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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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網路公開傳輸利用與著作權集體管理 賴文智 *   摘要 因應新興之網路著作利用,我國著作權法配合國際條約義務之履行,自民國92年新增公開傳輸權,賦予著作權人有關網路著作利用完整之保護,隨著網路科技普及,網路公開傳輸利用亦成為著作重要之傳布途徑。然而,對於著作利用人而言,推動網路各種著作加值利用,卻是痛苦的經驗,國內除音樂、錄音等著作權仲介團體並未提供良好的授權服務,更遑論其他著作尚未有集體管理團體進行管理,對利用人而言須逐一取得授權,而就著作權人公開傳輸權之實現而言,無疑亦有不足。   (閱讀全文)
Google與新聞業者的戰爭-網路時代,我們有拒絕被搜尋的選項嗎?   搜尋引擎業者與新聞媒體業者或其他內容業者,就搜尋引擎利用搜尋結果頁面營利,而未將利潤分享予這些辛苦產出內容的業者,早在十餘年前就開始感到不滿,「內容為王(Content is King)」正是當年喊得最兇的口號,然而,如今來看,似乎迄今內容業者都還沒有享受到「內容為王」所帶來的好處,梅鐸的發言只是純粹的抱怨,還是真的想再拼一次,又要如何扭轉這個局勢,就讓我們拭目以待。   (閱讀全文)
商標法第5條規定:「Ⅰ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Ⅱ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也就是說,只要能夠讓消費者認識到某一個標示是用來區別自己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即可以當作商標來申請註冊,我們一般稱之為「商標識別性」,只要具有商標識別性,無論是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等,都可能可以註冊取得商標權。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