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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行政訴訟法v.s民事訴訟法v.s刑事訴訟法:由於三個領域學者係各自為政,三項法規範又基於其不同的立法傳統,使三法分道揚鑣,也不免造成疊床架屋的情形。事實上,不論何種訴訟均是一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判斷程序,即令我們認為,行政、民事、刑事各有其特殊性或專業性而應該有不同的規定,這些「不同的規定」也完全應該依照其特殊性或專業性來設計,否則應該是完全一樣。
伍、結語
本文似乎去質疑了我們法律發展的走向,卻未能找出強而有力的解決辦法,同時也留下了許多問題-在現今國考取向的法律學習方式下,出題老師若沒有跨領域思考,如何期待學生如此學習?在低落的立法素質下,若法律本身就是如此支離破碎、龐雜失序,又如何期待法律人整合性地思考?毋寧說本文是作者個人經驗的一些感觸,提出問題的價值多於解答吧。尋找更有效的方法,提出更確實的執行方案,還有太多太多期待。
[1] 例如學者批評行政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全部自行規定,但除一、二條文外幾乎全與民事訴訟法雷同,立法策略上有無必要,事後省思不無商榷餘地,參照吳庚,行政爭訟法論,修訂版,頁257。此種情形對照三法必不勝枚舉。
[2] 例如:(1)指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行政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類似之處卻又不盡相同,未見其合理性;(2)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訴法第三十七、一百六十八至一百九十一條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二百九十四至二百九十七、三百三十三條等、行政訴訟法第十二、二十、一百七十七至一百八十六條等三法各自規定,尤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一百八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二百九十七、三百三十三條、行政訴訟法第十二、一百七十七條,規範法律關係以他訴訟為斷之情形,三法除規定不一致外,彼此間關係更顯複雜;(3)非常救濟程序:民事訴訟規定再審程序,刑事訴訟則有再審及非常上訴之設,行政訴訟又有再審及重新審理之分,何種設計較優或值檢討,但各法規定之分歧已可得見。以上例子僅信手所舉,相信細加對照此情形必不可勝數。
[3] 此項批評參照吳庚,行政爭訟法論,修訂版,頁287。
[4] 以上兩點參照吳庚,行政爭訟法論,修訂版,頁289。關於提起行政爭訟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其詳細批評另參照吳庚,行政爭訟法論,修訂版,頁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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