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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機構典藏的著作權解決方案
由前述有關著作權歸屬及合理使用之討論,吾人可以得知目前在推動機構典藏時,著作權歸屬之問題難解,而單純依賴合理使用規定又不足達成機構典藏之目標,僅得在無法順利取得授權之情形下,作為部分利用行為之輔助規範,因此,筆者建議可嘗試透過下述方式處理機構典藏之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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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機構典藏與合理使用
若非機關就其自己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為機構典藏,則除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涉及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自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合法授權始得為之。著作權法當然不可能預期機構典藏發展之需求,而預先就機構典藏相關著作利用均事先予以立法之評價,故吾人只能由既有之合理使用規定,探究是否可能適用於機構典藏之行為及其界限,以下則分別就我國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中,可能於機構典藏之特定階段或行為有適用空間者加以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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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著作權歸屬之釐清
一、機構與成員(教職員生)
(一)機構與職員
機構與行政職人員間有關著作權歸屬之問題最為單純,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Ⅰ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Ⅱ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Ⅲ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無論為公私立機構或是否屬公務員,只要是「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在契約未約定之情形,著作財產權依法屬機構所有,利用時僅須注意是否已公開發表,並適當表示姓名以尊重作者之著作人格權即可;在契約有特別約定之情形,則依契約規定處理,通常基於保護機構之立場,契約若有特別約定,多是約定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機構為著作人(即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均屬機構所有),有關著作權歸屬應無太大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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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典藏與著作權
The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 under Copyright Law
賴文智、王文君
【摘要】
機構典藏因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又與其相關成員對外投稿或出版有關,著作權議題乃成為機構典藏執行人員及作者共同的疑慮。本文首先由著作權法角度觀察,認為機構典藏與著作權法同以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為目標,法制上應存在合理的解決途徑;次再針對機構典藏所涉機構、成員、出版單位間之著作權歸屬,以及能否透過合理使用解決機構典藏相關著作利用進行法律分析,並嘗試就前開分析結果提出解決方案,以供機構典藏執行單位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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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Y軟體負責人 面臨天價求償
2010-03-20 中國時報 【陳俊雄/北縣報導】
許多民眾都愛用「純分散式點對點檔案分享架構」(即P2P)的軟體「FOXY」抓歌、抓圖、抓電影,板橋地院認定「FOXY」提供平台,讓使用者預設強制分享功能,構成違法公開傳輸要件,十九日依妨害著作權法將「FOXY」負責人李憲明判處一年六月徒刑,併科罰金七十萬元。
由於「FOXY」軟體橫行,造成環球、華納、艾迴等跨國娛樂公司損失總計超過五十八億餘元,八大影業及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可能在二審時提出附帶民事求償,且可能打破愛瑪士柏金包的二億餘元紀錄。
「景昌資訊」負責人李憲明(五十六歲)及「威信誠」科技公司負責人楊朝雨(已歿),共同開發出繁體中文P2P軟體「FOXY」,由於軟體中具有強制預設分享檔案功能,所有使用者都變成提供檔案的傳輸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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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所對外舉辦技藝研習,希望學員可以將其於研習期間所完成之工藝創作留在工藝所,等工藝所舉辦成果發表會(展覽)或進行發行出版品必要之準備工作後,再由學員取回,學員是否有義務配合?又是須與學員簽約,亦或是工藝所本身即有權為前述作業處理?萬一發生有第三人主張學員作品侵權的情形,又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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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楊連續參加幾期木刻技藝研習班,終於在黃老師的指導之下,逐漸可以獨立從事立體的木刻創作,甚至有其他民間團體舉辦木雕創作展時,邀請小楊把參加技藝研習班期間的創作拿出來參展,小楊很高興把作品提供予該團體參展,也邀請老師和同學前往參觀。有同學提醒小楊說,是不是應該在作品參展的標示上,把黃老師的名字也放上去,究竟從法律上來看,小楊是不是有義務要標示指導老師的姓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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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雅參加工藝所舉辦的金工課程,並且在老師的指導之下,依據教材裡的設計圖完成一個銀製的戒台。小雅可不可以就這個戒台主張是自己完成的創作,而主張相關智慧財產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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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飛參加工藝所舉辦的工藝設計研習課程,在老師的指導之下,獨立完成一組文具用品的設計及樣品製作,在工藝所舉辦的展覽中,有廠商認為該文具用品有商業銷售的潛力,希望和阿飛洽談授權商品化的合作,阿飛需要回饋工藝所或指導老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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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家經常會應各種單位的邀請進行現場創作的演出,對於工藝家而言,因為可能涉及到邀請單位給付的薪酬、材料的提供、現場創作活動的錄影、拍照、創作成果的歸屬等,若是沒有事先說清楚、講明白,則難免會因為認知的不同,而產生合作上的磨擦。建議工藝家在承諾進行現場創作演出時,除了要求邀請單位應提供進行工藝創作實體相關的配套措施之外,可以就下述事項與邀請單位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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