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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公投的有限和無限
陳仲麟
日前民進黨主席林義雄先生透露,新政府可能於年底舉行公投以決定核四的去留,核四公投固然是林義雄先生一貫的主張,不過擺脫公投手段作為策略性運用的色彩,我們更應該從法理上探討實行的正當性。
首先,由於並非針對法律案,而是對個別政策議題的公民投票,不能被包含在「創制複決」的概念中,因此學者有認為在憲法已作了代議制度的價值決定的前提下,在中央與縣的層級並沒有實施政策票決的合憲空間。不過即使在這樣的見解下,諮詢性公民投票仍然是被允許的,這是因為諮詢性公投雖然可能有強大的事實拘束力,但卻沒有法的拘束力,不致侵犯民主代議制度。此僅預予敘明。
重點在於,不論是何種性質公投,仍須遵守一定的建制原則,以避免直接民主之弊,發揮補充間接民主之效,例如補充性原則、權限分配秩序尊重原則、自利防堵原則、少數權益尊重原則、外部性決定排除原則等等。其中在核四問題上本文認為值得注意的,厥為少數權益尊重原則及外部性決定排除原則,前者意指應對最直接的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予以最大尊重,不能由事不關己或利害相衝突等與之不具均質性的其他人,以公民投票共同參與決定,否則將使公投成為多數暴力的工具;後者則指,影響特定地區人民權利的事務,如果不影響第三人基本權利,原則上可由該地區人民公投決定,這種情況也包括對第三人有影響,但只涉及第三人反射利益(只因政策施行,預估地、附帶地得到的利益或生活上的方便)的情形,畢竟反射利益和基本權利在法的評價上是不能相提並論的。
以此觀之,我們可以作如下分析:對於貢寮鄉民來說,核四對其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均有侵害或侵害之風險,在其先前舉行的公投(沒有法律拘束力,可算是諮詢性公投吧)結果亦呈現壓倒性的反對意見,可見他們不願以自身權利之危險換取用電及回饋利益已極為明顯。今天倘若要舉行更大範圍例如全國性的公投,我們要考慮的是,核四對全國人民所關涉的是權利或只是反射利益,本文認為,就核四的侵害危險性而言,是權利,因為這影響他們的生命、身體及財產權利;但就用電的利益而言,則應只是反射利益,因為除了是否存在用電權這樣的權利本身就值得懷疑之外,更重要的是核四的興建與否根本不能和有沒有電可用畫上等號,詳言之,核四的興建與否事實上也就是發電方式的選擇問題而已,核能發電只不過是眾多選擇中的一種,我們經過比較利弊得失之後,可能認為核電較佳而選擇它,也可能認為它危險、後患無窮又不符經濟效益而拒絕它,但即使選擇了後者,也不過是改為興建其他電廠而不蓋核電廠,改為購買其他燃料而不買鈾燃料罷了,和有沒有電用並不相干,我們實在不應被台電的宣傳與恐嚇所誤導,所以綜上所述,無論如何全國人民從核四所獲得的,應只可能是反射利益而已。
因此,倘若全國人民基於核四對其身家性命的威脅,反對核四的興建,其意見應受尊重,即使貢寮鄉民贊成興建核四,也因為外部性排除原則不能以貢寮公投為準,不過因為貢寮居民反對,所以本案其實不會出現這裡的問題;相反地,倘若全國人民因為選擇核電的一些好處,自甘冒險而贊成核四,由於擁有的只是反射利益,基於少數權益尊重原則,並不能排除當地居民的意見,也就是說在此情形下,公民投票應自我限制,不能成為多數反射利益壓迫少數權利的武器。
從以往政府獨斷獨行到今日民意高張,非常值得慶賀的,民主已成為我們得來不易的成就,於是,多數決不是民主的真諦只是必要的惡,發揚它的美善防止它的弊害我們須戒慎恐懼,現在應該正是對此有所省思的恰當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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