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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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智律師

許多人說,我是他們遇到唯一一個在messenger對話時,還使用完整標點符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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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08/05/23 17:29
超鏈結(Hyperlink)與網路著作權之關係(1)
這篇研究所的學期報告可以說是我個人進入網路與智慧財產權這個領域的處女作,雖然現在有許多的論述是已經過時了,但總還是留下來作一個紀念,正所謂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這一篇篇的文章,或許就是我人生重要的痕跡。當然,也要特別感謝謝銘洋老師從研究所一路以來的提攜與照顧,也希望每個人都能找到自己人生的導師。 (閱讀全文)

由 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引用 (0) | 閱讀(3819)
2005/05/31 14:35
機車包只要NT3000—談商品設計的智權保護(3)

(二)專利法

多數的名牌精品其實是無法取得商標權,舉例來說,LV的棋盤格紋,因為棋盤格紋應用很廣泛,很難取得商標權;PRADA的黑色帆布設計,更是難以透過商標法來處理。但是,如果有些名牌精品的設計,事實上是可以取得新式樣專利或新型專利的保護。

 

專利法第一○九條第一項規定:「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獨特具有新穎性的皮件、衣服的版型或花色,可以透過申請新式樣專利的方式受到保護。若是在形狀、功能、構造上具有一定程度的新穎性,也可能申請新型專利的保護。

 

像是柏金包、凱莉包、機車包等,在皮包的外型設計、功能性等,相較於當時其他皮件的設計,都具有一定的新穎性,若是當時有申請專利時,則可獲等十至十二年的保護,可以禁止類似皮包的製造,也是值得國內外名牌精品業者注意的保護方式。透過專利保護的缺點在於專利申請及維持的成本高,取得的時間較長,若是商品只流行一段時間就消逝,那專利的保護可能就緩不濟急。

 

(三)著作權法

一般來說,著作權法只保護文藝性的創作,實用性的設計,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在商品設計風格方面,例如:皮包的形狀、構造、衣服版型等,要透過著作權法保護較為困難。不過,整體的造型可能因為是實用性的設計,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在商品上的特殊圖案,可能仍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舉例來說,PRADA近年新增設計的機器人,本身可能是一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LV的櫻桃包,櫻桃圖樣也有可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此,當他人要仿製這些新的設計風格時,即有可能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廠商在考慮商品設計風格的保護時,也可考慮在設計時加入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元素。

 

(四)公平交易法

模仿名牌商品的設計風格,也可能被認為是一種公平交易法所禁止的不公平競爭行為,一是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有關於「表徵」的保護;二是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有關於搭便車(free riding)這類不公平競爭行為禁止的規定。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有關於「表徵」的保護,較商標保護的範圍大,因為,表徵並不限於商標文字、圖樣,只要是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的表徵,都可能援引公平交易法加以保護。在名牌商品的設計風格模仿的部分,主要是整體外觀設計的部分,若可以證明該商品設計的風格已屬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的表徵,即有可能透過公平交易法尋求救濟。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則是公平交易法的「帝王條款」,具有補充公平交易法規定不足的作用。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對於「榨取他人努力成果」認為是一種不公平競爭行為,包括:攀附他人商譽、高度抄襲、利用他人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等。

 

在網路拍賣刊登Burberry風、LV風等字眼,且販售內容是與Burberry、LV高度近似的商品,則有可能依據個案被認定是一種攀附他人商譽、高度抄襲、利用他人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的行為,畢竟原廠在商品信譽上投入相當的資源,而賣家刻意使用Burberry風、LV風等字眼,也有利用Burberry、LV的商標吸引買家的用意,因此,還是要相當謹慎。

 

四、建議

網路拍賣在近年來成為創業的主要方式之一,在網路上尋寶的樂趣,也吸引許多使用者投入,然而,網路上充斥的仿冒品,也令許多使用者裹足不前,令原廠蒙受重大損失。本文所討論的真商標但非原廠正品,以及名牌風格的模仿商品,確實是遊走在侵害智慧財產權的灰色地帶,必須要依據個案進行處理。

 

作者在此也要提醒有心投入網路拍賣的創業者,必須要體認到只要想搭名牌的順風車,即可能產生侵害智慧財產權的風險,並非只要搶註商標或未標示商標,即不會有侵害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在投入網路拍賣前,事先進行智慧財產權的評估有其必要性;而原廠或代理商也可考慮採取適當的法律途徑解決市場仿品充斥的混亂狀況,無論是商標法有關於著名商標的保護、公平交易法對於「表徵」的保護,都有賴於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否則很可能因為無秩序的使用,而產生商標或表徵淡化的結果,屆時就無法主張權利。

 

至於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可以用低價買到類似名牌的商品,似乎沒有什麼不好,但是,如果真的想要享受在網路尋寶的樂趣,除了加強名牌辨識的功力之外,在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方面,也不要只信賴網拍平台業者的過濾工作,因為是否侵害智慧財產權還是有模糊地帶,這方面也是要有獨立的判斷能力喔!

 

機車包只要NT3000—談商品設計的智權保護(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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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17 14:33
機車包只要NT3000—談商品設計的智權保護(2)

(一)商標法

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不得註冊。若有不得註冊的事由,依據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得於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若是已超過異議期間,仍可依同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在註冊公告之日起五年內,申請評定。評定案件經評決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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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03 14:30
機車包只要NT3000—談商品設計的智權保護(1)

「Balenciaga Motorcycle Bag機車包小羊皮手提包有貨了~預訂NT3000」、「ANNA系列蝴蝶精品浮雕立體花紋三折長夾260」、「GOAGH系列大GLOGO斜背包300」,看到網路拍賣上琳瑯滿目這類的名牌商品拍賣資訊,作為消費者的我們,相信大家心裡必然覺得這一定是仿冒品,否則怎麼可能那麼便宜,可是,賣家又堅稱絕對不賣仿冒品。如果是仿冒品的話,為什麼原廠或網路拍賣平台的經營者都不採取一些行動,來處理這些銷售仿冒品的賣家,還網路拍賣一個誠信的空間,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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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9/20 13:56
專利制度對產業發展的影響-從英特爾控告威盛P4專利侵權案談起(2)

三、威盛透過S3 Graphics取得P4授權可能產生疑義

        本次威盛與英特爾的專利侵權糾紛中,威盛公司主要認為自己並未侵害英特爾的專利權,據推測主要是來自於威盛公司透過與旭上(S3)公司共同投資設立的S3Graphics公司製造,而旭上(S3)公司過去曾與英特爾簽過交互授權合約,因此,認為自己並未侵害英特爾的專利權。在不清楚旭上(S3)與英特爾交互授權合約的內容的情形下,有幾項疑點待釐清,提供予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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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9/10 13:52
專利制度對產業發展的影響-從英特爾控告威盛P4專利侵權案談起(1)

在國內晶片組大廠威盛八月中推出P4主機板使用的P4X286與P4M266兩款晶片組,英特爾控告威盛侵權的陰影就一直如影隨行。而英特爾果然也一如所料,在短期內立即向美國法院提起專利侵害的訴訟,並請求法院求法官下達禁制令,禁止威盛製造P4晶片組與銷售,再度引起業界對於專利議題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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