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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商品產銷的著作權授權問題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   劉承慶律師 * 本文同步發表於經貿透視第 535 期, 2020 年 1 月 15 日   文化內容產業被認為是我國下一波邁向國際的產業機會。一來台灣多元的文化表現與自由的創作風氣早已被華人世界所肯定,不論在音樂、出版、表演藝術等領域都有傑出成果;二來近年韓國內容產業成功國際化的經驗,也證明只要有政府支持整合相關資源,亞洲文化一樣具有迅速建立全球市場的能力。為加速邁開我國展開文化...
作者:劉承慶律師 * 本文發表於經貿透視第 507 期, 2018 年 12 月 5 日   台灣的文創產業經過多年來努力,不止國內屢屢掀起風潮,在華人世界甚至亞洲市場也已初見成效。例如,在台灣具有高知名度的插畫「馬來貘」,已經登上日本西武鐵道公司的彩繪列車,不但使相關商品熱賣,也發揮文化親善大使的積極作用。另一個在 Line 上炙手可熱的虛擬角色「臭跩貓」,更在 2017 年跨入泰國市場,一推出泰文版貼圖就站上付費貼圖排行榜亞軍位置,衍生商品後市看好。   (閱讀全文)
作者:劉承慶律師 * 本文同步發表於經貿透視第 502 期, 2018 年 9 月 26 日   東南亞商機無窮,但山寨亦如影隨形。根據媒體報導,由於韓流風潮延燒東南亞,山寨版的韓流也同步入侵。韓文招牌、韓國歌曲甚至真假難辨的山寨品牌早已充斥東南亞市場。甚至連山寨品牌自己也不能免於遭到山寨毒手,山寨之後再山寨的亂象,叫人歎為觀止。   台灣商品和台灣品牌與韓流相比,短期內或許還不能翻轉風潮,成為東南亞市場的進口第一品牌。但長期來看,先蹲後跳的發展進程,卻也為台...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制中最奇妙的一個設計。制度本意,是為了在保護私權之餘,還能「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這是著作權法第一條所說的立法目的)。但其結果,卻是誘發了更多利用人與權利人之間的衝突。究其原因,大抵是因為法律規定極度抽象,而著作的利用人與權利人的思考各有本位,以至於對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有了南轅北轍的解讀。       (閱讀全文)
Youtube 的出現,改變了網路媒介的生態,載歌載舞的影音視頻開始取代靜態的文字照片;方興未艾的直播平台,進一步降低了網路影音的門檻,一旦上線登錄,你我都可以成為網路世界的最佳男女主角,從鏡頭步入手機,再由手機走向世界。     (閱讀全文)
益思科技法律-網路篇,賴文智、陳仲嶙、顏雅倫、劉承慶 益思科技法律-智權篇,賴文智、劉承慶、顏雅倫、劉承愚
    未經授權即利用他人著作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不論是哪一種利用型態,均有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適用餘地。蓋依該條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換言之,不管是哪一種類型的合理使用個案,都「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從此一法條的文義解釋可知,合理使用的判斷應該要考慮的是「一切情狀...
最近在一場有關著作權問題的研討會上,和與會的朋友談起了「禁止不當變更權」的話題。很多人聽了之後都覺得霧煞煞,認為這種著作人格權真是一種難以理解的權利。   (閱讀全文)
自從「有圖有真相」之說被奉為文章能夠吸引人的金科玉律以來,網路上的文章幾乎都不可免俗地要附上幾張和文章有關的照片,以「純文字」發表的文章已經越來越少見了。圖文並茂的文章當然會在閱讀者的眼中多添了幾分生動,但是也苦了發表文章的人,在費心舞文弄墨之餘,還得想盡辦法弄出幾張照片來。照片是自己拍的也就罷了,但若是未經授權就使用他人的照片,著作權侵害的疑慮就不免上身,侵權與合理使用的界線何在也常常弄得大家一頭霧水。自網路部落格發表之風興起以來,法院已經不知處理過多少件這類照片著作權人狀告網路作家侵害其著作權的案例,對於發表能量旺盛的網路作家們來說,一定很想知道網路發表文章裡到底能不能用別人的...
企業為何要進行智慧財產權管理?其實和企業的其他經營活動一樣,其最終目的是為了追求利潤。不過,政府機關從事智慧財產權,則是著重於將其所管理之國家無形資產,在合理成本下進行有效運用,故與企業進行智慧財產權管理相同,一樣還是要考量開源與節流的問題,但管理的目的則必須要依據行政機關法定職務而有所不同。例如:以工藝所而言,在開源方面並非以收取最多權利金為其考量,而是如何透過授權達到行銷工藝所、推廣工藝文化之目標。   (閱讀全文)
「二次公播」、「廣告音樂」及著作權仲介團體相關授權爭議之法案,於今(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於今(12)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奉 總統令修正公布實施。 著作權法部分,目前旅館、醫療院所、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客運車、遊覽車…等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供客人觀賞,是社會上常見的利用行為,由於無法事先得知及控制播放之內容,不易取得完全之授權,隨時可能面臨刑事訴追之風險;此外,廣告中所用到的音樂係由廣告製作公司所選擇,電台、電視台無法決定,以至於廣告在電視台播出時,電視台與個別權利人洽商...
我國專利法將專利區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基本上,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較為類似,都是在保護技術方面的發明創作,故亦有人稱新型專利為小發明,美國專利法皆稱之為「patent」,並不特別區別。至於新式樣則比較不一樣,主要強調「視覺訴求」,未必有技術方面的改良。   (閱讀全文)
經營建築外牆用的裝飾玻璃的老王,怒氣沖沖的走進律師辦公室,希望律師幫忙寄發警告信函給製造仿冒品的廠商,讓這個廠商馬上停止侵權行為。律師看到老王拿出來的專利證書,跟老王說:「您這是新型專利權,有申請技術報告書嗎?」老王說:「什麼是技術報告書?不是有專利證書就好了嗎?」律師說:「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不一樣,採取形式審查。如果沒有先申請技術報告書就去警告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話,可能反而會被告損害賠償喔!」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閱讀全文)
專利權在知識管理系統中的優越性 既然知識管理扮演知識戰爭中指揮系統的角色,專利權在知識戰爭中的優越地位自然也成就了其在知識管理系統中的優越地位。作為一個被企業知識管理系統處理的對象,專利權不論在維護、管理、創新、保護各方面,都展露出其過人的優越性:   (閱讀全文)
  專利權-知識管理中的要角 -專利權與知識管理系列之一- 劉承慶律師 *   知識管理:知識戰爭中的指揮系統 在當代,知識,特別是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相當程度地取代了亞當斯密在18世紀所宣稱構成經濟體系的三項基本要素,即資本、勞工與天然資源。因此在1999年所出版的《Owning the Future》(中譯本:《知識的戰爭》,2001年聯經出版)一書當中,作者Seth Shulman便曾指出,我們現在所面對的,其實是一場全新的戰爭,一場試圖控制新型態資產(包括基因、軟體、資料庫,及其他一切科技k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