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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14/11/11 11:24
文創成果的商標保護規劃(下)

◎賴文智律師*、廖純誼律師**

 

三、著名設計透過後天識別性取得商標權

依據商標法第29條規定,商標如果有不具「識別性」的情形,不得註冊。但在同條第2項規定一種例外情形,亦即,原先不具識別性的標識,如果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可例外允許註冊商標,這是一般所稱「後天識別性」或「第二意義」。

以Burberry的經典格紋為例,格紋通常會被認為是一般服飾的普遍設計,並不會用來作為表彰商品或服務的標示,會被認為不具識別性。但是在Burberry長期不斷地使用,當我們看到其經典格紋的設計,就會立刻聯想到這是屬於Burberry的商品,因為成功地建立後天識別性,故Burberry在服飾、皮件、流行飾品等類別都成功取得經典格紋的商標權,單純使用該等經典格紋,無須使用Burberry或其大馬標,即已構成商標侵權。

 

另一個有趣的例子是柳宗理的蝴蝶椅,蝴蝶椅本身設計相當獨特,可以取得專利權的保護,但縱令是發明專利,也只能保護到申請日起算20年,但結合特殊設計及長期行銷推廣,卻使得蝴蝶椅本身的識別性高到足以申請立體商標,反而可以幾近永久保護,他人製作蝴蝶椅銷售會構成商標權的侵害,原先專利的保護並沒有刑事責任,進入商標領域權利人即有機會透過刑事途徑主張商標權。

 

從這些例子我們可以鼓勵文創業者,若是文創成果一開始是不具識別性而無法申請商標的情形,千萬不要灰心,積極地長期經營使用,還是有機會使之成為商品或服務的識別標識,而可以透過後天識別性,取得商標權的保護。

 

四、將商標融入商品或服務的設計

除了上述的方式之外,還有一種是把已經註冊取得商標權的文字或圖樣,直接融入商品或服務的設計之中,最著名的就是LOUIS VUITTON的LV交叉字體以及GUCCI的雙G圖案,甚至有些皮件的環扣,本身都是使用已註冊商標的圖樣。當商品或服務與商標結合之後,若要仿冒這些商品或服務的設計,往往難以規避商標字樣或圖樣的利用,考量到侵害商標的刑事責任,自然而然就會降低仿冒的意願。甚至可以再延伸原有的商標,申請其他設計圖樣或立體商標。

 

 

 

五、小結

透過上述案例的介紹,相信讀者會發現商標是一個很有趣的領域,當然,本文介紹的案例並非是所有的文創成果的保護都能適用,商標權的取得仍有其要件存在,商標權的保護亦有其限制。但相信這些案例能夠為我們帶來一些啟發,也值得文創業者在從事智慧創作之餘,可以一併思考如何從創作、設計尹始,即結合智慧財產權各種不同的保護型態,讓自己的文創成果受到更完善的保護,在文創領域能夠永續經營。

 

文創成果的商標保護規劃(上)(下) 


* 作者為台大法律研究所碩士、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

** 作者為台大法律研究所碩士、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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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廖純誼律師 發表於 綜合專業文章部落格 | 引用 (0) | 閱讀(3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