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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老闆啦啦隊2:創業法律常識完全學會》一書,是本所劉承愚、賴文智、顏雅倫、劉承慶與楊志文等五位律師於2006年間之集體創作。當年見諸位同事為推廣「預防法學」概念,繁忙公餘仍勉力寫作,夙夜匪懈、宵旰勤勞以成書,大為感佩,是為作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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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語
綜前有關圖書館提供文獻傳遞服務合理使用議題之討論與德國、新加坡、韓國有關之立法例之說明,吾人可以了解文獻傳遞服務這個發展多年的圖書館服務,確實面臨相當大著作權問題的挑戰。筆者也了解透過取得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授權,是圖書館在處理此一問題的良方,但以國內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運作的經驗,確實令人難以期待可以立即解決圖書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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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與數位文獻傳遞相關之外國立法例
各國著作權法或多或少皆有與圖書館文獻傳遞相關之規定,限於篇幅筆者選擇近年來特別修法因應圖書館數位文獻傳遞服務的德國、新加坡及韓國的立法例,簡單介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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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使用者要求所重製之數位複本,得否交付予使用者?
著作權法第63條第3項雖規定依第48條規定所重製之複本,得「散布」之,理論上,著作權法所稱之「散布」,僅限於附著於實體載具之著作之出借、出租、讓與等,若是數位複本附著於磁片、光碟等實體載具,自有適用之可能性,但若數位複本乃是透過網路進行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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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圖書館文獻傳遞服務之合理使用議題分析
前述二種圖書館文獻傳遞服務,因提供服務的方式與限制不同,所面臨的合理使用議題也並不一致,但同樣都面臨圖書館利用數位科技所衍生的問題,以下即整理並分析筆者評估前開文獻傳遞服務可能面臨之合理使用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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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國內圖書館提供文獻傳遞服務之現況
目前國內較大型的文獻傳遞服務系統,首推由各大專院校間普遍參加之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NDDS, Nationwide Document Delivery Service),其次則為國家圖書館之遠距圖書服務系統,當然,各圖書館亦可能透過自行與國內外其他圖書館或館際合作組織,提供其讀者其他合作館文獻傳遞的服務,為節省篇幅,以下僅就前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加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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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文獻傳遞服務與合理使用
【全文下載】
摘要
國內圖書館文獻傳遞服務依賴合理使用之規定甚深,然著作權法並未針對遠距或是數位之文獻傳遞進行修法,故無論是國家圖書館之遠距圖書服務系統或眾多圖書館參加之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均面臨相當大之著作權風險。本文嘗試就前述文獻傳遞服務所面臨之合理使用議題以現行之著作權法第48條進行分析,包括:得否以數位方式為重製、郵寄或傳真紙本文獻之合法性、數位複本之留存與館外提供及收費之合法性,其後並就德國、新加坡及韓國近年針對圖書館文獻傳遞之修法加以介紹,以作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圖書館界及相關權利人在處理圖書館文獻傳遞問題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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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輯著作之保護要件與地理資訊系統
1.「選擇」及「編排」?
關於整體地理資訊系統之保護,若欲取得著作權法保護,應符合第7條有關於「編輯著作」的要件。惟該條要求須「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但地理資訊系統建置主要規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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