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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品除像雕刻、陶藝品等明顯屬於美術著作的情形外,在著作權法的保護方面,長期以來一直存在有不同的意見,主要緣於著作權法乃是保護「文藝性」創作,故實用物品原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僅在美術工藝品的情形,因其有獨立的藝術價值,故例外受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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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是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在著作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的保護,不需要進行著作權註冊或登記,也不需要公開發表、標示姓名或宣稱受著作權法保護等。然而,因為可供查詢的登記資料,當發生著作權的爭議時,著作權人必須自行對於自己是著作權人及著作權存在及其存續期間等事項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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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家作品照片授權他人使用之注意事項。
工藝作品的照片,如果該工藝作品是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而該照片又是工藝家所自行拍攝,則工藝家將同時享有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之保護,該照片對外授權利用時,風險相對非常低,只要簽署一般照片的授權契約,約定授權使用範圍、次數、形式、權利金、期限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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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家無論是否登記商號或成立公司,都可能會聘僱員工協助自己從事各項創作活動或處理行政、庶務等事宜。就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的角度而言,原則上智慧財產權應屬於實際從事發明、創作的人,但例外在受雇關係下職務上完成的發明、創作,則可透過契約的約定來處理。工藝家聘僱員工若僅是從事庶務工作,因其未真正參與創作活動,自然不能對於工藝家之作品或公司之產品主張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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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對於工藝品拍攝之照片,工藝家得否主張任何權利?
對於工藝品進行拍攝所產生的「攝影著作」,因為從事攝影創作活動的人是攝影者,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該「攝影著作」雖然含有工藝品之外觀在內,但著作權仍然是屬於攝影者的。然而,工藝品若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無論是立體的或是平面的,以相機對工藝品加以拍攝,其實也是一種「重製」行為,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即應該要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才能進行拍攝。但如果該工藝品是屬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物品的創作的話,即使有申請取得新型或新式樣專利,因為專利權不及於單純的照片拍攝,因此,就無法主張其他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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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創作、抄襲與著作權侵害
工藝創作可能涉及專利權與著作權的保護,而著作權與專利權保護範圍不同,故先就著作權法之部分(專利權之部分,請參考「工藝創作、抄襲與專利權侵害)說明如下:
著作權法並沒有使用「抄襲」這個詞,通常所謂的「著作抄襲」,在法律上就是指構成對於著作「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因應社會上多數人對著作權侵害的理解,司法實務上也發展出來如何進行著作「抄襲」的判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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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教學之教材與著作權保護
工藝家從事工藝創作之教學活動,經常會準備一些上課教材,這類教材因為是工藝家依據授課需求所編製,內容包含說明文字、美術圖樣、照片等,基本上都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工藝家在編製上課教材時,只要確保內容是自行創作,或是已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是基於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例如:第52條有關合理引用之規定為利用並適當註明出處、作者等)完成該教材,即可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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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有何差異?
所謂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是指在授權契約約定的範圍內,智慧財產權不得再授權第三人與授權範圍相衝突的權利,至於智慧財產權自己能否自行利用,原則上專屬授權時,智慧財產權在授權範圍內自己也不能自行利用。以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為例,最常見的專屬授權就是出版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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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之讓與(移轉)與授權有何不同?
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是指終局性地將著作財產權的全部或部分移轉給受讓人,當著作財產權的讓與行為完成之後,著作財產權就屬於購買著作權的人所有,受讓人就成為新的著作財產權人(如果僅移轉其中一部分,就會成為新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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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9月17日行政院第3162次院會通過】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公布施行以來,已逾十年。本條例施行至今,於實務上有亟需檢討修正之必要,並參考日本、德國、加拿大等國之立法例,均著重在著作權「集體管理」之本質,爰擬具本條例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著作權仲介團體」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著作權仲介業務」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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