、反民主的問題,在面對絕對多數的修憲條文時,更難克服此項正當性瑕疵;司法者以其政治信仰對抗絕對多數的民意代表,是否妥當?從權力分立角度視之,誰來制衡司法?或許一次不民主的修憲,應該要靠(也只能靠)另一次更民主的修憲來解決。
行文至此想指出,前述社論中一再大聲疾呼所有國家機關乃至政治人物要受憲法之拘束,可是卻忽略了司法院也是國家機關,為什麼可以不受憲法增修條文(也是憲法)的拘束?盼再深思。當然,有界限說還是有他可取之處。基於防衛性民主的思想(我想這是有界限說唯一有說服力的理由),民主沒有自殺的義務,自由民主價值秩序乃是人類得來不易的至高法則,不容破壞,否則我們將沒有反轉的餘地,這種以法理對抗政治力的理想性,某種角度來看也是很令人敬佩的。但如貫徹此種想法,制憲也同樣受自由民主價值秩序的拘束,更重要的是,其界限應只限於對自由民主價值秩序有重大破壞的行為,例如:改為君主專制國或寡頭國、民意代表任期無限期延續(欠缺定期且間隔不過長的選舉)、使行政兼管司法等,而並不是只要與憲法本文有所牴觸就是超越界限。蓋既然是修改憲法,本來就一定和原憲法條文有違,倘未使自由民主價值秩序遭受破壞,就應該接受,畢竟大法官原則上也應受增修條文之拘束。但在解釋中部分指稱與憲法發生規範衝突的理由,例如可能無法兼顧獨立候選人與保障參政權有違、立委因配合會計年度延任欠缺正當性等,其實並未達前述推導出的界限,則依照本號解釋如此寬鬆之認定,國大屢次擴權、中央政府體制改為雙首長制,也都與權力分立原則有違(但尚未造成根本性破壞),也都應該是違憲無效;其結果是,大法官過度介入憲政制度設計,成為太上修憲機關,倘若我們覺得大法官可以做成更佳的決定,豈不乾脆將修憲權交給大法官算了?民主固然會出錯,司法也會出錯,司法出錯時我們又將如何呢?
再與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相較,無限期延任沒有問題,延任二年又四十二天違憲無效,又再次讓人有輕重失衡之感。其實從釋字三四二、三一及本號解釋的比較可以看出,政治考量實是呼之欲出,甚至可以說是先做好結論再來找理由,如釋字三四二是迫於執政黨的壓力也不敢淌議會衝突的混水,釋字三十一是為維護大一統中國的形式,本號是為回應輿論壓力並給政治人物下台階;如此,我們怎還能相信司法是崇高聖潔只是依法論法,毫無政治因素參雜其內?本文絕非認為政治考量不可有,毋寧大法官應明揭其價值,而受公評,否則將是假中立之名行評價之實,造成無法監督的不當連結。例如在本號解釋情形,合理考慮政治現實的結果,或許將得出相同的結論(如本文「一」後段的方向),也或許將產生相反的結果(如二十五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葉俊榮教授大作),但很可惜在解釋中都見不到任何討論。
本文只就解釋文中部分理由探討,肯定或否定本號解釋的結論,就絕非本文所能承載的了,毋寧只是想衡平一下一些看似理所當然的論述,指出解釋文中還存在待研究之處,並提醒在提昇對司法尊重的同時,也不要忘了過分期待司法菁英完美決定的情緒,也是有權力傾斜的危險的。最後,在面對此類爭議時,常感嘆我國憲政體制與政治現實,總不是正常學理所能完滿解釋,據報載國、民兩黨正朝向廢國大方向協商,對這可能到來的歷史時刻,令人熱切期盼,企盼我們殘缺破漏的憲政制度,能與憲法學理愈見契合。Copyright I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