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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文獻傳遞服務與合理使用
【全文下載】
摘要
國內圖書館文獻傳遞服務依賴合理使用之規定甚深,然著作權法並未針對遠距或是數位之文獻傳遞進行修法,故無論是國家圖書館之遠距圖書服務系統或眾多圖書館參加之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均面臨相當大之著作權風險。本文嘗試就前述文獻傳遞服務所面臨之合理使用議題以現行之著作權法第48條進行分析,包括:得否以數位方式為重製、郵寄或傳真紙本文獻之合法性、數位複本之留存與館外提供及收費之合法性,其後並就德國、新加坡及韓國近年針對圖書館文獻傳遞之修法加以介紹,以作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圖書館界及相關權利人在處理圖書館文獻傳遞問題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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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資訊科學與各項軟硬體設備的快速發展,新興科技工具不僅持續突破演進,並且迅速被導入地理資訊系統領域之實務應用。在新式資料蒐集生產工具輔助下,空間相關領域之資料產製方式將逐漸改由機械取代人力進行快速大量之數位格式檔案製作,自動化製程勢必成為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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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輯著作之保護要件與地理資訊系統
1.「選擇」及「編排」?
關於整體地理資訊系統之保護,若欲取得著作權法保護,應符合第7條有關於「編輯著作」的要件。惟該條要求須「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但地理資訊系統建置主要規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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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繼1960年代初期Tomlinson關於地理資訊系統之概念定義,現代意義之地理資訊系統係指「以數位化形式,對真實世界之空間資料進行擷取(capture)、儲存(store)、更新(update)、處理(manipulate)、分析(analyze)及展示(display)之系統[1] (Goodchild,1985;Burrough,1986;Aronoff,1989;周天穎,2001)」,具有整合空間資訊及協助解決真實世界問題之決策支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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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資訊系統的起源,可追溯至十九世紀以地圖的運用為起始。當時人類對空間資訊的掌握運用,已逐漸由過去僅是口耳相傳的默會知識,演進為資料地圖集形式,而印刷與編碼技術的進步,則緩慢而穩定地推促其資料量的增加與收錄編輯方式的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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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資訊系統之著作權保護問題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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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60年代美加政府正式引入地理資訊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GIS)以來,隨著資訊科學與各項軟硬體設備的快速發展,地理資訊系統不僅在功能技術上持續突破演進,其應用範圍也日益開展-除了傳統輔助科學化現況調查、地圖繪製與資料庫建置管理外,並可整合套疊不同來源及精度之資料作進一步整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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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數位著作權法制的檢視
依前述對於數位環境的著作利用的觀察,以及著作權法制所面臨的衝擊,筆者認為應回歸著作權法制乃為促進著作流通利用之目的,檢視著作權制度是否符合數位時代所需。礙於時間及篇幅,以下僅就數位環境中,較為民眾所關心的制度,提出筆者個人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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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權法制立法目的檢視
透過對於著作人著作權益的保護,鼓勵更多著作人投入創作活動,藉以使國家文化發展,乃是多數人認為著作權制度的主要立法理由。著作權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前述立法意旨可分為三項,一是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包括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二是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包括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合理使用、強制授權等);三是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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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數位環境對著作權法的衝擊
(一)既有著作權市場價值鏈的破壞
網路科技普及之前,社會上的著作流通利用,大體而言是透過適當的商業型利用人進行著作的流通,例如:出版社、唱片公司、廣播電台、電視台等,著作權人只要能夠控管這些商業型的利用人,即可以確保著作在市場上流通時,應回饋予著作權人的利益,當然,與著作流通相關的利用人,其利益也間接獲得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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