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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6 19:05
商標法修正草案已於99年12月16日經行政院第3226次院會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商標法修正草案已於99年12月16日經行政院第3226次院會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商標法修正草案」於99年12月16日經行政院第3226次院會通過
一、 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商標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 「商標法」修正草案主要係因應我國工商企業發展、建全商標審查機制、強化商標權保護及與國際商標規範相調和。本草案修正要點為:
(一)擴大商標註冊保護客體,只要是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而且可以和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標識,都能申請商標註冊。例如動態、全像圖等新型態商標。(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二)商標申請人如果非因故意遲誤繳納註冊費者,可以在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加倍繳納註冊費。但不得影響第三人權益。(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三)落實商標審查應整體判斷之概念及避免不當的商標併存註冊等,修正商標不得註冊的事由。(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但書)
(四)避免商標權人因遲誤繳納第二期註冊費,致使商標權消滅,廢除註冊費分二期繳納之制度。(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六條)
(五)將商標授權區分為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並增訂專屬被授權人行使權利的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六)為督促商標權人確實使用商標,增訂申請評定或廢止他人註冊商標,所引據評定及廢止之商標註冊已滿3年者,須舉證有使用事實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
(七)以列舉方式明定商標使用之行為態樣,統整侵權案件中商標使用認定之歧異。(修正條文第五條)
(八)增訂海關依職權查扣之法據;另為便利商標權人主張商標法上之權利,增訂為調查侵權或提起訴訟必要,海關得提供權利人侵權貨物資訊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
(九)為提升具地方特色或傳統技藝產業發展,並建立我國地理標示篩選清單,明定產地證明標章及產地團體商標等相關規定,並增訂直接及間接侵害證明標章權的刑罰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六條)
三、 本次商標法之修正,將使我國商標法制與國際規範更加調和,企業對商標權之管理及運用更加活化,並有效促進地方特色及傳統技藝等產業之發展,進而有助於提升我國經濟實力及國際競爭力。
相關檔案:商標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商標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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