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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09/05/06 11:03
電子商務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之研究(5)

•第三款 個人資料權在憲法上之地位

個人資料的蒐集和揭露,會使個人私密的不欲人知的面貌暴露出來,而造成當事人困窘和感情上的傷害;更深一層地,在個人資料被揭露的情形,被侵害者所喪失的不只是資訊的自主權,更是因為他人對其行為的品評而喪失個人生活的自由,特別是採取不同於主流價值的生活空間。個人原本可以自由地去營造和形成自己的生活型態,偏偏在個人資訊被揭露情形,使社會主流價值侵入個人生活,嚴重者可能導致對個人自由和創造力的扼殺,否定以「個人」方式存在之可能,使每個人在被公開的主流價值下而標準化。

也因此允許個人資料任意蒐集,將使個人時時有被監視的恐懼,無法隨心所欲地生活,甚至喪失安全感,在無法擺脫被監視的狀況下,往往被迫對自身的行為和生活方式做出改變,使其行為和生活的自主權受到妨害[1];而愈倚賴用個人資料來對人作理解,也離獨立有尊嚴的「個人」愈遠,人們不再是認識你這個人,而是將你化約為符號、資料而為了解和評價。

因此,無論從人性尊嚴或隱私權─對個人領域的事務的控制權的角度觀之,均應肯認個人資料權應受憲法的保障,在現代資訊社會尤然。隱私權乃作為一上位概念,本身並不由憲法第二十二條呈現,而是具有解釋、適用已明文規定之權利的指引作用,並補充具體化未列舉或隨時代發展出的權利,也就是說,當某一型態個人領域的控制權,日見形塑成熟,即可透過隱私權的價值在二十二條予以承認,本文認為個人資料權基於前述的保護正當性及成熟性,就是此種操作的極佳範例。

•第三節 電子商務與個人資料保護之聯繫

•第一項 電子化、網路化之特徵-以個人資料保護為中心之發掘

在前述第一章第一節的定義中已論及,電子商務以電子化與網路化為要素,而電子化與網路化具有以下的特徵,使個人資料保護更具重要性以及需求特殊之因應:[2]

  • 1. 掌握資訊工具及能力者易取得他人資料:掌握專門技術或網路工具者,有能力在一般人不知不覺中即取得大量他人資訊。
  • 2. 資訊易傳遞、集中:電子資料容易複製,又佔空間極小,較傳統檔案容易傳遞、集中。尤其在網路化之情形下,傳送極為容易,甚且跨越國界。
  • 3. 資料易予分析、整合:電子資料容易使用電腦程式予以分析,而資訊系統所具備與強調和其他系統的共容性,使各種不同形式的資料更容易在不同系統中處理和整合。
  • 4. 資料可迅速、不留痕跡地變更、洗除:按個鍵即可不留痕跡地把記錄變更或洗除,也因此一有塗改、變造不易察覺或追究。
  • 5. 資料防護不易:傳統之檔案可以經由警衛的看守或上鎖等措施加以防護,使無關人員不易接觸;但電腦檔案則不然,因其處理須經過許多專門步驟,而增加了接觸的人數,且在網路化情形下,須防止駭客入侵,更增加安全上的風險。
  • 6. 對資料保護意識的低落:一般人對電子媒體的個人隱私權,在意識型態上甚為薄弱;而資料處理者任意擷取窺視或組合他人資料,用以滿足個人之好奇心或私人需求卻不以為杵;復以有權蒐集、管理個人資料之權利者,僅持超平常心看待大量的個人資料而不加以尊重。

•第二項 電子商務對個人資料的需求性

前項電子化、網路化的特徵觀察,著眼於電子化、網路化本身的性格,但不可忽略,電子商務還有「商務」此一要素,而當電子化、網路化和商務連結在一起時,就個人資料保護的角度而言,又會產生什麼樣的化學變化?

首先,個人資料的提供與獲取,在電子商務先天上就是不可避免的。傳統的交易型態出賣人可以對買受人一無所知,只要拿到錢就好了,但在電子商務的交易型態,相對人並不是現實地出現在眼前,如何確知是誰跟我交易,是不是真能獲得給付,即成為問題,因此勢必要有個人資料的交通,才能使網路上交易成為可能,信用卡卡號的提供就是現實上最普遍的例子。

更進一步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除了要吸引顧客進入該網站瀏覽並且有購物行為外,同時為了要達成一對一行銷並提昇客戶的消費忠誠度,常常想盡各種方法蒐集個人資料,以試圖描繪出顧客的好惡輪廓,藉由個人化的服務,增強其競爭力。而此種作法在電子商務之所以特別鮮明,可以從消極面和積極面加以說明:[3]

  • 1. 消極面:在網站可替代性過高的網路消費環境下,為求能成功的留住消費者,常常需要以此種行銷方式提供消費者個人化的服務。
  • 2. 積極面:關係行銷的利益雖然很好,但是這種行銷方式在過去所耗費的成本過大,因此常常不被納入經營策略的考量中。但是現今由於網路化與電子化的特徵,可大量、迅速、輕易的處理個人資料,尤其新興資訊科技諸如cookies的興起,更容易蒐集消費者的資訊,此種經營方式即易於實現。

就因為在電子商務的環境之下,個人資料的重要性非同以往,個人資料可以說成為網路公司的重要資產,這從Amazon新的隱私權政策表示,客戶的個人資料可能會被當作公司資產的一部份轉移給收購的公司[4],以及二嫌犯趁選舉熱潮之際,號稱有一千五百萬筆選舉人名冊,規劃出各選區選舉人之詳細資料,利用網路招攬及主動投寄各候選人來進行販售[5]等案例可以清楚看出。

也因為個人資料的重要性非同以往,個人資料的保護問題也就特別受到重視,據報導,從一份美國商業周刊所進行的調查指出,個人隱私權是消費者決定上網購物的最大障礙,甚至為了維護個人隱私權,拒絕登錄在未明確提出消費者隱私權保護政策的網站,有些網路使用者更為了自保,以假資料上網登錄[6]

從第一項及本項的討論可知,電子商務中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具有特殊探討的價值,因此,在學者及實務對電子商務的討論,以及各國的做法中,個人資料保護已成不可或缺的重要議題。


 


 

[1] 參照詹文凱,隱私權之研究,台灣大學法研所博士論文,頁276-277(1998.7)

[2] 相關特徵之觀察可參照洪榮彬,資訊時代之資料處理與資料保護─以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為中心,輔仁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頁14(1993/6);熊愛卿,網際網路個人資料保護之研究,台灣大學法研所博士論文,頁49-51(2000/7);葉淑芳,行政資訊公開之研究─以隱私權益之保障為中心,中興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頁144-145(1999/7)

[3] 參照邱建勳,從電子商務之面向探討網路資訊隱私權,http://www.elitelaw.com/paperread.asp?paper_no=971 (2001/5/1瀏覽)

[4] Patricia Jacobus,隱私權團體:亞馬遜政策有騙客戶之嫌,CNET新聞專區,http://www.taiwan.cnet.com/news/ec/story/0,2000022589,11014061,00.htm (2001/4/26瀏覽)

[5] 李科逸,從網路販賣名冊看個人隱私之保護,http://www.crime.org.tw/data01-a1401.html (2001/4/26瀏覽)

[6] 吳芬滿,網路隱私權與個人化服務的矛盾,http://www.ectimes.org.tw/searchshow.asp?id=916&freetext=網路隱私權與個人化服務的矛盾&subject= (2001/4/26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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