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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到底需要什麼樣的財團法人法?
賴文智律師
頃聞行政院院會於日前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並擬於本會期送立法院審議。此一法律案未來勢將影響國內數千家財團法人之權益與運作,依行政院所通過之版本,未來我國財團法人將區別為公設財團法人與民間財團法人而異其管制強度,同時,亦將針對過去財團法人制度遭到濫用或因制度不健全產生流弊提供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的法源依據。在此種立法政策下,筆者不免為我國非營利組織的未來感到憂心,茲就現行財團法人法草案提出幾點意見供讀者思考。
一、財團法人法應摒棄「公設財團法人」的概念:
財團法人性質屬於民法上的私法人,過去政府機關為規避人事、行政法規,以便於較有彈性從事特定政策任務,故迂迴透過捐助成立財團法人的方式,由財團法人擔任半公半私的角色,由這幾年因政黨輪替而產生財團法人運作上的爭議來觀察,這樣便宜行事的做法顯然有違民主原則、依法行政原則。目前財團法人法「就地合法化」的做法,無疑是使此種錯誤的政府行政行為得以合法繼續發展,且影響財團法人作為「私法人」的獨立性。
筆者認為財團法人並非為政府服務,若有必要由獨立於行政機關以外的法人擔負政策任務,則應回歸到目前在行政院討論中的「行政法人法」草案處理。若是將所謂「公設財團法人」納入財團法人法中處理,則除了糊里糊塗就地合法的問題外,將「公設財團法人」一併規範於財團法人法中,也使主管機關自然而然加強對財團法人的管制,顯然將扭曲民法中有關財團法人制度設計之原意。
二、財團法人法制應採「興利」而非「防弊」的設計方向
財團法人作為「公益法人」,主管機關或法院確實有較高度介入之需求,但並不代表財團法人之運作應由主管機關過度介入。現行草案第二十二條規範董事會的權限、第二十三條規範董事會的運作,對於部分重要事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第三十條對於財團法人財產的運用加以限制等,都是對於財團法人運作的限制。然而,回頭思考財團法人作為「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的一環,若無法保持其運作之獨立,人民如何冀望其補政府機關之不足,甚至對於政府機關不當政策持反對意見而真正為長遠的社會公共利益而努力呢?
非營利組織的社會活動能量,是一個國家是否邁入已開發國家的重要指標,過去台灣人民勤奮努力所累積的財富,能否透過財團法人制度使台灣人民變得更幸福,與法律制度設計息息相關。此時,當是吾人思考我們到底需要什麼樣的財團法人法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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