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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05/05/26 19:47
科技新創事業常見的法律問題(1)
劉承愚律師*

科技新創事業的熱潮,從上個世紀末一直延燒到現在,早期的創業家從車庫開始打天下,新近的創業者從育成中心(美國稱之為「incubation center」,大陸稱之為「孵化器」)出發,創業環境雖有不同,但是遇到的法律問題則是大同小異。一般的科技新創事業,在創業伊始,最重要的就是「技術」,沒有過人的技術開發產品或服務(以下統稱為「商品」),事業根本無從開始。當技術轉化為商品後,必須要找到市場,於是「業務」就成了新創事業的第二個努力的目標,一旦有的業務,公司必須要有足夠的資金及良好的調度,來擴充及占有市場,於是「財務」就成了公司是否能夠成長的關鍵,當然,在此同時,「技術」仍應不斷創新,「業務」仍應不斷擴展,配合「財務」的良好規劃,一個事業才能欣欣向榮,扶搖直上。

 

在這個過程中,有的企業在很早期就引進法律的思考,在「技術」面,建立了智慧財產的規劃與保護,在「業務」面,建立了完整的銷售及合作契約範例及業務人員的訓練,在「財務」面,確立了公司的股權結構及公司融資的權利義務,這樣的公司,雖然創業者有時會覺得被法律綁手綁腳,但是遇到挫折的時候,會是「敗而不亂」,在解決問題後,比較容易轉回正軌。有的企業則不然,一切都以「衝」為行事原則,將法律及契約視為「成事不足、敗事有餘」的負擔,這樣的企業,基礎不易穩固,無論在技術、業務、財務面,都有許多瑕疵存在,一旦遇到挫折,會因為欠缺行事準則與規範,而上下亂成一團,最後通常都是兵敗如山倒,而以週轉不靈收場,甚至在可能獲致成功時,都會因為在法律面規畫的不足而付出慘痛的代價。

 

為協助創業者認識新創事業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茲就筆者個人經驗所歸納出新創事業常見的法律問題如下:

 

一、技術股的安排

 

談到科技新創事業,首先要談的就是創業者最重視的「技術股」。科技新創事業與傳統製造業及服務業最大的不同,就在於其「技術」必須有點石成金的效果,其技術既然有點石成金之效,擁有技術的人,就會和出資的金主協商其技術的價值,並且具體反映在股權的結構上。

在我國設立的公司,技術股主要的來源包括

(一)員工以公司所需之技術做為出資。

(二)公司買回庫藏股供員工認購。

(三)公司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

(四)以員工紅利方式發放新股。

(五)辦理現金增資時提撥一定比例由員工認購。

 

前述五項技術股機制,由於均係依公司法明文為之,創業者只要確認與出資金主以書面協議發行額度及方法,並依法律規定記載於公司章程或踐行公司內部程序,比較不會發生問題。

 

此外,最直接也很常見的一種方式,就是就出資股東高額溢價向創業者購買已發行股份(俗稱「老股」),而後再由創業者以面額認購公司發行的新股,老股與新股間的價差,則用以備置「技術股」,在一定的條件下,發放給創業團隊及後進人員。這樣產生的技術股,由於不是基於公司法的機制而為,創業者於出資者間所訂的合約條款就格外重要。在某些新創事業中,不乏見到因為技術股的合約內容不完善,或根本沒有簽訂合約而是以口頭約定,日後發生糾紛者。又由於此類技術股時常登記在創業團隊核心人員的名下,在某些核心人員離職、破產或死亡時,這些技術股的歸屬亦常會發生爭議。因此,將創業時技術團隊與投資者的共識充份地以投資協議書、技術股合約等完整規範,乃是科技創新事業打穩基礎的最重要程序。

 

二、公司體制的運作

 

在公司體制的運作上,科技新創事業時常會遇到二類的問題,即公司法程序的遵循,以及股東間的協議,茲分述如下:

 

(一)公司法程序的遵循

 

對於許多科技創業者而言,法律並不是創業思考的成份,在公司的新創階段,所謂的股東會與董事會,只存在於會計師送來簽字的文件,事情都是大家說好了就埋頭苦幹,所謂的程序並不存在於創業者的思考之中。

 

但是公司畢竟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組織,公司法對於公司的行為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董事會及股東會是不能紙上作業的,董事會至少要以視訊方式為之,股東會則需實際依法召開。如果沒有踐行法定的程序,就做成會議紀錄並依其辦理登記或對外做為法律行為的文件,主其事者可能吃上偽造文書、詐欺或背信等官司。筆者曾見過明星級的新創事業,因為公司文件的問題纏訟經年,公司從產業新星成了流星,也有公司的部份股東以公司文件不合法為要脅,逼迫創業團隊交出經營權否則就進行法律追訴的案例,這些都值得創業者特別注意。

 

(二)股東間的協議

 

從法律的制度來看,一個公司最高的權利機關就是股東會,而最高的執行機關就是董事會,創業者由於資金不足,雖然有技術股的加持,但是其持股的比例通常仍不足以與出資者相抗衡。如果雙方沒有其他的法律安排,股東會及董事會將會完全被出資者掌控,創業者想要大展身手卻受制於董事會甚至股東會之事,時有所聞。

 

為解決股權結構所導致的公司經營權偏向出資者的問題,在實務上多是以股東間協議的方式來處理。創業者與出資者簽訂股東協議書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平衡大股東在股權比例上的優勢。為達成此一目的,股東協議書可以設定董事會的組成以及經理人任期的保障,進而設定少數股東對於特定議案的否決權,以達到保護少數股東的目的。由於每一個創業的個案都具有相當大的差異性,因此,筆者也建議創業者在著手創業或計畫引進投資人時,都應該先與熟悉公司營運法規的顧問進行討論,以找出平衡創業者與出資者權利的最適當解決方案。



*     作者為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台灣大學財金所EM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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