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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實務議題研究
壹、前言
眾所矚目的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終於在全民拼經濟的呼聲中由立法院通過,正式宣告交通、餐飲、購物、娛樂一卡通的時代來臨,目前市面上各種儲值卡、電子錢包使用範圍不再僅限於單一用途支付,發行廠商透過彼此相互整合後,使用者可以省下攜帶零錢與卡片塞滿皮包的麻煩,廠商也可以享受加速付款的優點,減少找零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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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正如同前述提及交互授權契約期間相當長,即令議約時再如何謹慎,也難以避免事後會發生締約時所未預期到的情事,因此,終止契約的條款就會是呈現雙方對於此類長期合約風險控制的重要規範。與一般性像是解散、停止營運、明顯無履行債務之能力等終止條款,交互授權時因為簽約的當事人間的關係很重要,(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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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前述AMD與英特爾之爭議,英特爾認為AMD僅持有新公司34.2%的股權,而ATIC公司則持有65.8%股權,因此,該新公司不能算是AMD的子公司,而AMD認為該公司已經符合子公司的條件,因為合約規定並沒有說是採所有權來計算,只說你必須原始貢獻50%的資產,而AMD投入的德國工廠、人力、技術,以及智慧財產權,早已超過50%。可以想見雙方間的約定恐怕又較前述一般常見條款更為模糊,可能涉及以新公司「原始投入」的方式。(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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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Intel公司與AMD公司終止授權糾紛談交互授權契約應注意事項
賴文智 律師
一、前言
據報載AMD公司於2008年10月間宣布晶片設計與製造分家,新成立的公司乃是AMD與阿布達比政府投資公司Advanced Technology Investment Co. (ATIC)合資設立,將負責製造業務,並由ATIC持有55.6%股權[1]。但五個月之後,英特爾公司則通知AMD公司,因為該新成立的製造公司,並不符合雙方於2001年簽署之專利交互授權契約之子公司之定義,若60日內未獲得解決,英特爾公司將終止該專利交互授權契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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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虹:「合法盜版」張愛玲 從此永不團圓(閱讀全文)
【聯合報╱張小虹】 2009.02.27 03:56 am
那張愛玲過世後,其版權收益與各種衍生權益金究竟所歸何處?張愛玲在一九九二年所立的遺囑中,將財產遺贈給宋淇與鄺文美夫婦。此二人乃張一生的摯友,張與鄺曾為香港美國新聞處的同事,由此認識宋而成為至交,移居美國後也與二人時時魚雁往返,就連想要做件旗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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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語
對於Web 2.0發展與著作權法制的關聯性而言,筆者也還沒有思考出比較適當的解決途徑,因此,只能提出一些現象供讀者參考。然就筆者個人多年來觀察數位及網路科技發展的心得,可以提出下述幾點建議供主管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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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著作權法制的檢討
一、回歸著作權制度的核心
著作權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前述立法意旨可分為三項,一是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包括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二是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包括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合理使用、強制授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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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Web 2.0時代對著作權制度的衝擊
既然著作創作與利用的社會環境已有所改變,雖然透過Web 2.0平台創作並非現行社會著作創作與利用的主流,然而,因為Web 2.0時代「參與者眾」的特色,作為法治民主國家,若著作權法無法妥適處理此一「眾人之事」,勢將面臨其存續正當性的挑戰。筆者認為由Web 2.0時代著作創作與利用的特性來觀察,現行的著作權法制至少面臨下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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