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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智慧財產的規劃
幾乎每一家科技事業都會注意智慧財產規劃的問題,但是也有許多新創事業認為商標、專利的申請及維持就是所謂的智慧財產規劃。其實商標及專利的申請只是智慧財產保護的基本手段,完整的智慧財產規劃,至少還包括智慧財產的開發、智慧財產的取得、以及智慧財產的利用等問題。
對於科技新創事業而言,除了申請專利商標之外,最重要的是智慧財產的取得以及創新成果的保護,茲分述如下:
(一)智慧財產的取得
科技新創事業的技術人才不是無中生有的,而是從不同的單位(包括業界、學術界及研究機構)培育出來。這些技術人才腦中所擁有的智慧可能是最先進的,但是他們在取得這些智慧的同時,也時常是負有其他義務。例如由業界出身的技術人才,在前公司服務期間所研發的技術,所有權通常屬於原僱主;由學術界或研究機構出身的技術人才,其所擁有的技術可能是與政府或業界的研發專案所產生,這些人才並不完整擁有這些技術的相關權利。這些沒有完整權利的技術,一旦在新創事業中實施,可能會招致侵權訴訟。因此,審查技術人才的技術來源(例如:釐清技術團隊個人與先前任職機構間相關技術權利的歸屬、技術團隊個人的技術是否完整移轉予新創事業等),並確立新創事業所產出或利用之智慧財產權成果歸屬等事項,乃是科技新創事業必須在創業之始即預先做好的準備工作。
(二)創新成果的保護
在創新成果的保護上,除了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積極規畫及行使外,營業秘密的保護也是近來企業經營非常重要的課題。在此方面,最基本的要求除了企業內部的保密措施外,公司與員工(尤其是重要的經理人員或研發團隊)簽訂保密及競業禁止(包括任職期間及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的協定。此外,為了避免侵害其他競爭對手的營業秘密,國外許多公司及研究機構所採用的「研發日誌」制度,來證明自己乃是獨立研發國內也有少數公司加以引進使用,亦值得讀者們參考。
在筆者的經驗中,許多公司在創業之初即忽略營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性,認為大家都是一起創業的夥伴,不會做出傷害公司的事,待其後規模初具時,則又礙於「人情」,無法全面要求員工簽約,這種情況將導致空有制度而沒有實效,在發生挖角跳槽的風波時,才發現關鍵人才竟然沒有簽約,而因理念不合而整個團隊離職與原公司競爭的新聞,更是時有耳聞,這些法律細節若不加以注意,對公司而言將是極大的損害。
四、銷售與合作的限制
科技新創事業在業務的推展上,時常會碰到的問題是客戶太大而自己太小,為了取得市場而任由買方予取予求,但是在合約中又沒有取得相對的保障,導致公司受到極大的損害。
在業務推展方面,最常見的問題就是獨家銷售或專屬供應的限制,所謂獨家銷售乃是指客戶要求由其擁有排他性的專屬銷售權;所謂專屬供應則是指客戶要求不得將其產品供應給客戶的同業(即客戶的競爭者)。當重要客戶提出這類要求而又不得不答應時,千萬不要忘記加上保證採購金額的條款,否則簽下形同賣身契的獨家銷售或專屬供應條款,但是客戶的採購狀況又不理想時,將會陷入進退不得的窘境。
此外,在與其他事業或機構進行技術合作時,在合作契約中務必要爭取合作成果的使用權,對於可能的限制應該要儘量予以排除。因為自有的技術在合作後很可能成為落伍的技術,如果此時對於合作開發的技術在使用上又有重重的限制,可能會造成無技術可用或需付出高額授權費用的狀況。
五、結語
本文限於篇幅,只能對於科技新創事業常見的法律問題做最簡要的介紹,但是在前述問題之外,筆者最後要建議一項最重要的原則,那就是處理法律的問題,應該要用文件加以落實,一切以書面為準。有人認為付諸文字是一件傷感情的事,但是每個人對於語言的認知不同,記憶力也不一樣,如果只有口頭的約定,有時不但不能解決問題,還會製造出更多的問題。如果將條款寫下來,在理解上或徵詢別人的意見上都方便許多。我們時常見到一個前景光明的事業,只是因為文件的不齊備,而陷入不必要的紛爭,十分可惜,這項經驗,願所有參與科技新創事業的當事人共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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