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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文欣律師
新年一開始即看到6月的股東會「吉日」被登記達到上限的新聞,雖然金管會已設限同一天僅120家公司得召開股東會,但股東會開會日期集中,仍然相當程度影響「股民」行使其股東權,間接也致使股東委託書之徵求成為企業經營者或有意參與公司經營之大股東年年備戰的盛事。
聯合晚報/記者葉憶如/台北報導】2012.01.03 02:56 pm
不過也是高度集中在6月18日到22日當周,除20日外有4天達到120 家。其餘包括6月6日、12-13日、6月15日、6月27-28日亦是前後二周,總計有十天都已達到一天120家上限。
不過,今年起股東會電子投票的制度,將使小股東有機會透過網路直接參與股東會各項決議,勢將逐步改變國內依賴委託書徵集的股東會常態。
事實上,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項本即已規定公司得允許股東以書面或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電子方式參與股東會之議決,希望藉由多管道方式行使股東權,避免因股東會日期過度集中,嚴重影響同時持有數家公司股票但股份不多的小股東參與股東會表達意見及了解公司營運狀況的機會和權利,致侵害投資人之權益。惟多年來,即使證券主管機關已協助相關業者配合規劃建置完成電子投票平台,並且透過各種方式推廣、宣導說明投票平台的效益,截至2010年為止,僅有極少數公司採用電子平台機制。
為落實股東參與公司治理之原則,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項於101年1月4日公布修正,明訂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公司將電子方式作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且依該條文之修正說明,公司如違反該項規定,股東得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金管會於2011年1月10日預告,依該條文授權考量公司規模、股東人數等條件,研議規範公司規模達資本額一百億元以上及股東人數同時達一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應採電子投票。考量前揭規定未規範公司須採候選人提名制,為鼓勵公司採提名制以利電子投票推行,對於今年股東會有董監改選或補選且該次股東會修正章程採提名制之公司,給予緩衝期,得自下次股東會起始採用電子投票,以利其修正章程採提名制。
金管會將依行政程序就強制採行電子投票之公司範圍進行預告,徵詢外界意見,內容如下:
一、 依據公司法第177之1第1項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前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人數達一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二、 符合前點規定條件之公司於本令發布日後最近一次股東會有董事或監察人之改選或補選,且於該次股東會修正其章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得自下次股東會起始將電子方式列為其表決權行使管道之ㄧ。
前開公司法有關電子投票規範之意旨固然良善,然而,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2項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雖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因股東未當場參與股東會,為使議事順利,就該議案視為棄權。系爭規定雖有其立論基礎,但若公司經營者利用臨時動議或修正議案之方式,使股東無法對議案行使表決權,反使電子投票制度之良善美意淪為經營者以電子投票制度規避小股東到場參與股東會表達意見之工具,而將有違股東參與公司治理之原則。
惟現行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之股東提案權,需「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始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且以一項為限。因此,本文認為為加強股東民主與公司治理,應強化公司法第172條之1之股東提案權規定之適用,並適當檢討禁止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案種類,使股東得於事前以提案方式參與公司事務,以配合電子投票制度的實施。
綜前所述,於嚴格持股要求及所提議案限制下,再加上董事會以非股東會得決議事項或基於經營考量拒將股東所提議案列入議程,且在欠缺事後問責機制之情況下,小股東實難透過股東提案權參與公司事務。準此,為使股東會電子投票制度發揮賦予股東提供意見及建言參與公司經營之管道,以提升公司治理之目標,本文建議主管機關應適當配套良善得股東提案制度,以確保立法目的之達成。否則,縱然現行公司法制已引進賦予少數股東「股東提案權」、「書面或電子投票制度」等制度,仍無法切實落實股東行動主義淪為紙上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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