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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教學之教材與著作權保護
工藝家從事工藝創作之教學活動,經常會準備一些上課教材,這類教材因為是工藝家依據授課需求所編製,內容包含說明文字、美術圖樣、照片等,基本上都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工藝家在編製上課教材時,只要確保內容是自行創作,或是已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是基於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例如:第52條有關合理引用之規定為利用並適當註明出處、作者等)完成該教材,即可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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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有何差異?
所謂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是指在授權契約約定的範圍內,智慧財產權不得再授權第三人與授權範圍相衝突的權利,至於智慧財產權自己能否自行利用,原則上專屬授權時,智慧財產權在授權範圍內自己也不能自行利用。以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為例,最常見的專屬授權就是出版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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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之讓與(移轉)與授權有何不同?
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是指終局性地將著作財產權的全部或部分移轉給受讓人,當著作財產權的讓與行為完成之後,著作財產權就屬於購買著作權的人所有,受讓人就成為新的著作財產權人(如果僅移轉其中一部分,就會成為新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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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9月17日行政院第3162次院會通過】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公布施行以來,已逾十年。本條例施行至今,於實務上有亟需檢討修正之必要,並參考日本、德國、加拿大等國之立法例,均著重在著作權「集體管理」之本質,爰擬具本條例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著作權仲介團體」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著作權仲介業務」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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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老闆啦啦隊2:創業法律常識完全學會》一書,是本所劉承愚、賴文智、顏雅倫、劉承慶與楊志文等五位律師於2006年間之集體創作。當年見諸位同事為推廣「預防法學」概念,繁忙公餘仍勉力寫作,夙夜匪懈、宵旰勤勞以成書,大為感佩,是為作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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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語
綜前有關圖書館提供文獻傳遞服務合理使用議題之討論與德國、新加坡、韓國有關之立法例之說明,吾人可以了解文獻傳遞服務這個發展多年的圖書館服務,確實面臨相當大著作權問題的挑戰。筆者也了解透過取得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授權,是圖書館在處理此一問題的良方,但以國內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運作的經驗,確實令人難以期待可以立即解決圖書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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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與數位文獻傳遞相關之外國立法例
各國著作權法或多或少皆有與圖書館文獻傳遞相關之規定,限於篇幅筆者選擇近年來特別修法因應圖書館數位文獻傳遞服務的德國、新加坡及韓國的立法例,簡單介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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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使用者要求所重製之數位複本,得否交付予使用者?
著作權法第63條第3項雖規定依第48條規定所重製之複本,得「散布」之,理論上,著作權法所稱之「散布」,僅限於附著於實體載具之著作之出借、出租、讓與等,若是數位複本附著於磁片、光碟等實體載具,自有適用之可能性,但若數位複本乃是透過網路進行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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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圖書館文獻傳遞服務之合理使用議題分析
前述二種圖書館文獻傳遞服務,因提供服務的方式與限制不同,所面臨的合理使用議題也並不一致,但同樣都面臨圖書館利用數位科技所衍生的問題,以下即整理並分析筆者評估前開文獻傳遞服務可能面臨之合理使用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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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國內圖書館提供文獻傳遞服務之現況
目前國內較大型的文獻傳遞服務系統,首推由各大專院校間普遍參加之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NDDS, Nationwide Document Delivery Service),其次則為國家圖書館之遠距圖書服務系統,當然,各圖書館亦可能透過自行與國內外其他圖書館或館際合作組織,提供其讀者其他合作館文獻傳遞的服務,為節省篇幅,以下僅就前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加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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