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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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肆、結論 隨著資訊科學與各項軟硬體設備的快速發展,新興科技工具不僅持續突破演進,並且迅速被導入地理資訊系統領域之實務應用。在新式資料蒐集生產工具輔助下,空間相關領域之資料產製方式將逐漸改由機械取代人力進行快速大量之數位格式檔案製作,自動化製程勢必成為常態。   (閱讀全文)
  三、現行台灣著作權法在地理資訊系統保護之限制 (一)編輯著作之保護要件與地理資訊系統 1.「選擇」及「編排」? 關於整體地理資訊系統之保護,若欲取得著作權法保護,應符合第7條有關於「編輯著作」的要件。惟該條要求須「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但地理資訊系統建置主要規範之一,   (閱讀全文)
  參、台灣法律對地理資訊系統提供保護之可能性 一、地理資訊系統與著作權保護 (一)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地理資訊系統組成中,有部分是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包括: 1.非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   (閱讀全文)
二、現代意義的地理資訊系統 承繼1960年代初期Tomlinson關於地理資訊系統之概念定義,現代意義之地理資訊系統係指「以數位化形式,對真實世界之空間資料進行擷取(capture)、儲存(store)、更新(update)、處理(manipulate)、分析(analyze)及展示(display)之系統 [1] (Goodchild,1985;Burrough,1986;Aronoff,1989;周天穎,2001)」,具有整合空間資訊及協助解決真實世界問題之決策支援能力。   (閱讀全文)
  貳、地理資訊系統淺介 一、地理資訊系統發展的歷史 地理資訊系統的起源,可追溯至十九世紀以地圖的運用為起始。當時人類對空間資訊的掌握運用,已逐漸由過去僅是口耳相傳的默會知識,演進為資料地圖集形式,而印刷與編碼技術的進步,則緩慢而穩定地推促其資料量的增加與收錄編輯方式的改良。   (閱讀全文)
  地理資訊系統之著作權保護問題研析 王文君 * . 賴文智 * 【全文下載】   壹、前言 自1960年代美加政府正式引入地理資訊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GIS)以來,隨著資訊科學與各項軟硬體設備的快速發展,地理資訊系統不僅在功能技術上持續突破演進,其應用範圍也日益開展-除了傳統輔助科學化現況調查、地圖繪製與資料庫建置管理外,並可整合套疊不同來源及精度之資料作進一步整合分析,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