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部落格 Blog
- 賴文智 律師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張啟祥 律師
訴訟法制暨大陸投資 - 劉承愚 律師
生技醫材暨創業投資 - 劉承慶 律師
契約管理與文創事業 - 蔡淑娟 律師
金融法務暨公司治理 - 蕭家捷 律師
個資保護暨民事行政爭訟 - 廖純誼 律師
農業、科技與智慧財產權 - 張桂芳 顧問
數位文創暨智權管理 - 王文君 研究員
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 益思團隊綜合發表
綜合專業文章部落格
全域分類 Menu
- 人工智慧 公司 公告 公平法 其他 刑法 刑訴 創投 勞工 商標 國土 專利 履歷 憲法 政府採購 時事短評 智權綜合 民法 民訴 法理學 消費者保護 營業秘密 生技 租稅 網路 著作權 行政法 行銷 遊戲 醫療衛生 金融 隱私 電信 電子商務 電影 非法律 非營利組織
益思
-
台北所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8樓
Tel 886-2-27723152
Fax 886-2-27723128
service@is-law.com
高雄所
高雄市四維三路6號17樓A2
Tel 886-7-335-7331
Fax 886-7-536-5657
eric@is-law.com
http://www.is-law.com
選單
日曆 Calendar
« | 元月 2023 | » | ||||
---|---|---|---|---|---|---|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熱門文章
- 員工獎酬新工具-限制型股票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書面同意是否一定要以紙本為之?
- 臉書(Facebook)蟑螂,無法無天?
- 食品廣告標示,謹慎為妙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僱主臉書(Facebook)洩個資,當然不行!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可否要求網路業者刪除網友張貼之個人資料?
- 科技新創事業常見的法律問題(1)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自2010年7月1日適用於多數電子商務業者
- 百貨公司專櫃也有黑心貨?淺談百貨公司的責任
- 職場電子郵件監視的隱私權問題研究(1)
版主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上)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出版:劉承愚律師《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上市《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 益思客服推薦
- 從歐盟的AI白皮書與資料策略看AI發展的管理框架(上) - 益思客服推薦
- 如何促進AI的發展—從Data Driven談資料應用的法律(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人工智慧對於著作權法制可能的衝擊(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淺談跨國連鎖事業的法律型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百果樹重新開幕,文化森林何時現? -- 兼論文創法第22條之適用 -- - 劉承慶律師推薦
-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一、APP產業基本概況(一) - 賴文智律師推薦
海角七號、艋舺等電影成功獲利數倍,除導演、演員連帶獲益外,也帶起台灣另一波的電影投資熱潮。理想上,一部電影如果導演、製作公司順利籌資拍攝完成,有好的故事、適當的演員、合適的上映檔期,似乎可以預見電影能有一定的利潤,但事實並非如此。以亞洲天王周杰倫為主角的幾部電影「頭文字D」、「不能說的秘密」,雖然票房賣座,但於2012年春節期間上檔的「逆戰」卻慘遭滑鐵盧。電影產業無法回收拍攝投資,甚至電影根本未拍攝完成者所在多有,投資電影的拍攝就像是一場賭博。
對於投資人如此,對於導演或製作公司亦然,即令導演、製作人對於自己所拍攝的電影具有充分的信心,但市場仍然是殘酷的,而更嚴苛的環境是在遊走於潛在的投資人間募資時,還需要擔心電影的拍攝受到投資人因財務融資而取得主導權,然而,有時卻是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魏德聖導演在電影「賽德克.巴萊」上映後接受採訪時,提到募資的困難,甚至其曾對這些在總是回答要「評估看看」的潛在金主說出,你要什麼都行,只要肯把錢借給我,我的劇組還在等著便當錢,這樣接近指摘的話語言猶在耳。
千里馬與伯樂的故事,正因其罕見,所以傳頌千年。要維繫國內電影投資的友善環境,避免資金猶如「熱錢」般快速來去,自不能依賴偶然出現的千里馬與伯樂的故事支撐,坦白說,導演未必有信心自己的電影是千里馬,投資人更未必有信心自己具伯樂長才,而電影投資更非千里馬遇伯樂故事即會有完美結局。故筆者擬嘗試由對於國內電影產業可能面臨的問題,以美國經常被用於電影拍攝投資之有限合夥制度,介紹其可能在解決投資人與導演就電影投資疑慮可扮演的角色,作為相關主管機關建構較友善的電影發展法制環境的參考。
一、電影產業的特性
(一) 高風險、高報酬性
影響電影賣座的因素,不外乎是電影製作、導演、劇本、演員、上映檔期等。惟因為觀眾的喜好難以預測,電影的成績也常常超出預期。例如:歌手出身的周杰倫第一次自編自導自演的「不能說的秘密」,一開始不被大家看好,但最後卻締造出破新台幣五千多萬票房的成績;鄭芬芬導演執導的「聽說」,一部以手語為主要溝通語言的小品電影,原先也被外界懷疑電影本身會有冷場之疑慮,但由於結合了青春愛情、運動勵志等元素,加上適逢聽障奧運,使得該部電影創下2009年台灣國片電影票房第一名,累計票房約一千四百多萬。亦即,投資電影像是一場賭博,如獨具慧眼、投資好的標的,投資人可得的獲利將難以估算。惟如下錯賭注對象,投資人投入的資金就如同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
(二) 專案性
因台灣並無大型片廠生產足夠的國片產量來支持人力的運作,縱使國片的生產量足夠,但是否能獲利、回收成本也是未知數。因此,電影製作團隊多以兼職人員、專案的方式聘雇人力。根據2009年的影視產業趨勢研究報告,台灣國片的製作團隊中,兼職人員的比例占了53.72%。
除了團隊人員的一次性合作原則外,電影業者常與投資者就電影的製作另設公司。例如:色戒的「海上影業有限公司」、「艋舺」電影的「青春歲月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等。設立新公司的目的在於導演與投資者間可以進行較清楚的投資切割,由投資人取得公司一定股權,或是對該公司借款,但投資人未必對於該導演或其團隊之其他電影投資或因此衍生之其他負債有興趣,通常在這種情形下成立的製片公司,多半只為了導演個人服務,或是為特定電影而成立。若屬前者,則其實只是導演以公司形態出現在電影的投資案中,沒有特別的影響;若屬後者,則往往在特定電影拍攝結束之後,即不再積極運作,亦常被稱為「一案公司」或「一片公司」。固然國內有如中影公司等長期以拍攝或發行電影為業,但終究屬於少數。這類專案性、臨時性的組合,也是國內電影投資的特色。
(三) 契約性
電影作為一項高成本的投資,與一般產業的投資最大的不同在於每一部電影都有其獨特性,即令投資人對於電影產業有所了解,但未必能做出精準的投資決策,更遑論多數電影都是在正式開拍前即展開募資事宜,僅憑劇本、導演、預定的演員、一定會追加的預算表,即要做成決策,自然有其困難度。即令是同一製作團隊,不同電影其成果亦有極大差異,造成每一部電影,即令導演或製作人已累積一定的知名度或成功的前例,通常還是會一再重覆面臨募資的困難,因為所有投資人幾乎都必須要重新以個案審視每一部新的電影。
其中,最大的困難就是一般的投資者就電影的製作可能較無概念,而導演、編劇、製作人等又需要主導電影製作之絕對權利(事實上,很有主見的投資人,對電影的製作可能風險更大),雙方在合作過程中必須透過個案契約的擬定,逐一就預算的控制與追加、投資人投資金額及所可取得之權利、投資人得否參與電影拍攝或行銷決策、財務運作、獲利分配方式、時點等,與一般投資公司後,透過股權決定公司運作大不相同,一般而言「契約自由」下所進行的各種契約文件,在電影產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電影與投資—談有限合夥法制對國內電影發展的重要性(上) (下)
同系列文章
- 闕立婷律師、賴文智律師,電影與投資—談有限合夥法制對國內電影發展的重要性
- 賴文智律師、闕立婷律師,電影與投資—談電影投資缺乏有限合夥制度之契約風險
- 闕立婷律師,電影與投資—由促進電影投資角度評我國有限合夥法草案
Copyright I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