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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接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委託辦理之「數位匯流下著作權制度之檢討」之期末報告,已於2010年1月7日送交期末報告,經智慧局完成驗收後,已上網公告,茲摘錄中英文摘要如下,全文下載 請按此 :   (閱讀全文)
商標法第5條規定:「Ⅰ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Ⅱ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也就是說,只要能夠讓消費者認識到某一個標示是用來區別自己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即可以當作商標來申請註冊,我們一般稱之為「商標識別性」,只要具有商標識別性,無論是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等,都可能可以註冊取得商標權。   (閱讀全文)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四、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五、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六、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   (閱讀全文)
並不是只有高科技產業需要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傳統工藝創作也可以透過營業秘密法尋求保護。但是,並不是工藝家自認為屬於自己獨有的技術或方式,即屬營業秘密而受保護,必須符合營業秘密法規定的要件,才會成為受保護的營業秘密。   (閱讀全文)
經銷、代理、寄售(賣)有何不同?   經銷合約是指經銷商向其原廠購入特定產品後,以經銷商自己之名義進行銷售行為,產品的所有權先由原廠移轉予經銷商,經銷商再移轉予購買人,因此,經銷合約的情形下,經銷商獲利的來源為產品轉售差價,而經銷商的主要風險則來自於其進貨之商品無法順利銷售出去。   (閱讀全文)
工藝家作品參展須注意哪些事項? 工藝作品參展爭取對外曝光的機會,對於工藝家在傳達創作理念、提高知名度或工藝作品的銷售相當重要,然而,當作品離開自己到其他場所進行展覽時,因為工藝家不可能時時刻刻關注作品的狀況,即須由場所主人代為管理該作品,故作品參展時也應該簽署合約以明確雙方之權利義務。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