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部落格 Blog
- 賴文智 律師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張啟祥 律師
訴訟法制暨大陸投資 - 劉承愚 律師
生技醫材暨創業投資 - 劉承慶 律師
契約管理與文創事業 - 蔡淑娟 律師
金融法務暨公司治理 - 蕭家捷 律師
個資保護暨民事行政爭訟 - 廖純誼 律師
農業、科技與智慧財產權 - 張桂芳 顧問
數位文創暨智權管理 - 王文君 研究員
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 益思團隊綜合發表
綜合專業文章部落格
全域分類 Menu
- 人工智慧 公司 公告 公平法 其他 刑法 刑訴 創投 勞工 商標 國土 專利 履歷 憲法 政府採購 時事短評 智權綜合 民法 民訴 法理學 消費者保護 營業秘密 生技 租稅 網路 著作權 行政法 行銷 遊戲 醫療衛生 金融 隱私 電信 電子商務 電影 非法律 非營利組織
益思
-
台北所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8樓
Tel 886-2-27723152
Fax 886-2-27723128
service@is-law.com
高雄所
高雄市四維三路6號17樓A2
Tel 886-7-335-7331
Fax 886-7-536-5657
eric@is-law.com
http://www.is-law.com
選單
日曆 Calendar
« | 十一月 2023 | » | ||||
---|---|---|---|---|---|---|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1 | 2 | 3 | 4 |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熱門文章
- 員工獎酬新工具-限制型股票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書面同意是否一定要以紙本為之?
- 臉書(Facebook)蟑螂,無法無天?
- 食品廣告標示,謹慎為妙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僱主臉書(Facebook)洩個資,當然不行!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可否要求網路業者刪除網友張貼之個人資料?
- 科技新創事業常見的法律問題(1)
- 百貨公司專櫃也有黑心貨?淺談百貨公司的責任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自2010年7月1日適用於多數電子商務業者
- 職場電子郵件監視的隱私權問題研究(1)
版主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上)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出版:劉承愚律師《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上市《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 益思客服推薦
- 從歐盟的AI白皮書與資料策略看AI發展的管理框架(上) - 益思客服推薦
- 如何促進AI的發展—從Data Driven談資料應用的法律(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人工智慧對於著作權法制可能的衝擊(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淺談跨國連鎖事業的法律型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百果樹重新開幕,文化森林何時現? -- 兼論文創法第22條之適用 -- - 劉承慶律師推薦
-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一、APP產業基本概況(一) - 賴文智律師推薦
電子商務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之研究
陳仲嶙律師
第一章 前言
隨著網路科技的突飛猛進,電子商務也迅速地成為非常熱門的議題,但在電子化、網路化的環境,以及電子商務對個人資料的需求性之下,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就相當值得重視。而現實上也發生不少個人資料洩漏的案例,引起許多討論。本文希望能藉著理論與現行法的探討,為相關問題盡一點拋磚引玉的微勞。
個人資料保護措施除了法律的制度規範外,可能還有業者自律、教育使用者、使用科技裝置等等面向,但本文在範圍上限縮於法制層面,對其他方面較無法顧及,這樣的切割或許並非妥適,但限於能力和篇幅只得從權﹔另外,本文只討論關於「國內」個人資料保護問題,跨國性的個人資料保護其實也是非常重要而待研究的領域,但同樣限於能力及篇幅只有割捨,合先敘明。
關於本文架構,第二章先就電子商務、個人資料保護的概念作說明,並將二者相連結,本文的問題點及此一問題的討論價值,在此也就呼之欲出了﹔第三章則探討不同層次資料處理當中,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應遵守什麼樣的原則,並檢視我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第四章則是涉及「不同資料內容」是否應使國家受不同拘束之問題﹔最後,要使上述規範得以實現,必須要依賴妥善的監督及救濟制度設計,此部份將在第五章論及。
•第二章 電子商務與個人資料保護概說
•第一節 電子商務概說
•第一項 電子商務之意義
所謂電子商務,目前尚無一致性的定義,一般而言,電子商務係整合了網路通訊資料庫管理以及安全防護等新技術,以支援商業流程及商品、服務的交換為目的,是網際網路全球資訊網或其他加值網路上的商業交易應用,可提供商品及服務的線上資訊傳輸、交易與支付功能﹔Zwass將電子商務定義為:「藉由通訊網路以分享企業資訊、維持企業關係並執行企業交易。」[1]Kalakota 及Whinston亦稱:「普遍的用法,是將電子商務用來泛指利用今日的電腦網路,或是明日即將由無數網路所組成的所謂資訊高速公路(Information Superhighway),來銷售和購買資訊、產品、服務等行為。」[2]
由這樣的定義我們可以分析出,電子商務係為追求降低成本,增進商品及服務的品質,加強服務提供效率的「商務」目的,在現代科技進展下應運而生的產物,而其所採取的手段,主要就是「電子化」和「網路化」二項概念﹔所謂電子化,係指將既有的非電子程序,搬移到電子的平台上,以減少紙上作業,利用電腦的強大功能處理資訊,以增加內部的業務處理效率﹔所謂網路化,係透過電腦與電腦的連結,促進資訊的流通,進一步增進企業流程最佳化、生產流程自動化的效果,並且利用網際網路,蒐集、傳遞資訊,與消費者或其他事業達成更佳的互動。因此簡單地說,電子商務顧名思義即「電子」及「商務」兩項要素所組成,而此處所稱「電子」,其實指涉「電子化」及「網路化」兩項概念。
•第二項 電子商務之類別
上述定義的說明其實仍然十分抽象,以下藉由電子商務類別的概略敘述,希望能對電子商務能有稍微具體一些的認識:[3]
- 1. 顧客對企業(Consumer-to-Business):任何商號或企業皆可在網際網路上建立自己的網站及電子商務經營網頁,直接與來自世界各地的客戶或供應商進行交易,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一般消費者或企業型客戶也可以經由網路查詢、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並透過交易及支付機制付款,直接下載電子化商品或經由傳統及新興物流通路取得實體貨品。
- 2. 企業組織內部(Intra-Business):企業組織內部的電子商務機制則以組織及作業通訊為主,如銷售點、總公司間的銷售、訂購及促銷訊息傳遞,部門間各類電子文件之瀏覽與交換,員工間溝通討論及電子會議,群體工作流程管理等。
- 3. 企業對企業(Business-to-Business):企業與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機制則以企業策略聯盟整體營運網路的交易執行與資訊流通為主,如零售、物流、製造等產業間的供應鏈管理,以及與金融業連線之電子資金移轉作業等。
[1] 余千智等,電子商務總論,1999.4,頁2-3,台北,智勝(1999/4)
[2] Ravi Kalakota & Andrew B. Whinston著,查修傑、連麗真、陳雪美譯,電子商務概論,頁2,台北,紅螞蟻(1999/6二刷)
[3] 余千智等,電子商務總論,1999.4,頁3-4,台北,智勝(1999/4)
Copyright I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