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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諭麗
逛街購物時您是否常常看到店家張貼「只剩一天」、「結束營業」的廣告標語,但過了幾天、幾週、甚至幾年後再到同一個地方,同一間店仍然若無其事的正常營業,而「最後一天」的特賣標語可能還貼在相同位置,這時候消費者必定會覺得當初就是認為既然是店家的結束拍賣,買到的東西一定比較便宜,心想機不可失而立即購買,誰知道這樣的廣告標語其實只是「說說而已」,甚至事後一經比價才發現價錢根本就差不多!這樣的宣傳手法,時常讓民眾有受騙上當的觀感。
前開新聞報導的店家,除一般常見的張貼「結束營業」等標語外,更將鐵門半拉、燈光調暗,店員並宣稱「要購買的請務必一定要試穿、因為明天就沒有營業了,所以你明天要再跑來購買或來換的話,那只能跟你說聲抱歉了,因為明天絕對找不到人」、「我們開放購買的時間到晚上十一點半,那時間上的問題,我們需要打包,以及我們需要開始到處清理後續的動作,時間上來不及。」但事實上店家從去年就開始用這樣的手法促銷。「最後一天」結束不了,是否違法?
一、公平交易法有關廣告不實的規範
其實店家這樣的宣傳手法,已經涉及公平交易法廣告不實的問題。按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所謂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五點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虛偽不實,係指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第六點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引人錯誤,係指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而有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
惟應如何具體判斷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七點規定,尚可從以下幾項原則加以判斷:
(一)表示或表徵應以相關交易相對人普通注意力之認知,判斷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
(二)表示或表徵隔離觀察雖為真實,然合併觀察之整體印象及效果,而有引起相關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者,即屬引人錯誤。
(三)表示或表徵之內容以對比或特別顯著方式為之,而其特別顯著之主要部分易形成消費者決定是否交易之主要因素,故其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得就該特別顯著之主要部分單獨加以觀察而判定。
(四)表示或表徵客觀上具有多重合理的解釋時,其中一義為真者,即無不實。但其引人錯誤之意圖明顯者,不在此限。
二、「最後一天」結束不了,應屬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
按所謂廣告,係將特定商品或服務,藉由一定之媒介,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推介之行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22號判決參照)。店家張貼「最後一天」、「結束營業」之字樣,即係向不特定消費者推介其商品之行為,可認為是廣告應無疑問。
在本案件中,店家以「最後一天、結束營業」之方式進行宣傳,店員更進一步宣稱「明天絕對找不到人」、「之後將進行打包清理的動作」,不知情之消費者看到該等字樣、店員的說明、以及現場的環境等客觀因素,具有相當高度的可能會誤信店家確實將結束營業,甚至更因此而認為店家結束營業其商品價格一定較為低廉,可見店家之廣告內容足以影響消費者決定是否交易。因此,本案例店家此種宣傳手法,有可能誘使不知情之消費者信以為真而儘速作出購買決定之效果;且店家近半年時間均持續使用此宣傳手法,事實上也並非「最後一天」的營業,可認其廣告內容確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三、結語
其他常見之促銷廣告,例如「最後一天超值優惠方案」、「只剩一周」,但事實上均非最後一天或最後一周的銷售,公平交易委員會均認屬於不實廣告,而有相關處分解釋在案[1]。因此,建議業者在規劃行銷宣傳活動時,除了考量實際的「效果」之外,還要考量法規遵循的義務,有許多時候行銷上很有效果的手法,正是公平交易法所欲禁止的行為類型。
就此類個案而言,若事實上並非最後一天之銷售,或者特賣時間並沒有確定限於某特定期間,而有延長調整之可能時,因期間限定之因素會影響消費者是否購買產品之意願,應避免以此種方式加以特定而成為廣告內容之一部分,否則即會被公平會判定屬於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不實廣告,而有觸法受罰之危險。
[1] 95年度公處字第095030號、86年度公處字第208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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