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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子票證系統實際上整合之可能性
電子票證的整合涉及法規、市場、技術等多面向的因素,當然不是本條例通過即可解決。國內現行各廠商所發行的儲值卡、電子錢包、禮券等,許多發行量都已達到一定的市場規模,從電子票證是否能被民眾所接受的角度來觀察,顯然市場已相當成熟無須擔憂此一問題,但若由整合成為「一卡通」的目的來觀察,綜觀我國電子票證發行現狀,交通電子票證已因交通部推動之「交通電子票證一卡通計畫」,整合簡化成北、中、南三區交通電子票證系統,朝全區一卡通目標邁進[1];而小額消費現金儲值卡則以icash卡發卡量最大且通路最多。但現有龐大的儲值發行量,因為不同系統所採用的讀卡機及卡片結算機制的不同,反而可能成為彼此整合的一種負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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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小老闆啦啦隊2》連續8週蟬聯博客來網路書店 行銷企管-法令規範類銷售NO.1
網路上如果不小心廣告或標價錯誤的話,會需要負什麼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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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8更新:對輔大毛慶楨教授中時投書回應
教授們,請挑選合法下載的教科書;大學生有權利要求教授這麼做,不祗是省錢,還得到自由。
據報中華語文仲介協會授權台南市影印商業同業公會,在付費且部分影印前提下,得以影印特定教科書。
教育部及智慧財產局應立即停止圖利出版社的行為,不可理會商業壓力團體函件,應以正面方式,向大學教授介紹既有的自由教科書。或進一步地,付費委託大學教授編輯出版自由的教科書,才是根絕非法影印行為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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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既有儲值卡發行業者之整合分析
以本條例中電子票證之文義來看,目前除銀行所發行之現金儲值卡外,其他諸如悠遊卡、icash等社會上流通之現金儲值卡或禮券,均非本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但這些現金儲值卡畢竟代表社會交易上對於替代現金的支付工具的需求,未來亦屬於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整合之對象,以下即由對本條例的理解,觀察既有儲值卡發行業者在整合方面的分析,初步了解本條例立法所期待「一卡通」之目的能否順利達成,作為讀者觀察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發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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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記名與不記名電子票證之發行
以目前實務情形來看,預付型現金儲值卡之發行以不記名為多數,不記名儲值卡於消費行為時不須取得認證,即如同電子錢包,以電子貨幣取代實體貨幣,使付款程序縮短而節省消費行為的時間。不記名電子票證並不需儲存持卡人個人資料,僅儲存交易資料如儲值金額、消費金額等,這些交易資料因難以與持卡人身分連結,恐難屬本條例第21條所稱之「個人資料」。故以本條例所規定之保密義務及相關罰則來看,發行不記名電子票證對發行機構來說,因未取得持卡人個人資料,責任較輕微,發行記名電子票證所須付擔之個人資料保密及管理之成本,顯較不記名電子票證為高,無異是鼓勵發行機構發行不記名電子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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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史威斯鐘錶商標 法院判撤銷
2009-06-17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美商K史威斯公司在民國95年間,以「KSWISS & Shield Device 」商標在我國取得商標註冊。但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瑞士以產製品質優良的鐘錶著稱於世,一般人看到瑞士(SWISS),就會想到與瑞士的鐘錶產生聯想,美商K史威斯的商標讓消費者容易產生混淆誤認,違反我國商標法規定,智慧財產局應依判決,撤銷美商K史威斯的商標。
美商K史威斯是自民國55年設立以來,以生產鞋靴、衣服等商品著名,美商K史威斯卻在95年6月22日以「KSWISS & Shield Device 」商標,指定使用在「鐘錶及計時儀器;手錶」商品,且經智慧財產局准予註冊。
K史威斯使用SWISS字樣竟然能夠在我國獲得商標註冊,震撼所有瑞士鐘錶業者,於是透過瑞士鐘錶業總會,跨海來台向智慧局提出異議,但被駁回,隨後又向經濟部訴願,也遭駁回。因此向智慧法院提起商標異議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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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本條例施行後實務議題探討
一、與既有支付工具之比較
我國目前於市場上流通的支付工具有許多種類,以下茲就各種支付工具與電子票證法律關係方面之異同說明如下:
(一)電子票證服務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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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卡人預付款項之保障
就持卡人權益保障的部分,以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其資本額為5億元,而悠遊卡發卡量已突破1500萬張,若以每張經常性的預付金額200元計算,持卡人總預付金額即超過30億元,若無適當機制控管其資金運用,尤其在跨行業利用時,並非單一交通用途費用預付,尚涉及眾多特約機構款項結算事宜,若有不慎將嚴重影響社會對電子票證之信賴與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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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離譜 網售東森購物 8千筆個資
業者屢出包 卡號全都露 每筆5毛
2009年06月11日蘋果日報
【郭睿誠、侯柏青╱台中報導】八千筆東森購物台消費者個人資料在網路上「全都露」。有民眾周一在網路上宣稱「輸錢賣信用卡資料」,強調是「東森購物流出」,客戶姓名、信用卡號、身分證字號等一應俱全,一筆賣零點五元,還提供兩個檔案、多達八千筆免費資料供有意購買者參考。《蘋果》經抽樣訪問確認資料無誤。東森購物接獲《蘋果》查訪後表示已向警方報案;消基會則呼籲民眾慎選其他更安全的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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