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關於版主
賴文智律師

許多人說,我是他們遇到唯一一個在messenger對話時,還使用完整標點符號的人。

wenchi@is-law.com
站內搜尋 Search

專業部落格 Blog

全域分類 Menu

益思

2008/05/26 15:37
淺談智慧財產權管理(2)

縱向深化與橫向連結並重

談到縱向深化,主要是指無形資產必須要設法取得權利的保護,因為無形資產不像有體物那麼明確,只能依賴法律的規範,若不遵循法律的規範,則無法受到智慧財產權法律的保護。因此,從個別智慧財產權的角度來觀察,在管理上必須使無形資產依據法律規定尋求保護。例如:專利權、商標權必須經過登記、審查的程序,而專利權又必須符合:可專利性、實質保護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及充分揭露等,若是企業不清楚智權法律規範,可能一不小心就喪失受保護的資格;或是企業沒有注意到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例如:若專利只申請台灣與美國,但若有廠商在大陸生產,銷售至歐洲,就無法對其主張專利權),未能在優先權期間就取得跨國保護,使得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不完整,而在未來的權利行使上產生困難。

 (閱讀全文)

由 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引用 (0) | 閱讀(3277)
2008/05/26 15:35
淺談智慧財產權管理(1)

淺談智慧財產權管理

文‧賴文智

智慧財產權管理的目的

企業為何要進行智慧財產權管理?其實和企業的其他經營活動一樣,智慧財產權管理最終的目的,也是為了追求利潤。企業利潤的產生,不外乎開源與節流。在開源方面,我們都知道智慧財產權乃是企業禁止競爭對手利用相同技術、授權他人使用以獲取權利金的重要工具,一般在評量是否申請專利權時,是否有潛力對外授權利用或是可以阻斷對手使用,也是重要的判斷標準,然而,要達到此一目的,若未能事先評估技術或資料的保護模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而不受保護,或是雖然有取得智慧財產權,但保護不夠完整,都會讓企業研發創新的心血大打折扣。在節流方面,除透過適當的規劃節省權利申請或維護費用外,諸如善用專利公開資訊,以避免無謂的重覆投資、降低研發的成本,透過交互授權減少侵權損失等,也都是智慧財產權管理對於企業的重要貢獻。

 (閱讀全文)

由 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引用 (0) | 閱讀(4117)
2008/05/23 18:18
數位學習在著作權方面的注意事項(2)

二、常見的數位學習侵權態樣

(一)使用他人的照片或美術、圖形著作

    照片或美術、圖形著作經常被用於數位學習的教材中,雖然不是不可能主張「合理引用」,但因為這類著作一旦利用時就是屬於「全部利用」,顯少是切割成小部分來引用,因此,透過第52條主張合理引用就有些困難,建議在有使用他人照片或美術、圖形著作時,儘可能以取得授權為原則。

 (閱讀全文)

由 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引用 (0) | 閱讀(2927)
2008/05/23 17:55
數位學習在著作權方面的注意事項(1)

數位學習在著作權方面的注意事項

賴文智*

一、如何合法製作利用數位學習教材?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利用的基本架構,就是當我們利用他人著作時,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就必須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因此,除非全部的教材內容都是自行創作,否則,只要需要利用他人著作製作數位學習教材時,就需要透過下列二種途徑解決,一是取得合法授權,另一則是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利用,只要掌握這二個大的原則,就不用擔心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閱讀全文)

由 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引用 (0) | 閱讀(3453)
2008/05/23 17:44
超鏈結(Hyperlink)與網路著作權之關係(5)

6.超連結使用之經濟分析

網路上之廣告形式,通常有兩種,一種是廣告電子郵件,一種是網頁廣告。通常網頁廣告是放置在網站之首頁,而其廣告費用的計價方式是鍵擊率(hit rate)[1][7]或網頁造訪人次[2][8],因此,網路上超鏈結直接跳過首頁進入較內層、無廣告之內頁,引起網站經營者相當之不滿。

由經濟的角度來看,主要在追求社會總體利益的極大化,因此,只要能夠估計出各種權利存在、行使時,社會總體福利之變化,社會總體福利達到最大值時,其權利歸屬狀態即為最佳之立法方式。

 (閱讀全文)

由 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引用 (0) | 閱讀(3728)
2008/05/23 17:41
超鏈結(Hyperlink)與網路著作權之關係(4)

5.超連結在我國著作權法下之討論

若超鏈結符合默示授權之範圍,則本文僅須討論將網頁放置在網際網路上,著作權人之默示範圍為何?若不包括,則應討論是否為合理使用。本文認為吾人在衡量默示權範圍時,通常亦以是否屬合理使用作為重要之考量因素,因此本部分之討論,將從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之規定著手。

 (閱讀全文)

由 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引用 (0) | 閱讀(3445)
2008/05/23 17:39
超鏈結(Hyperlink)與網路著作權之關係(3)

4.超鏈結案例介紹[4]

然而,隨著網路技術的進步及龐大網路商機的預期,超鏈結的方式愈來愈多,其表現方式亦趨多樣化,因此產生了幾個可能產生著作權侵害爭議的案例,以下將逐一介紹:

 (閱讀全文)

由 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引用 (0) | 閱讀(3616)
2008/05/23 17:36
超鏈結(Hyperlink)與網路著作權之關係(2)

3.設置超鏈結之法律問題

原則上,一般單純的在網頁上放置超鏈結,例如:蕃薯藤台灣網際網路索引或是http://www.yam.org.tw/b5/yam/,應不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財產權的問題,因為超鏈結之本身,並不能成為著作權法保障之著作網站或網頁之內容,方為著作權保障之著作,而網站設置或網頁製作之目的,在於希望經由網際網路傳播的方式,使得各種資料得以在使用者的電腦上迅速、廣泛地被呈現,因此凡建置網站或製作網頁並將之置於Internet上者,在美國法上,應可認為對他人進入或幫助他人進入其網站並瀏覽其網頁內容之行為,可認為已有默示之同意(Implied Public Access),並不構成著作權之直接侵害或幫助侵害;而就我國著作權法而言,關於使用超鏈結之責任,則可分為下述幾個階段討論:

 (閱讀全文)

由 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引用 (0) | 閱讀(3620)
2008/05/23 17:29
超鏈結(Hyperlink)與網路著作權之關係(1)
這篇研究所的學期報告可以說是我個人進入網路與智慧財產權這個領域的處女作,雖然現在有許多的論述是已經過時了,但總還是留下來作一個紀念,正所謂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這一篇篇的文章,或許就是我人生重要的痕跡。當然,也要特別感謝謝銘洋老師從研究所一路以來的提攜與照顧,也希望每個人都能找到自己人生的導師。 (閱讀全文)

由 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引用 (0) | 閱讀(3718)
2005/05/31 14:35
機車包只要NT3000—談商品設計的智權保護(3)

(二)專利法

多數的名牌精品其實是無法取得商標權,舉例來說,LV的棋盤格紋,因為棋盤格紋應用很廣泛,很難取得商標權;PRADA的黑色帆布設計,更是難以透過商標法來處理。但是,如果有些名牌精品的設計,事實上是可以取得新式樣專利或新型專利的保護。

 

專利法第一○九條第一項規定:「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獨特具有新穎性的皮件、衣服的版型或花色,可以透過申請新式樣專利的方式受到保護。若是在形狀、功能、構造上具有一定程度的新穎性,也可能申請新型專利的保護。

 

像是柏金包、凱莉包、機車包等,在皮包的外型設計、功能性等,相較於當時其他皮件的設計,都具有一定的新穎性,若是當時有申請專利時,則可獲等十至十二年的保護,可以禁止類似皮包的製造,也是值得國內外名牌精品業者注意的保護方式。透過專利保護的缺點在於專利申請及維持的成本高,取得的時間較長,若是商品只流行一段時間就消逝,那專利的保護可能就緩不濟急。

 

(三)著作權法

一般來說,著作權法只保護文藝性的創作,實用性的設計,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在商品設計風格方面,例如:皮包的形狀、構造、衣服版型等,要透過著作權法保護較為困難。不過,整體的造型可能因為是實用性的設計,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在商品上的特殊圖案,可能仍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舉例來說,PRADA近年新增設計的機器人,本身可能是一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LV的櫻桃包,櫻桃圖樣也有可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此,當他人要仿製這些新的設計風格時,即有可能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廠商在考慮商品設計風格的保護時,也可考慮在設計時加入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元素。

 

(四)公平交易法

模仿名牌商品的設計風格,也可能被認為是一種公平交易法所禁止的不公平競爭行為,一是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有關於「表徵」的保護;二是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有關於搭便車(free riding)這類不公平競爭行為禁止的規定。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有關於「表徵」的保護,較商標保護的範圍大,因為,表徵並不限於商標文字、圖樣,只要是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的表徵,都可能援引公平交易法加以保護。在名牌商品的設計風格模仿的部分,主要是整體外觀設計的部分,若可以證明該商品設計的風格已屬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的表徵,即有可能透過公平交易法尋求救濟。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則是公平交易法的「帝王條款」,具有補充公平交易法規定不足的作用。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對於「榨取他人努力成果」認為是一種不公平競爭行為,包括:攀附他人商譽、高度抄襲、利用他人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等。

 

在網路拍賣刊登Burberry風、LV風等字眼,且販售內容是與Burberry、LV高度近似的商品,則有可能依據個案被認定是一種攀附他人商譽、高度抄襲、利用他人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的行為,畢竟原廠在商品信譽上投入相當的資源,而賣家刻意使用Burberry風、LV風等字眼,也有利用Burberry、LV的商標吸引買家的用意,因此,還是要相當謹慎。

 

四、建議

網路拍賣在近年來成為創業的主要方式之一,在網路上尋寶的樂趣,也吸引許多使用者投入,然而,網路上充斥的仿冒品,也令許多使用者裹足不前,令原廠蒙受重大損失。本文所討論的真商標但非原廠正品,以及名牌風格的模仿商品,確實是遊走在侵害智慧財產權的灰色地帶,必須要依據個案進行處理。

 

作者在此也要提醒有心投入網路拍賣的創業者,必須要體認到只要想搭名牌的順風車,即可能產生侵害智慧財產權的風險,並非只要搶註商標或未標示商標,即不會有侵害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在投入網路拍賣前,事先進行智慧財產權的評估有其必要性;而原廠或代理商也可考慮採取適當的法律途徑解決市場仿品充斥的混亂狀況,無論是商標法有關於著名商標的保護、公平交易法對於「表徵」的保護,都有賴於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否則很可能因為無秩序的使用,而產生商標或表徵淡化的結果,屆時就無法主張權利。

 

至於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可以用低價買到類似名牌的商品,似乎沒有什麼不好,但是,如果真的想要享受在網路尋寶的樂趣,除了加強名牌辨識的功力之外,在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方面,也不要只信賴網拍平台業者的過濾工作,因為是否侵害智慧財產權還是有模糊地帶,這方面也是要有獨立的判斷能力喔!

 

機車包只要NT3000—談商品設計的智權保護(1)(2)(3)  

 


Copyright IS-Law.com
由 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引用 (0) | 閱讀(2998)
«上一篇   1 2 3 ... 27 28 29 30 31 32 33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