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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和集體管理團體打交道?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由來
著作權集體管理(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是指由某一團體代表多數著作權人的利益行使權利[1],是因應著作權人對於廣播等大量利用著作的需求,不可能像是音樂的發行或書籍的出版,個別地與唱片公司、出版社洽談授權條件,廣播機構等也無法負擔逐一與權利人洽商授權的時間、人力成本,為滿足社會上大量著作利用的需求及維護權利人的權利,即順應出現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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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品化須參考市場既定的遊戲規則
(一)提供符合授權交易對象買家需求規格的作品
影劇作品,尤其是現場演出錄製後的視聽著作,因為本身是針對現場演出的效果進行創作與表演,如果要透過其他媒體推廣,在影劇作品製作的過程中,並不是只要把內容做好即可,而需要同時考量到目標市場可以接受的規格、條件等。亦即,現場表演性質的影劇產品,其商品化須事先規劃,並不是將現場表演錄製下來之後,即可成功對外發行或授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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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麼是合理的權利金?
政府機關受到經費使用的限制,在沒有特殊安排的情況下,往往只能跟權利人抱歉,希望權利人能夠體諒,以「做公益」的角度來協助,不過,藝文展演的生態圈並不是靠犧牲奉獻可以長遠、健康發展。國內影劇相關產業的從業人員,比較缺少像律師、會計師等專門職業人員的公會,即國外的基爾特(Guild)組織,協助像是劇作家、演員等,協助建立社會上對於從事影劇創作活動等專業人員良好的執業環境,包括偏向「勞動條件」的工作環境、報酬等,以及像是權利金、分紅權利等能夠體現創作者貢獻較佳的契約條件。然而,在沒有前述公會組織協助建立的參考標準下,如何提出對於權利人來說是合理的權利金,對於處理授權協商的人員確實是一項難題。以下即提出幾向方向供大家一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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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如何跟權利人洽談授權?
一、多多益善?小心只有一次交易的機會
展演團體在向權利人取得授權時,基於自我保護的直覺,希望可以取得的授權範圍多多益善,這樣的出發點會造成授權交易雙方一開始的認知落差過大,而增加無謂的談判成本。甚至在許多情形,權利人可能是基於信任、嘗試、期待後續較優的合作條件等因素而同意簽署對其明顯不利的授權文件,但初次合作之後發現一直都是同樣的處理態度,就沒有下一次的合作機會,也讓許多權利人很自然地會對於利用人採取較防衛的心態,整體授權交易的市場都會受到影響。先想清楚後續可能的利用,再思考要以什麼樣的成本取得什麼範圍的授權才是進行授權交易的正確盶念,若是為了自我保護,一概跟權利人要最大的權利,又未提出足夠的對價,很容易引起反感,無助於授權交易的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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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二、法律與市場造就音樂等素材利用的複雜性
(一)著作權法的條文結構
著作權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因此,當我們在舞台上表演有用到他人的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時,會需要取得這些著作的公開演出的授權。同樣的道理,第24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這裡解釋的難度就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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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二)音樂相關授權最複雜,應優先考量選曲之授權事宜
展演團隊應該或多或少都有接洽音樂授權的經驗,因為只要現場的演出利用到他人的音樂著作(包含詞和曲),除非是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的古典音樂或是傳統曲調,否則,至少都會有接洽取得公開演出授權的需求。然而,由於音樂相關產業發展已相當成熟,所以,實務上音樂的授權多有一定的模式,即令是詞曲創作者本身,可能都未必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著作授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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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筆者日前應邀至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提供有關傳統戲曲演出產製影劇節目所涉及的法律與契約議題的教育訓練,相信在這個數位匯流的年代,隨著影劇節目傳播利用管道的多元化,未來國內展演團體除現場表演外,將會有更多的機會將其表演節目透過各種媒體傳播,而展演節目通常涉及多人、多著作的整合,隨著權利意識的提昇,未來要直接「買斷」他人權利愈來愈困難,顯然處理「授權交易」將會是影劇、展演相關的從業人員的「日常」,希望下述的整理,能夠有助於相關從業人員投入影劇產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這個重要卻繁瑣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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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顏雅倫
本文刊登於會計研究月刊第382期
三、網路創新服務與搜尋引擎的自然流量
我們可以先從圖1(業者在前開歐盟調查Google案件所提出的資料)來觀察Google利用搜尋引擎服務的變動,對於歐盟市場其他比價購物服務業者在網路流量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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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近日來因作家賴香吟交由印刻文學發行的《翻譯者》一書,遭聯合文學發函警告侵害其權利(出版的專屬授權)全面下架、回收,引發諸多討論,甚至有長期與聯合文學合作的知名作家在FB上聲明要與聯合文學解約。我們可以先從網路上找得到的資料,看看發生什麼事。
一、《翻譯者》所收錄的小說,到底權利是誰的?
首先,從幼獅文藝對賴香吟有關《翻譯者》一書的專訪,「《翻譯者》以同一個命題完整串接成書,輯錄了原來散逸在《散步到他方》(1997)、《霧中風景》(1998)、《島》(2000)三本書裡的部分舊作與近年新作,重新編輯與修訂。[1]」可以觀察到《翻譯者》一書所收錄的短篇小說,有部分是曾經收錄於《散步到他方》(1997)、《霧中風景》(1998)、《島》(2000)等三本書中,至少作者應該是有跟聯合文學簽署《散布到他方》與《島》這二本書的出版合約(通常這類紙本書籍的出版合約都是專屬授權,會禁止作者另外自行或授權他人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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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會計研究月刊第382期
一、前言
2017年6月27日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發布對於Google濫用搜尋引擎的市場獨占地位,對於其比價購物服務給予不當優勢,違反歐盟反托拉斯法規定對Google處以24億歐元罰鍰的新聞稿[1]。這件歷時達6年餘的調查案件,創下歐盟執委會對濫用市場獨占地位的處罰記錄。雖然Google勢必會採取救濟程序,但對於長期「苦」於搜尋引擎無論是演算法或服務變動即須配合因應的網路服務業者而言,歐盟執委會要求Google必須更「公平」地對待市場競爭者的立場,無疑為網路創新服務市場開始一把更明確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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