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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營業秘密和其他智慧財產權或有體物一樣,總是會有到底是「誰的」的問題。通常創業的過程中,合作的夥伴來來去去,也可能並不是一開始就設立公司,而是等創業的產品或服務方向大致確定之後,甚至是要開始募資的時候,才設立公司。在設立公司前漫長的期間所累積的「營業秘密」,是不是就是屬於這個創業團隊所設立的公司?答案當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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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大明星結婚我們看熱鬧,「兩人婚訊堪比A股公司合併」這句話倒是形容的沒有錯。對於公司的創始人、重要核心人士的婚姻關係,對於企業經營來說,可說是投下了許多的變數。其中有一小部分跟營業秘密的管理很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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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這幾天FB一直瘋狂洗版的「影片用「新細明體」要付錢!台灣YouTuber遭大追殺」新聞(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829/1419907/),因為直接涉及特定廠商,不是那麼適合表示意見,但實在太多網友關注了,只好幫忙整理一下過去主管機關針對類似案件曾經表示的意見,供網友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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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文智律師
本文發表於會計研究月刊2018年8月
(一) 原先的個人資料是不是合法蒐集:個人資料是一種很特殊的無形資產,法律上是一種「資訊隱私權」(人格權),商業上則是經營不可或缺的「資產」,卻非經營者可以完全控制,必須考慮合法性的問題。麻煩的是如果一開始蒐集時並不合法,後續就不可能有合法的個人資料處理與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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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文智律師
本文發表於會計研究月刊2018年8月
「微軟以 75 億美元收購 GitHub」、「亞馬遜計畫以10億元收購網路藥局PillPack」、「金融情報媒體拓展美市場砸錢收購商業新聞網Quartz」看到這類的新聞報導,是不是心理都有些羨慕?現在不用再心酸啦!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曾經在網路上努力過的成果,不管是部落格、網站、APP、FB粉絲專頁、IG、YouTube帳號等,現在出現不少網路資產交易仲介平台,能協助買、賣雙方搓合交易,辛苦創造、累積的成果,不需要大到讓投資人可以看得見,也有機會將這些網路資產找到合適的交易對象變現。不過,要進行一椿成功的網路資產交易,可不是那麼容易。接下來,我們就和讀者們一起來看看法律上的注意哪些事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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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日前在知名作家小野(本名李遠)Facebook動態上,看到一則敬告啟示,由高寶出版社所發行一系列「小野」的著作,並不是台灣作家小野的作品,雖然啟示的內容很客氣,謙稱其「不能夠獨佔這個有日本味的筆名」,但法律上無論是出版社或是作者,都有其無法規避的法律責任,出版社商業銷售的考量不應自外於法律的規範。「小野」雖然未經註冊商標,著作權法也很早就刪除偽冒作者的規範,但「小野」作為知名作家的「筆名」,至少受到民法有關姓名權及公平交易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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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本文刊登於會計研究月刊第390期,2018年5月
三、用戶一直都有掌控他們自己資料的權利?
祖克伯重複強調用戶擁有控制自己的個人資料是否提供予Facebook或第三人廠商的權利。然而,當我們使用Facebook時,我們是否是在正確評估個資可能被蒐集、利用的情形下而為「同意」?當我們「同意」之後,又真的可能有方法「控制」個人資料被利用的範圍嗎?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大的原則是採取「告知後同意」,亦即,大多數的情形,只要業者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即可對於個人資料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然而,「告知後同意」的原則卻在科技所帶來的「資訊不對稱」的大環境中,幾乎架空用戶對於個人資料的控制權利,除非我們選擇不要使用Facebook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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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本文刊登於會計研究月刊第390期,2018年5月
Facebook在2018年3月中公告因「劍橋分析」(Cambridge Analytica)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戰略溝通實驗室」(Strategic Communication Laboratories, SCL)過去數年間利用串接Facebook平台的心理測驗程式,違法取得使用該心理測驗及其朋友圈使用Facebook的資料,超過5千萬用戶受到影響。引起喧然大波的原因,還是在於透過對這些社群使用資料的分析與利用,甚至可能影響一國的總統選舉結果,這已經遠超出政府與民眾所能容忍的範圍。Facebook從自己也是被害者的立場,轉向Facebook確實應該為個資遭過度蒐集、濫用等行為負責,似乎隨著祖克伯在美國國會舉行的聽證會中四平八穩的表現及強大的公關能力過關了。但網路個資濫用的風暴就此終結了嗎?由祖克伯在公聽會的回答中,或許可以觀察到劍橋分析所引暴的個資風暴,恐怕只是開端,遠未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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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這些所謂的「網路直播亂象」,其實正是這個社會的小縮影,只是我們還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過去我們可能看到街頭巷尾鄰居吵架,就會把孩子帶開,順便機會教育一下,電視播出的節目有不當情節,也可以即時批評幾句,罵罵政府管制不佳或節目製作單位亂來。現在網路直播不再像從前是多人一起經歷某些事件,缺少一個統一的事前過濾,事後糾正調整的機制,多數人連自己的家人、孩子在看什麼內容都不清楚,自然對於網路直播更為恐慌。或許解決之道不在法律,而在於對家人付出更多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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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無視通緝犯在警局開直播警員還秀槍把玩遭記過兩次》、《林俊傑新歌演唱會「沒有尖叫聲」33平台直播零觀眾》、《柯媽直播網紅爆柯P親赴簡余晏家慰留》、《直播主「街頭抱抱」遭女方男友暴打! 瀏覽量創新高...不告了》、《王祖賢定居國列台港陸直播被轟到道歉》、《長榮航空勞資協商拒旁聽直播氣氛緊繃》、《食藥署查直播拍賣業者商品標示100%違規》、《被王炳忠直播搜索調查局開會檢討》......透過Google以「直播」為關鍵字檢索新聞,高達390萬筆,每天都有網路直播相關的新聞充斥版面,也突顯網路直播在近年投資熱潮下,已成為生活的日常。「直播主」、「網紅」、「斗內」、「乾爹」這些由中國大陸傳來的用語,相信網友也都不陌生。這麼多直播相關的新聞,也代表著直播現象對社會生活動擾動,到底直播的法律界線在何處?以下嘗試以幾個對網路直播特性的觀察,作為討論直播相關法律規範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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