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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立法政策研析
-以財團法人法(草案)為核心
劉承愚律師
探究非營利組織的立法政策,無可避免須由非營利組織所具有之社會功能切入。美國經濟學家伯頓.韋斯布羅德(Burton A. Weisbrod, 1974)認為,當代經濟學長期以來建立的私部門(Private Sector)理論,論證私人市場的存在及其均衡行為模式,其後又發展公部門(Public Sector)理論,對政府行為進行系統研究。但經濟學無法解釋為什麼社會上會存在由非營利部門提供公共性、集體消費性的服務。
其試圖發展一個模型來解釋:在政府和市場之間為什麼會存在非營利部門;哪些因素決定了物品由政府、私人市場還是非營利部門來提供;政府部門、私人市場和非營利部門之間的關係是如何?而其理論則由經濟學上供給與需求理論出發,是認為非營利部門的存在乃是由於「政府失靈」、「市場失靈」的結果,而非營利部門在社會運作上具有其不可替代之角色,以填補政府及市場無法滿足人民之需求。事實上,解釋非營利組織存在及其與政府、私部門間關係的理論,尚包含:合約失靈理論(contract failure theory)、第三方管理理論(the third-party government)、類型說、相互依賴理論等,嘗試說明非營利組織價值及其與政府、私部門間之互動關係。事實上,無論從何種理論出發,學者皆嘗試賦予非營利組織異於政府、私人的社會角色,使其得以獨立地位接受政府、私人之資源,用於非營利組織所致力之社會公益目的。非營利組織之立法政策,與非營利組織所扮演之社會功能息息相關,傳統上立法對非營利組織在組織或是活動上的規範,均被認為是對於非營利組織活動的限制,在非營利組織活動最頻繁的美國,多僅透過稅制來規範非營利組織,以嚴守美國自開國以來要求政府對人民對小侵害的傳統。
然而,非營利組織發展本有其法律環境上的限制,加以在大陸法制國家,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之非營利組織成立不易,政府資源分配規則混亂、人民對於非營利組織信賴度不足,皆是國內非營利組織需要法律制度介入協助其發展的原因。如能透過良善的立法規劃,使國內非營利組織不致因資源分配不均或管制法令不當而受到來自政府、民間單位的不當影響,使國人對於非營利組織透過資訊公開等制度,逐漸累積社會信賴,進而可真正獨立於政府、私部門之外的「第三部門」,發揮其應有之社會功能。
故亦可推知我國非營利組織之立法政策應導向推動非營利組織的活化,而非造就另一群僵化的政府機關外圍組織,亦即,如何透過法律賦予非營利組織在社會上活動的「身分」,對非營利組織活動提供適當的彈性與資源,並使非營利組織發揮其社會功能,獨立於公部門與私部門,對廣大的社會公眾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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