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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體組織交易之特殊性
1.基本原則:人格權之保護
公序良俗,是法律對於交易行為合法性一項判斷的標準。此一標準在人體組織交易的場合特別重要,因為人體組織與人格權的連結,常常是人們對於人體組織交易產生排斥態度的來源。如果一項交易雖有其經濟效益,但是被認為對人格權造成侵害,那麼通常在法律上就會以該項交易「違反公序良俗」而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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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體組織兼具有體財產權與無體財產權之特性
比較值得我們關切的問題是,在生物科技發展至當前水準的情況下,人體組織的財產價值不限於其作為有體的「物」部分,其中所蘊含的大量資訊甚至具有比人體組織本身更高的商業價值,基因資訊就是一個最明顯的例子。
既然人體組織具有無體財產權之特性,在權利的保護、移轉與運用上,就有許多問題值得研究,主要的項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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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人體組織之財產權歸屬與交易特性
一、人體組織具有財產權
人體組織是否具有財產權,各國情況尚非一致。以美國而言,在具有指標性的Moore v. Board of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一案中,加州最高法院就表示了否定見解。在該案中,原告摩爾(JohnMoore)發現自己患有罕見的髮狀細胞性白血病(hairy-cell leukemia)後,就診於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醫學中心的辜德醫師(Dr. David W. Golde)。辜德安排摩爾住院,並告訴摩爾,為了要改善他的症狀,必須切除他的脾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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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信治癌中心醫院腫瘤庫[1]
國內許多大型醫院的病理部,歷年來累積了許多人體組織的病理資料,即使互有交流,多以個案合作方式進行,目前僅有和信治癌中心醫院訂立章則正式對外開放。該院腫瘤庫自一九九七年成立國內第一個乳癌資料庫以來,已累積了相當多腫瘤組織檢體。其成立宗旨,在於提供該院院內以及院外的癌症研究可靠且穩定的腫瘤組織來源,以供應腫瘤病理、臨床分期及預後之相關資料,使癌症基礎醫學研究者可以更有系統地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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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我國現有的人體組織服務機構
二○○二年七月十日修正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為妥善保存摘取之器官,以供移植之用,得設置人體器官保存庫;其設置,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許可(第一項)。前項人體器官保存庫,其設置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具備之設施、作業流程、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第一項所稱人體器官保存,包括人體器官、組織、細胞之處理與保存,及以組織工程、基因工程技術對組織、細胞所為處理及其衍生物之保存(第三項)。人體器官保存,得酌收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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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過培育或加工後的利用:
人體組織經培育或加工後的利用,主要有皮膚組織的培育及移植、細胞株的衍生利用及幹細胞的培育分化等項目。
在皮膚組織的培育及移植方面,目前主要用於燒、燙傷等大量表皮外傷的病人,在某些療程中,皮膚組織培育後並非用以移植,而僅用於覆蓋體表,防止感染及外來刺激,讓患者有時間自己長出自己的新皮膚,所以只是做為患者皮膚的替代品而已。目前我國並沒有法令直接明文規範皮膚組織的培育及利用、移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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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人體組織的利用方式及現行法令規範
人體組織的利用方式,大致上可分為下列四個方面,茲配合目前國內之相關法令,一一簡要介紹如下:
一、病理研究上的利用
人體組織在病理研究上的利用,主要是將發生病變或先天即屬於異常的人體組織經過標本化的程序,變成研究的素材。關於此項利用方式,在法律的層級上,僅有醫療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醫院對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應就臨床及病理診斷之結果,作成分析、檢討及評估。」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則規定「醫院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手術切取之器官送請病理檢查,應由病理專科醫師作成報告。醫院對於前項報告,應連同病歷保存,並製作病理檢查紀錄。」前述規定僅規範了「器官」等級的人體組織,且其內容著重在病理檢查及其報告的做成,對於器官本身如何處置則未加以著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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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第一家庭選擇民間生技公司人類臍帶血的儲存服務,不但再次引起公眾對於生技產業的矚目,更在輿論之間掀起一波臍帶血究竟是否應該被認定為公共財的爭議[1]。從法律的觀點來看,這其中最根本的問題在於「人體的一部」與人體分離後,其權利歸屬應如何認定。就此國內有學者認為:「人的身體,雖不是物,但人體的一部如已分離,不問其分離原因如何,均成為物(動產),由其人當然取得其所有權,而適用物權法的一般規定(得為拋棄或讓與)」,但同時亦認為「以分離人體的一部作為標的契約,是否有效,應視其是否背於公序良俗而定」[2]。準此以言,似以人體的一部為一般的「物」,即得供作為權利主體之「人」支配的權利客體,只不過因其性質特殊,在交易上須特別注意有無違背公序良俗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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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什麼情況可能導致被搜索?
除了在某些緊急的情況下,所有的搜索都必須有搜索票。依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搜索票一律由法官簽名,檢察官是不能自己開立搜索票的。因此我們可以說,在偵查犯罪的過程中,搜索的整個程序乃是始於搜索票的申請。至於法官會不會同意搜索的聲請,主要要看檢察官已經握有的證據,是否足以讓法官產生合理的懷疑,認為的確可能有犯罪證據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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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侵害大執法衍生出來的問題
由法務部領軍,號稱「五一大執法」的查緝盜版軟體行動,已經在五月初浩浩蕩蕩展開。在媒體密集的報導下,此一行動當然又再度掀起一陣反盜版與反反盜版的激烈論戰。與以往較為不同的是,在此之前,網路上也早已開始散佈著各式各樣的耳語流言,各種說法紛紛出籠,揣測檢警單位會用什麼方法來蒐集包括企業、學校甚至個人用戶在內的網路使用者資料,以鎖定可能的盜版軟體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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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已經被政府定位為繼半導體產業之後,下一階段台灣優先扶持發展的重點產業。產業的發展將會如何猶未可知,但在新興生物科技領域中,基因科技所引起的法律爭議,卻已經先一步躍上舞台。其中,在世界各國普遍引起爭議的胚胎幹細胞研究,更是一個熱門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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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前國內發展生技鑑價市場的困境
說的總是比做的容易,生技智財的鑑價固然可以創造許多好處,但怎麼樣在國內建立一個能發揮作用的鑑價機制與市場,目前卻是一片渾沌,看不清未來在哪裡。依據筆者觀察,國內生技產業技術鑑價機制的建立,至少存在以下三個問題:一、欠缺合理的鑑價方式;二、欠缺有公信力的鑑價機構;三、鑑價的市場無法達到經濟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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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據報載,經濟部工業局已著手研究生技產業智財權貸款的可行性,如果順利的話,明年業者將可以拿智財權去向銀行申請貸款。不過,由於目前銀行貸款大都要求提供擔保品,智財權可否作為貸款的抵押品,引發金融業的質疑。為了消除此一疑慮,工業局已在進行研究專案,研究智財權貸款的可行性。研究方向包括可否讓智財權作為抵押品,以及如何讓銀行接受智財權貸款。如果研究結果可行的話,智財權貸款措施,最快明年可以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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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技類智慧財産權規範
1.專利法
專利法制度:德國通說採特別私法說。另有採經濟私法說者認爲,在構成保護理由、授與保護的權利及義務解釋上,不單是參與人民與廠商雙邊利益?問題,而且也涉及技術促進及競爭確保之技術與經濟政策上目的,故非單純私法,而是經濟私法(Wirtschaftszivilre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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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關生物科技智慧財產權法規之概述
作者:劉承慶
最近更新日期2002/1/3
一、前言--智慧財産權之規範類型
生物科技可以說是二十一世紀人類最關心的議題之一,從雙螺旋到人類基因計畫(Human Genome Project),從愛滋病的雞尾酒療法藥物到治療炭疽熱的Cipro,無一不與生物科技相關。其中最熱門的話題,除了各種科幻小說般的研發成果本身之外,應該要算是這些成果到底可以創造如何驚人的經濟利益了。而這些經濟利益的獲得,前提是建立在法律所給予的充分保護之上。因此我們也可以說,如果要掌握生物科技研發成果所能帶來的利益,前提亦是建立在對於相關法律的確實掌握之上。因此本文便是要對於我國有關生物科技智慧財產權的法規,做一個概略性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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