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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的「歧視」與「解釋」法規困境
-從反托拉斯法到歐盟通用資料保護規則-
◎賴文智、王文君
2017年6月27日歐盟執委會對Google濫用搜尋引擎的市場獨占地位,對於其比價購物服務給予不當優勢,違反歐盟反托拉斯法規定對Google處以24億歐元罰鍰,而歐盟有關個人資料保護的新規範-通用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1]亦將於2018年5月25日正式實施,這二則新聞有什麼共通點?有,都跟歐盟有關係,確實也是這樣,歐盟似乎是人類與主宰網路世界的眾巨頭們爭鬥的最後希望,但還有一個更有趣的議題,就是Google的案件和GDPR,都對人工智慧相關產品或服務未來的發展有重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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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對於著作權法制可能的衝擊
賴文智、王文君
二、透過AI處理網路侵權的可能-以通知、取下機制為例
除了AI創作的成果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的議題外,人工智慧在著作權領域的應用最相關的著作權法制,無疑是美國DMCA第512條以下針對網路侵權行為處理所建立的通知、取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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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對於著作權法制可能的衝擊
賴文智、王文君
"淚痕也模糊得不分明了
我的生命是藝術
有黃昏時西天的浮雲
用殘損的手掌祈求"
這是微軟的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機器人小冰(WeChat ID: xiaoice-ms)在2016年5月16日發表個人詩集《陽光失了玻璃窗》時,記者上傳一張常見的風景照片,小冰在讀出照片之後,結合1920年後519位現代詩人的上千首詩反覆學習(術語稱為疊代)10,000次給出的現代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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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團體經營與智慧財產權管理
◎賴文智、王文君
柒、創作成果對外授權利用應注意事項
一、避免複雜的權利關係
創作成果對外授權利用時,通常被授權人會希望展演團體擔保「授權標的」不會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因此,如果展演團體需要對外授權利用時,最好在前期取得授權或約定權利歸屬時,就以較簡明的方式處理,避免複雜的權利歸屬或授權的關係。否則的話,很可能利用他人著作時,洽談授權的人的節目部或甚至是導演自行處理,但創作成果對外授權他人利用時,是由業務部或行銷人員處理,內部都不一定溝通得很清楚,這時候對外簽約授權反而會造成展演團體另一個侵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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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團體經營與智慧財產權管理
◎賴文智、王文君
陸、展演團體如何透過事前規劃強化智權保護
一、原創作品
展演團體若是自己原創的作品,例如:表演工作坊的《那一夜,我們說相聲》、《暗戀桃花源》等,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只要創作完成即自動受著作權法保護,包括劇本、演出內容、錄製成果及相關的布景等,本即已受到相當完整的保護。不過,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有時是可以跨不同領域,以《那一夜,我們說相聲》、《暗戀桃花源》之知名度而言,若是可以針對這樣的表演名稱註冊商標,則可以杜絕他人以《那一夜,我們說相聲》、《暗戀桃花源》之名稱作為行銷使用,減少「攀附」的情形,更可以在「著作」之外,另行製作《那一夜,我們說相聲》、《暗戀桃花源》相關的周邊商品,為展演團體創造其他的收入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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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團體經營與智慧財產權管理
◎賴文智、王文君
伍、展演團體對外合作時可能涉及之智權議題
一、團體對團體與團體對個人
(一)團體對團體
展演團體之間的合作,除了單純租用場館之外,通常是以「演出」為主軸的合作,例如:兩岸的京劇團體合作共同演出特定的劇目。這類的合作如果純粹只是演出人員的合作,關鍵點會在人員的選擇及變動處理、跨國合作時相關工作許可、排演行程、是否可加演場次、不可抗力事件處理(如颱風未能演出是否要另擇期間演出)等,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事項主要就是能夠針對現場演出錄製、錄製後成果如何應用、相關著作授權由誰負責取得等,以及相關的行銷合作可能使用到團體名稱(或商標)、肖像、著作等利用。如果設備或演出布置、相關安排等涉及專利,亦應由提供方確保無侵權疑慮。需要注意的是通常合約都是由團體對團體簽署,但團體與人員間之契約關係如何通常沒有特別查核,建議至少應該要有擔保有權利簽署合約及為合約所規範授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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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團體經營與智慧財產權管理
◎賴文智、王文君
肆、展演團體日常經營可能涉及之智權議題
一、場館經營
展演團體自行經營場館時,最需要注意的著作權問題,就是場館音樂的使用。舉例來說,場館透過擴音器播放廣播電台的節目,許多人常常以為廣播電台已經取得著作權人(或集體管理團體)的授權,播出廣播節目不會有問題。殊不知在現行著作權法下,廣播電台向集體管理團體取得的授權,是音樂、錄音著作「公開播送」的授權,但場館透過擴音器播放廣播節目,則是屬於「公開演出」的行為,因此,場館若有播放廣播節目的需求,必須要取得相關音樂、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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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團體經營與智慧財產權管理
◎賴文智、王文君
二、權利交易文件
所有智慧財產權在「產出」之後的人為的變動,多數都跟「交易」有關,包括:讓與、授權、設質等。通常展演團體常見的權利交易文件,包括:著作權人的繼承人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捐贈予展演團體的讓與契約或捐贈契約、為了演出的需求取得劇本著作權人演出或錄製、發行表演節目的授權契約、美術著作原件購藏時連同著作財產權一併讓與或授權的買賣合約、現場表演錄製後發行DVD的合約、授權電視台公開播送或授權網路平台做VOD公開傳輸的授權契約、與公家機關透過公文往來取得利用著作的同意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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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團體經營與智慧財產權管理
◎賴文智、王文君
三、專利權
專利法將專利分成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展演團體申請專利權的案例較少,一般與展演有關的專利,通常是應用在舞台特殊效果呈現方式、特殊道具等比較常見。例如:結合特殊道具的演出,該等特殊道具可能可以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結合聲光的現場表演,該等聲光效果如何呈現,亦可能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甚至是為了表演所設計的特殊服飾、結合APP所設計的icon等,都有可能申請設計專利。當然,展演團體現場演出時,若相關裝置、道具、呈現等是屬於他人取得專利權的範圍,因專利權的範圍包括「使用」,且其保護的範圍包含到以相同技術思想解決特定課題,與著作權僅保護具體表達,不保護抽象的思想、概念不同。所以,若是採購未經合法授權的專利品或舞台呈現方式等作為演出之用,仍然可能構成專利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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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團體經營與智慧財產權管理
◎賴文智、王文君
壹、前言
隨著中國大陸電影、電視劇、遊戲產業風風火火的在談「IP授權」,台灣也不少投資人開始心動,打算看看有什麼潛在的「IP授權」標的,可以趕搭這股熱潮。殊不知IP就是Intellectual Property(智慧財產權)的縮寫,一直以來類似的授權活動也在文創的領域頻繁地發生,可不是這幾年才有的事。例如:華人世界知名的金庸武俠小說,「神鵰俠侶」在1958年首次改拍為電影,其後多數的作品均多次改拍為電影、電視劇,當然,也不少了漫畫、電玩、線上遊戲、手遊的授權,可說是華人世界最知名的「IP」;日本寶塚歌劇團於1974年改編漫畫「凡爾賽玫瑰」,引發廣大迴響,成功營造日本社會上的寶塚風潮,亦曾於2015年至台灣公演;表演工作坊1986年推出的「暗戀桃花源」,1992年曾改拍為電影版,2006年與明華園合作20週年版,2015年美國奧勒岡莎士比亞戲劇節以世界經典之名,推出80場英文版,可說是台灣劇場的經典。但是,「IP」並不是平白產生的,日常經營沒有注意基礎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日後就算有機會進行「IP授權」,也沒有辦法達到最佳化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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