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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Web 2.0時代著作創作與利用特性
一、業餘創作者大幅增加
若談到Web 2.0時代著作創作的現象,業餘創作者(Amateur)顯然是一個不得不重視的現象。有趣的是,勞倫斯.雷席格(Lawrence Lessig),在《誰綁架了文化創意?》[1]一書中,大談如何找回人人可以自由創作的文化,而安德魯.基恩(Andrew Keen),在《你在看誰的部落格?》[2]一書中,則是認為業餘者所創作大量、無償、混亂的創作,終將摧毀得來不易的文化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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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羅琳告侵權 「哈利波特辭典」作者痛哭 哈利波特書迷范德艾克(Steven Vander Ark)因撰寫「哈利波特辭典(Harry Potter Lexicon)」一書,遭哈利波特作者羅琳(J.K. Rowling)控告侵犯版權。范德艾克15日出庭時,在證人席情緒崩潰、痛哭流涕,因他不願和偶像羅琳對簿公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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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 2.0環境對著作權法制的再思考
賴文智*.王文君*
Title: Rethinking Copyright Law System in Web 2.0 Environment
Author: Wenchi Lai (賴文智) and Wen-chun Wang (王文君)關鍵字:Web 2.0、著作權、業餘創作者、授權、合理使用
Keywords: Web 2.0, Copyright, Amateur, License, Fair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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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機關可否享有著作權?
政府機關拿人民納稅的血汗錢,透過公務員職務上的活動所創作出來的成果,可否享有著作權,然後,再向人民主張著作權,確實是一個蠻有趣的問題。因為,有些人認為如果政府機關的創作成果受著作權法保護,妨礙資訊流通;有些人則認為如果政府機關的創作成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則將使少數人無償地享受人民納稅的成果,亦不符合公平。著作權法旨在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賦予政府機關相關文書著作權的保護,是否有利於國家文化發展,其實是一個可以討論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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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著作權問題停看聽
賴文智律師
網友透過便利的部落格服務,發表自己的創作或分享其他的網路內容,雖然非常便捷,也容易與其他網友互動,但是,曾出不窮的網路著作權爭議,也經常讓網友困惑。以下即簡單說明幾個網友可能誤解的概念,以避免不小心就踩到著作權的陷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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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的三個要件
依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依本辦法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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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NIC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在2001年公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及其附則,並委由資策會科法中心及台北律師公會作為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後,實施迄今已有五年的歷史,其快速、專業的爭議處理程序,讓多數問題較明確的網域名稱爭議案件獲致當事人可接受的結果,釐清網域名稱歸屬與利用的關係,對於國內網域名稱使用的秩序,產生相當程度的維護作用,也消弭許多潛在的網域名稱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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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君雅」人紅沒分紅 告廠商侵權(閱讀全文)
2008-08-29【甘嘉雯/桃園報導】
圓嘟嘟的臉頂著爆炸捲頭,張君雅小妹妹從巷頭跑到巷尾回家吃麵的廣告深植人心。維力公司趁勢推出卡通版「張君雅小妹妹」相關產品業績翻漲,但本名簡嘉芸的張君雅卻分不到紅,簡家仍租屋賣麵。簡媽媽認為,維力應給予同等報償,委託經紀公司發律師函求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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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著作權是屬於誰的?政府機關利用該著作,是否需取得該公務員的同意?
公務員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若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的範圍,如:憲法、法律、命令、公文或相關的翻譯或編輯物、依法令舉行考試的試題等,根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並不存在「著作權」,自無庸探討著作權歸屬的問題,當然,政府機關或其他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閱讀全文)公務員職務上草擬的文書,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公務員在機關服務的期間,為完成其職務工作,經常會撰擬許多文件,像是人民申請案件的回覆、政府採購案的招標須知、各類契約、法令條文的草擬、政府活動文宣、公務員出國報告等,這些也都是承辦人員的心血結晶,著作權法是否保護這些公務員職務上草擬的文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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