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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伍、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之修法議題 一、主動服務而非被動管理 著作權仲介團體依其歷史發展及成立之目的,對內係為著作權人提供服務,對外則係為著作利用人提供服務,因此,著作權仲介團體無論是對內或對外,均應負起主動服務之責任,積極滿足權利人與利用人之需求,始符合其成立之目的。然而,由目前著作權仲介團體對於公開傳輸權之授權遲遲無法提出有效之解決方案觀察,可以發現國內集管團體因為缺乏有效的激勵與壓力,陷入集體「被動管理」的狀態。亦即,當出現一個新的著作財產權類型,集管團體僅能以遲鈍、緩慢地方式回應權利人在管理上以及利用人在授權方面的需求,未能主動因應新的著作利用提出適當的解決方案,無怪乎長期以...
肆、由公開傳輸談數位時代著作權集體管理之發展 由前述對於公開傳輸以集體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可能面臨問題之說明,其實亦出現在其他著作財產權之領域,例如:公開播送亦可能面臨未來數位無線電視業者因數位廣播發送相關設備高昂,以單一發送平台方式播送不同家業者節目內容的問題、電視或廣播節目之製作,因有長期保留或授權他人利用之需求,而有取得重製權之必要等,以下即由筆者個人對於公開傳輸此一權利之觀察,簡單介紹在數位時代國內著作權仲介團體應注意之發展趨勢。   (閱讀全文)
參、公開傳輸利用之特性 當然,由前述集體管理之特性加以觀察,並非所有的著作財產權都適於以集體管理的方式管理,為降低著作利用交易成本,避免監督管理上的困難或內部爭議,集體管理團體對所有著作都一視同仁,故不適於對是否授權他人利用希望保有決定權或對授權他人利用之價格或其他利用條件希望保有決定權等情形。   (閱讀全文)
貳、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角色與特性 一、個別管理與集體管理 (一)著作權個別管理的概念 著作權人最初行使法律所賦予權利之方式,即是自己或透過被授權人(如出版商)控制著作之散布與重製,自行監視是否有人侵害其著作權、自己決定著作的利用條件。亦即,著作權人自己(或透過經紀、代理、經銷等)管理自己的著作,著作權人與著作利用人間建立「直接」的雙邊關係。   (閱讀全文)
網路公開傳輸利用與著作權集體管理 賴文智 *   摘要 因應新興之網路著作利用,我國著作權法配合國際條約義務之履行,自民國92年新增公開傳輸權,賦予著作權人有關網路著作利用完整之保護,隨著網路科技普及,網路公開傳輸利用亦成為著作重要之傳布途徑。然而,對於著作利用人而言,推動網路各種著作加值利用,卻是痛苦的經驗,國內除音樂、錄音等著作權仲介團體並未提供良好的授權服務,更遑論其他著作尚未有集體管理團體進行管理,對利用人而言須逐一取得授權,而就著作權人公開傳輸權之實現而言,無疑亦有不足。   (閱讀全文)
  伍、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之整合建議 我國於2003年新增公開傳輸權之前,實際上許多學者專家皆已提出公開傳播權之修法建議案,除有關本文所討論之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互動式傳輸及對公眾提供)之整合,亦包括公開演出後段有關透過擴音器或其他器材,應參酌伯恩公約第11條之1第1款第(iii)段之規定,回歸至公開傳播予以處理等建議,其實已就國際條約及各國立法例有充分之討論。   (閱讀全文)
  肆、國際間因應網路科技所進行權利調整之立法例 一、WIPO著作權條約 WIPO著作權條約第8條規定:「於不損害伯恩公約第11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之2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第11條之3第1項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14條之2第1項規定之情形下,文學及藝術著作之著作人專有授權將其著作以有線或無線之方式對公眾傳播之權利,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地點及時間接近之方式,對公眾提供其著作。」   (閱讀全文)
  三、立法歧視?由電視與IPTV之授權差異談起 純粹由對公眾提供著作內容的角度來觀察,透過廣播(broadcast)與透過網路(network)在數位匯流的趨勢下,並非二個獨立、互不干涉的市場,而是會彼此競爭相同的閱聽人,因此,即令著作權法就前開二種技術依其特殊性予以不同處理,亦應儘可能使此二種技術基於相同的立足點進行競爭,然就我國著作權法有關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之立法,卻顯然有著不平等的差異存在。   (閱讀全文)
  參、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各別獨立所衍生之問題 一、我國公開傳輸權立法背景     因應網路科技的發展,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1996年12月底通過WIPO著作權條約(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 WCT),針對有關透過網路對公眾提供之互動式傳播的特性,整合既有之其他傳播權利,新增「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一般多譯為「公開傳播」)的保護,亦包括「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一般多譯為對公眾提供)之保護。而...
  貳、數位匯流與著作利用 一、數位匯流的定義 數位匯流可以由幾個不同的面向來觀察,由資訊流通管道的角度來觀察,數位匯流是指諸如廣播、電信、網路等不同資訊流通管道,整合透過為IP-based方式進行資訊流通;由內容整合的角度來觀察,則是指各種不同性質內容諸如語音、視訊、文字等資訊內容,彼此因數位化而互相整合或於相同管道流通;由使用設備端的角度,則可指過去透過不同設備接收不同管道的資訊,數位匯流趨勢下,則逐漸整合透過單一設備接收,例如:透過個人電腦、智慧型手機等單一設備,即可接收到不同來源諸如:MOD、數位電視訊號、網際網路內容、廣播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