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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飛利浦案看技術授權契約在競爭法上的法律爭議
作者:顏雅倫律師.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網路資訊二○○一年十一月號
我國一直以來都是屬於技術輸入國家,產業發展的模式通常都是先拿國外技術來使用,當產能、產值到達一定數量後,國外大廠即來台追索權利金,而在過去二年相當風光的光碟片(CD-R)產業,也不例外。然而,國內廠商僅自行提撥一定比例的準備金,與國外大廠所要求之權利金數額相較過距,加以CD-R價格大幅下跌,國外大廠不願降低權利金,並由幾家握有CD-R專利權國外廠商共同向國內製造商施壓,對於國內產業產生相當大衝擊。而在今年一月底,更由公平會針對國外聯合授權行為加以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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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平交易法相關問題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之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本條乃是公平法的帝王條款,所有不公平競爭的情形,而法無明文規定時,通常會引用本條規定來處理,鉅亨網的案例也是一樣,故以下僅就本條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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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鉅亨網案看轉載引用他事業網站之新聞資料的合法性
顏雅倫律師
發表於網路資訊二○○一年十月號
網路世界仍須遵守傳統世界的法律,國內有關網路公司使用他人資料導致違反公平法的案例,除了去年底的酷才網人力銀行利用一○四人力銀行的企業求才資料被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案例外,今年八月底,公平會又認為美商鉅亨網股份有限公司未付出相當努力,逕自榨取其他媒體事業努力經營成果的資料,混充為己身網站資料,且記載相關版權為其所有等相關文字,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十五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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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購買競爭對手關鍵字廣告是否屬於不公平競爭行為?
在Estee Lauder案中,德國法院認為iBeauty的廣告於使用者鍵入Estee Lauder、 Clinique及Origins時彈出,乃不正當地榨取EsteeLauder等品牌的聲譽,屬於一種不公平競爭的行為。而在我國的情形又是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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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賴文智律師、顏雅倫律師
想買香奈兒的產品嗎?請上yahoo,鍵入「Chanel」開始搜尋,yahoo就會告訴您超過600個以上出售香奈兒產品的網路商店、250個以上拍賣香奈兒產品的網站,並展示出一個名為Ashford.com網路精品店的banner,邀請您進入購物,這是最典型的就使用者所關切的特定資訊下手,而量身訂作的廣告行銷方式。在網際網路興起前,這樣的行銷手法因為成本過高,實務上很難以媒體的形式存在。但是在資訊科技進步的現在,網站業者利用網際網路的直銷特性,發展出所謂的「關鍵字廣告」(keywordadvertisiing),幾乎可以將這項行銷方式的成本降至零。只要在資料庫建置好之後,當使用者於搜尋引擎中鍵入一定的字眼,系統就會自動將與該字眼相關的橫幅廣告出現在畫面上,以提高廣告被點選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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