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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37條第3項及第4項則是將國外長期授權運作實務,經過學界整理授權類型時,很重要的「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的分類方式,直接立法明文化,也反過來影響授權實務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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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財產權讓與
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是指著作財產權人將其針對特定著作享有的著作財產權,「終局性」地移轉予他人享有,自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之後,即不能再行使著作財產權,因著作財產權所生的利益,也都歸他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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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四、改作與授權是文創產業最需謹慎處理的議題
前述在談及「IP」可以說是結合「內容」、「品牌」、「授權」這幾個概念創作、經營循環。以《星際大戰》為例,2012年因iPad、iPhone多點觸控螢幕而紅極一時的《憤怒鳥》(Angry Bird)推出《憤怒鳥星際大戰》(Angry Birds Star Wars),除了路克、莉亞公主、歐比王、尤達大師、R2D2都變成各具特色的憤怒鳥之外,也結合劇情、原力、光劍等星際大戰的元素,成功吸引新舊星際大戰的粉絲,重溫當年星際大戰電影帶來的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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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意義的著作權概念,相較於早期是以保護著作的重製(Copy)這種著作的商業利用,在法國大革命之後,將著作權視為天賦人權的一種,開始重視著作作為創作者人格延伸權益保護。我國著作權法在繼受外國法時,採取將著作權區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立法形態,以彰顯對著作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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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前述進入企業、機構任職從事創作活動之外,獨立的創作者接受他人出資從事創作,自古以來即為常態。達文西知名的畫作《最後的晚餐》,是西元1495年受聖瑪利亞‧德拉卡敏教堂 (Santa Maria della Grazie)
修道院委託的創作;音樂神童莫札特雖有一小段時期是受雇於奧皇約瑟夫二世擔任宮庭樂師,但後來還是恢復自由身,以接受他人委託作曲為生,電影《阿瑪迪斯》(Amadeus)甚至利用匿名人士委託創作《安魂曲》的事件,創作出電影中非常具戲劇張力的橋段。時至今日,這種較具自由度的個案委託創作,仍然在文創產業占有相當大的創作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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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人的定義,在第2條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權法是在保障「創作」,所以,沒有參與實際「創作」的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並非「著作人」。以「劇本」為例,劇本的創作除了實際執筆撰寫之外,還需要大量的背景資料、文獻蒐集等工作,即使再辛苦地幫忙蒐集資料、文獻,甚至參與討論、提供意見,只要不是實際進行劇本寫作的人,在著作權法上都不能稱為「著作人」。就如同碩博士論文,指導教授可能在擇定題目、論文寫作方向、相關問題啟發、引導上做了很多的貢獻,但實際上必須是碩博士生自己要把論文寫出來,而不是由指導教授代筆,則指導教授不能主張自己是共同著作人,這是相同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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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什麼是「創作性」?學者謝銘洋認為只要是屬於「作者對於人類精神內容原創性的表達,且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別性或獨特性」即可。一般亦可理解為作品須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才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只是,這個創作高度不需要很高。因此,我們在判斷是否不具有創作性時,為了提高判斷的正確性,標準會改成創作高度非常低,幾乎是換其他人也可能創作出極相似的作品時,我們才會認定該等作品不具「創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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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第1項所明列之文創產業,包括: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等,無論是劇本、音樂、錄音、表演、工藝創作、影視內容、各種形式的出版品、設計成果等,只要屬於文藝形態的創作成果,即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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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設計師真的需要注意很多眉眉角角的事,除了購買圖庫的問題之外,我們先來看一下自由時報有關康熙字典體使用爭議的報導:
2019-08-22 17:57〔記者蕭玗欣/台北報導〕交通部觀光局集集彩繪列車頻出包!觀光局耗資300萬集集彩繪列車才因車身石虎被指不具石虎特徵,觀光局昨與設計師討論後決定忍痛塗掉,如今又爆出字體侵權爭議,車廂內採用的康熙字典體早在2013年前就被買斷,不提供商業使用。觀光局稍早表示,事前真的不知情,由於4節車廂共有4到5處有使用該字體,面積並不大,目前仍在討論如何處置,現階段將先保留字體不動。觀光局表示,稍早已聯繫上文悅科技,由於該列車為公共行銷,非明顯涉及商業用途,所以會以這點和廠商詢問版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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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科技部開放AI語音數據資料集談資料的「權利」變化
賴文智律師
三、從海拉細胞到人臉辨識,不只是純粹的研究倫理問題
「海拉細胞」是人類醫療史上第一個可以在人體外存活、繁衍的細胞株,長期以來對於醫學研究有極大的貢獻(促成小兒麻痺疫苗、化學療法、基因圖譜、試管嬰兒等醫學突破),但直至2010年暢銷書《海拉細胞的不死傳奇》(The Immortal Life of Henrietta Lacks)出版後,「海拉細胞」的貢獻者-海莉耶塔・拉克斯,才為世人所認識,而距離1951年她踏入巴爾的摩的約翰霍普金斯醫院(同年10月病逝於該醫院)已超過半世紀。當該醫院的醫師利用治療過程中取出檢驗的癌細胞,成功在試管中培養繁殖,「海拉細胞」成為半個世紀以來科學家做人體相關研究的最佳利器。但這些貢獻都是在從未曾取得同意,其後人也都一直被蒙在鼓裡的情形進行,可說是一段醫療科學的「黑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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