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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王文君
摘要:
我國著作權法針對有關著作對現場公眾之無形利用相關權利,將著作財產權與著作種類連結,故有關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上映權僅限特定種類之著作享有。由於進入數位時代後,著作創作與利用之界限,早已突破著作種類的籓籬,故採取此種立法例是否可能產生對於既有著作種類保護不足,或是對於非屬既有著作種類之新型態創作所享有之權能產生不當限制,實值吾人關注。
本文藉由提出目前著作種類與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上映三種權能連結可能的三個問題,分別針對日本、德國與法國立法例進行分析,以了解我國著作權法就該等問題產生之原因,並提出立法政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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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結論
由本文前述對於法國、英國、紐西蘭有關三振條款之介紹,筆者認為我國著作權法有關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中,有關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立法,雖有論者稱其為「三振條款」[1],但其因規定簡略,可謂全部委諸ISP自行透過契約與其用戶約定,並透過契約執行,並沒有對於ISP或用戶直接課予在傳統著作權責任以外之「義務」,亦未另行依法對用戶透過網路從事侵權檔案分享,得透過法院或其他機構為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或其他類似處分或判決,實難以稱其為「三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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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次數計算—三好球如何算?
6.3.1 英國
英國數位經濟法另課予ISP應提供侵權列表予著作權人之義務,此係因ISP依據該著作權人所提出之著作權侵害通報,但著作權人無法由此等侵權通知知悉具體侵權用戶之身分,亦不清楚是否有重複侵權情形。故ISP於進行IP位址之比對、發送侵權通知後,尚須相同用戶予以歸檔、建置成資料庫,著作權人得依第124B條規定[1],請求提供侵權列表,而就侵權列表上侵權情形較嚴重者,可依相關規定向法院申請了解用戶身分,並得對該用戶採取後續侵害著作權之訴訟程序(參第124A條第(8)項(c)款)。但此仍回歸一般侵權訴訟,與「斷線」或「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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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各國三振條款之比較分析
由上述法國、英國、紐西蘭及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之介紹,即可發現論者所稱之「三振條款」,落實在各國立法時,因立法模式差異甚大,故難立於相同之基礎進行比較,以下僅由其適用對象、侵權情事之通知與認定、次數計算、法律效果這幾項我國著作權法在適用時可能之疑義,略述其差異性,以作為未來我國著作權法解釋適用或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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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國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適用之困境
5.1 民事免責事由或三振條款?
我國著作權法於2009年5月13日修正公布,新增第六章之一有關網路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ISP」)之民事免責事由規範。由於其中有關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協力義務,經立法委員修正為「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由於權利人團體及提案修正之立委丁守中委員稱該等修正為「三振條款」,經新聞媒體報導後,廣為社會各界所關注[1]。當時又適逢法國HADOPI法案第一次由國會通過,引起國際媒體關注[2]。一時之間,三振條款成為網路使用者密切關注的重點,甚至有許多國外媒體亦將台灣著作權法新通過之規定與法國規定相提並論,報導台灣也通過對於侵權者三振的規定,甚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本身有關此一民事免責事由之說明,亦以「三振條款」稱之[3]。惟就體系上而言,該條規定係屬「民事免責事由」之要件,若ISP未依該條規定履行,係無法主張免責,而非應負一定之法律責任,故是否適宜稱之為「三振條款」確值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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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紐西蘭著作權法修正案及其三振機制
4.1 立法背景
紐西蘭於2008年10月31日修正1994年著作權法(Copyright Act 1994)新增有關ISP責任規範(新增第92A條至第92E條,Copyright (NewTechnologies) Amendment Act 2008),其中第92A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須就有對重複侵權帳號終止之政策(1)網路服務提供者須採取且合理履行其對重複侵權者帳號於合適情形下終止之政策。(2)於第(1)項,重複侵權者指利用單一或多數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服務重複侵害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且其所為應受限制之行為,未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1]」基本上,紐西蘭前開著作權法修正,與著作權人團體與我國著作權法有關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之立法過程,透過將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修正為「應」且加上「三次」的努力大致相當[2],希望透過此種修正要求ISP須就重複侵權者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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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英國數位經濟法及其三振機制
3.1 立法背景
2009年6月16日由英國商業、創新與技能部(Department forBusiness, Innovation and Skills, BIS)提出由2008年10月著手研擬之「數位英國報告(Digital Britain Report)[1]」,為英國著作權領域長期有關是否導入「三振條款」的爭論,投下具有官方色彩的震撼彈。該報告第四章針對有關數位世界之創意產業相關議題進行分析,在認為非法檔案分享已造成英國音樂產業18億歐元、電視及電視產業15.2億歐元龐大損害的情形下,欲達成保護數位世界中創意可獲得適當報酬的目標,強調政府應提供強力的法規架構對抗數位盜版(Robust legal and regulatory framework to combat Digital Piracy),並提出英國通訊局(Office of Communications, Ofcom)應負起對抗數位盜版的責任。亦即,Ofcom應促使其負有業務督導責任之ISP業者,能夠主動採取更積極的措施降低使用者進行非法檔案分享侵權情形,例如:主動採取侵權通知轉送、記錄重複侵權之使用者等方式[2],期使此類侵權情形能夠在三年內達成降低70%到80%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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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國HADOPI法案及其三振機制
2.1 立法背景
法國Fnac總裁Denis Olivennes接受法國文化傳播部委託以電影、音樂產業與網路發展為題進行研究,於2007年11月23日針對打擊非法檔案交換及發展網路著作利用商機提出報告[1],建議對於網路非法檔案交換設立一機構進行涉嫌侵害之調查、通知及處罰事宜。法國國會原於2009年4月12日否決該法案,但經法國政府要求重行審查後,終於2009年5月13日通過「促進網路上創作之散布與保護法案(PROJET DE LOI favorisant la diffusion et la protection de la création sur interne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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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1.1 網路環境下之著作權保護
數位及網路科技的普及應用,使得著作得以透過網路不受時間、地域限制廣為流通利用,然而,網路環境之著作流通利用卻非僅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控制下進行,因網際網路科技發展時並未考量著作權議題之處理,故未經合法授權之著作流通利用反而成為網路著作利用之「常態」。由著作權法制的觀點而言,倘無法提供適當之機制維護著作財產權人權益,無異迫使著作財產權人放棄權利的行使,或是鼓勵其採取不相當的手段對侵權者追訴,無論何者,最終仍將損及國家文化發展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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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98年美國DMCA有關ISP責任限制以來,網路著作權侵害主要挑戰來自網友濫用P2P軟體傳輸侵權影音檔案,著作權人無法透過通知、取下機制處理,而透過對P2P軟體經營者或使用者訴訟仍無法遏止侵權風潮,遂將焦點轉向ISP,要求其等對重複侵權者施以斷線或連線限制(俗稱「三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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