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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三、主管機關介入的不當   草案第31條規定:「Ⅰ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有限合夥之業務及財務狀況。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派員檢查時,得視需要選任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有限合夥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閱讀全文)
◎闕立婷律師   在現行缺乏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制架構下,投入電影拍攝之從業人員及投資者,僅能在組織型態極為固定的公司法制,與以個案進行專案性質強烈、談判成本高、違約風險高的契約規範,如作者在「談有限合夥法制對國內電影發展的重要性」、「談電影投資缺乏有限合夥制度之契約風險」二篇文章中所提及,各有其不同的限制與風險,往往對於導演、製作人或是投資人在決定是否進行合作或電影拍攝投資時,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閱讀全文)
◎賴文智律師.闕立婷律師 三、採取電影專案契約模式可能的不利益   (一)公司法第13條的限制 電影拍攝團隊以個人或團隊成員的名義對特定人募集資金時,投資人的投資將有被定性為合夥之可能,公司等投資人將會受限於公司法第13條禁止公司擔任合夥人之規定而無法投資。即使公司可以隱名合夥的方式投資而承擔有限責任,但因為隱名合夥人依民法規定無法參與其所投資事業之經營,亦將影響企業投資人對於電影產業的投資意願。     (閱讀全文)
◎賴文智律師.闕立婷律師   由電影海角七號所帶起這一波國片的熱潮,除了鼓勵更多人投入電影產業外,相信也引發不少人對於電影拍攝投資的興趣。不過,投資拍攝電影,到底怎麼投資呢?如果從法令的角度來觀察,應該是投資拍攝電影的公司,但在國內實際上卻是相當複雜。   (閱讀全文)
 ◎ 闕立婷律師 、 賴文智律師   二、由公司法制看電影募資可能的問題   由於前述特性,有部分電影製作團隊與投資人合作時,會依據投資人所提出之要求,針對特定電影直接設立新的電影製作公司,以保障投資人的投資。由公司法制的角度觀察,除投資人可享有賦稅上的優勢外,公司法上對於投資人有更多的保護規範,例如:公司法第228條要求公司編造會計表冊、229條會計表冊的備置等。公司的財務狀況較為透明,甚至股東可擔任電影製作公司的董事,就公司的業務握有經營權。惟這種一案公司的成立不僅與公司以「永續經營」的目的...
 ◎ 闕立婷律師 、 賴文智律師   海角七號、艋舺等電影成功獲利數倍,除導演、演員連帶獲益外,也帶起台灣另一波的電影投資熱潮。理想上,一部電影如果導演、製作公司順利籌資拍攝完成,有好的故事、適當的演員、合適的上映檔期,似乎可以預見電影能有一定的利潤,但事實並非如此。以亞洲天王周杰倫為主角的幾部電影「頭文字D」、「不能說的秘密」,雖然票房賣座,但於2012年春節期間上檔的「逆戰」卻慘遭滑鐵盧。電影產業無法回收拍攝投資,甚至電影根本未拍攝完成者所在多有,投資電影的拍攝就像是一場賭博。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