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部落格 Blog
- 賴文智 律師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張啟祥 律師
訴訟法制暨大陸投資 - 劉承愚 律師
生技醫材暨創業投資 - 劉承慶 律師
契約管理與文創事業 - 蔡淑娟 律師
金融法務暨公司治理 - 蕭家捷 律師
個資保護暨民事行政爭訟 - 廖純誼 律師
農業、科技與智慧財產權 - 張桂芳 顧問
數位文創暨智權管理 - 王文君 研究員
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 益思團隊綜合發表
綜合專業文章部落格
全域分類 Menu
- 人工智慧 公司 公告 公平法 其他 刑法 刑訴 創投 勞工 商標 國土 專利 履歷 憲法 政府採購 時事短評 智權綜合 民法 民訴 法理學 消費者保護 營業秘密 生技 租稅 網路 著作權 行政法 行銷 遊戲 醫療衛生 金融 隱私 電信 電子商務 電影 非法律 非營利組織
益思
-
台北所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8樓
Tel 886-2-27723152
Fax 886-2-27723128
service@is-law.com
高雄所
高雄市四維三路6號17樓A2
Tel 886-7-335-7331
Fax 886-7-536-5657
eric@is-law.com
http://www.is-law.com
選單
日曆 Calendar
« | 十二月 2023 | » | ||||
---|---|---|---|---|---|---|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1 | 2 |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熱門文章
- 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如何認定是否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著名商標有什麼特殊的保護嗎?能不能主動申請將自己的商標認定為「著名商標」?
- 誤會大了!購買線上遊戲寶物可以無條件七天解約退貨?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網友「人肉搜索」的合法性?(1)
-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申請商標註冊需要多少費用?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是否應該要求員工一律簽署個人資料同意書?
- 由Awfully Chocolate案談加盟契約競業禁止條款的重要性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依法股東名冊絕不能外流?
- 拒絕電話行銷後,仍然不斷收到相同業者的電話?
-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註冊商標時,商品類別應該如何選擇?
版主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上)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出版:劉承愚律師《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上市《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 益思客服推薦
- 從歐盟的AI白皮書與資料策略看AI發展的管理框架(上) - 益思客服推薦
- 如何促進AI的發展—從Data Driven談資料應用的法律(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人工智慧對於著作權法制可能的衝擊(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淺談跨國連鎖事業的法律型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百果樹重新開幕,文化森林何時現? -- 兼論文創法第22條之適用 -- - 劉承慶律師推薦
-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一、APP產業基本概況(一) - 賴文智律師推薦
◎賴文智律師
主持人的法律責任主要還是來自於主持人個人的行為,當主持人設定特定的主題開設房間,自然不希望只有小貓二、三隻路過,除了發揮自己的人脈邀請知名的人士與談之外,主持人可能會想學習聲音經濟的老前輩-廣播節目,播放音樂、朗讀書籍等,但別忘了廣播節目的主持人有電台的行政支援,可以協助處理相關著作授權議題,但Clubhouse給主持人的支援可是連YouTube或twitch等直播平台都比不上,等同於零。所有主持人利用他人的著作,都必須要主持人自己負責。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賴文智律師
2020年COVID-19疫情引爆Podcast的聲音經濟之後,2021年初Clubhouse因特斯拉(Tesla)執行長馬斯克現聲,透過新聞報導的宣傳,瞬間引發全球網紅爭相加入Clubhouse這個邀請制的聲音社交平台的熱情,Clubhouse的邀請碼在拍賣網站上價格節節高升。然而,隨著使用者愈來愈多,聊天室的利用型態就愈來愈多元,跨國、互動、召之則來關之即去的特性,有播放音樂的、有轉播名人聊天錄音的、有聚眾炒股的、有大談禁忌議題的、有鼓勵不法活動的,各種實體世界中可能的音訊使用,都出現在Clubhouse中,尤其是據稱近期即將推出「抖內房」,相信更多元的應用情境,勢必更容易引來各方(包括各國政府)的關切。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賴文智律師
工商時間:本所與典藏藝術家庭出版社合作的「藝思有法Arts Law」系列第一本書《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上市,歡迎連結至博客來、MOMO購物網、誠品、三民書局購買,目前MOMO幾乎都有一直在7.9折的優惠,謝謝大家的支持!
打譜、詰棋、對奕大概是每位學圍棋的高手成長必經之路,託網際網路之福,幾乎所有高手的精采對局的棋譜,都能夠在各大圍棋網站上找得到。2021年5月11日韓國區塊鏈創業公司22nd Century Media宣布李世石(이세돌)合作,將李世石戰勝AlphaGo的棋譜(人機大戰第四局,也是人類棋士對AlphaGo唯一勝局),以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代幣)形式保存並於知名的NFT交易平台OpenSea(https://opensea.io/)上拍賣。經過一周的競拍,最後由OpenSea帳號「Doohan_Capital」,以60以太幣擊敗包括DeepMind在內的競爭對手標得該NFT棋譜。圍棋比賽的棋譜受著作權保護嗎?李世石對戰AlphaGo,棋譜的著作財產權是誰的?李世石有權利將棋譜製作成NFT進行拍賣嗎?Doohan_Capital花了60乙太幣(以5/19約計438萬新台幣)買到了什麼?
(閱讀全文)
Copyright IS-Law.com
◎賴文智律師
工商時間:本所與典藏藝術家庭出版社合作的「藝思有法Arts Law」系列第一本書《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上市,歡迎連結至博客來、MOMO購物網、誠品、三民書局購買,目前都還有新書上市7.9折的優惠,謝謝大家的支持!
IP授權交易是IP經營、商業化的必要之路,然而,到什麼程度算是準備好可以開始進行IP授權交易呢?我們可以分成幾個不同的面向來看:
(一)法律保護層面
不同屬性的IP可能需要規劃不同的保護手段,以圖像為主的IP,主要保護的方式是著作權,但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期間,則須視IP的種類及創作、產出的法律關係而定。舉例來說,一般我們可能會認為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是「創作人終身+50年」,但實際上著作權法其實是有二個不同的保護期間計算標準,如果該IP呈現的方式是屬於「攝影、視聽、錄音、表演」,或是該IP是屬於受雇人職務上完成的創作或出資聘人完成的創作,而約定以法人為著作人的情形,這種情形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則是從「公開發表後起算50年」。
Copyright IS-Law.com
◎賴文智律師
工商時間:本所與典藏藝術家庭出版社合作的「藝思有法Arts Law」系列第一本書《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上市,歡迎連結至博客來、MOMO購物網、誠品、三民書局購買,目前都還有新書上市7.9折的優惠,謝謝大家的支持!
進行IP授權交易時,難免會跟許多人打交道,IP授權交易的龐大利益吸引著多方資源的投入,也唯有適當地透過合約分配利益,IP才成真正成長茁狀,任何領域「吃獨食」都不可能成功的。IP授權交易活動的參與者,大概可以區分為下述幾種:
(一)權利人
如果是甫接觸IP授權的人,可能會覺得IP授權就是跟權利人取得所需的授權,應該不困難才是,但實務在運作上,可能某一個IP因為創作過程、交易歷史、專業分工或其他各種原因,未必所有權利都集中在同一人身上。以《The Smurfs》(藍色小精靈)角色圖像授權為例,由英文維基百科對於《The Smurfs》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藍色小精靈的角色圖像是由比利時漫畫家 Peyo 所創作,但由其官方網站(https://www.smurf.com/)的經營者資料,我們又會發現實際在管理《The Smurfs》的權利人應該是「International Merchandising, Promotion and Services SA」(I.M.P.S.),但實際在市場上看到《The Smurfs》的圖像授權商品,我們又會注意到有Peyo的簽名。因此,未必I.M.P.S.公司是擁有最終決定權的人,可能該公司是受到Peyo的委託進行IP經營管理。另外,如果想使用電影版藍色小精靈的新創角色,權利也未必在Peyo或I.M.P.S.公司身上,這要看授權拍攝電影合約的約定。
Copyright IS-Law.com
◎賴文智律師
工商時間:本所與典藏藝術家庭出版社合作的「藝思有法Arts Law」系列第一本書《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上市,歡迎連結至博客來、MOMO購物網、誠品、三民書局購買,目前都還有新書上市7.9折的優惠,謝謝大家的支持!
無論是IP授權方或被授權方,通常都是帶著不同的目的進行IP授權交易的談判,如果從IP授權方的角度來觀察,IP授權交易的目的大概可區分如下:
(一)擴展IP宣傳管道
以美國IP蜘蛛俠、蝙蝠俠等以「電影」票房收入為大宗的案例,為了使電影上映時獲得最佳的宣傳效果,取得較佳的票房,除了固定電影院的宣傳活動之外,電影上映前即會安排各種實體通路的授權曝光合作,例如:麥當勞推出蝙蝠俠電影授權的冷飲杯、兒童餐玩具、特別黑色套餐;7-11推出蝙蝠俠授權商品的貼紙集點活動;悠遊卡推出蝙蝠俠授權卡套;蝙蝠俠授權燕麥片產品上架到全聯超市;百貨公司改裝成高譚市。處處可見的蝙蝠俠標誌,提醒公眾新的蝙蝠俠電影即將上映,以期從電影票房收到第一波來自IP內容及衍生商品的豐厚報酬。
Copyright IS-Law.com
◎賴文智律師
工商時間:本所與典藏藝術家庭出版社合作的「藝思有法Arts Law」系列第一本書《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上市,歡迎連結至博客來、MOMO購物網、誠品、三民書局購買,目前都還有新書上市7.9折的優惠,謝謝大家的支持!
不同種類的「IP」應用的情境不同,以下我們來介紹幾個文創領域較常出現的IP授權合約的類型:
(一)圖像授權
以角色為主的IP,絕大多數都會進行圖像授權,像是授權服飾業者製作T-Shirt、貼紙、外包裝(盒)、布料、海報、Line貼圖等,通常圖像授權比較標準的條款,可能是要求被授權方只能從授權方準備好的圖庫裡挑選適合的圖像,以避免被授權方自行創作導致影響角色(IP)的對外形象,如果沒有適合的圖庫,可能就必須要另外支付委託創作的的費用,由授權方依據被授權方的需求客製圖像。當然,也可能約定被授權方有依據標準圖像酌予修改的權利,但大量生產製作前必須要得到授權方的同意,且因修改所可能衍生的著作財產權,必須移轉回到授權方,以確保該IP著作財產權的完整性。
Copyright IS-Law.com
◎賴文智律師
工商時間:本所與典藏藝術家庭出版社合作的「藝思有法Arts Law」系列第一本書《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上市,歡迎連結至博客來、MOMO購物網、誠品、三民書局購買,目前都還有新書上市7.9折的優惠,謝謝大家的支持!
授權(License, Grant a license)從學理上大概有二種不同的論述方式,一種是由權利人授予被授權人一個積極的利用權,被授權人可以在授權範圍內合法利用,例如: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另一種則是權利人同意不會行使其法律上保護的排他權,排除被授權人經許可的利用行為。例如:專利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因為專利權採取的是「排他權」的立法方式,解釋上專利的「授權」就會比較傾向於是專利權人不行使「排他權」的方式來描述。但這樣學理上的差異,其實對於一般產業人士影響不大,主要授權的運作還是依賴「合約」,只有少數訴訟時才會涉及到法律解釋的問題。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賴文智律師
演藝經紀合約雖然只針對「演藝工作」進行「經紀」事宜,但因為藝人的形象涉及藝人整體演藝生涯工作的發展,甚至會涉及到經紀公司所承接的表演或代言的合約是否違約的問題,通常在經紀合約都會出現「維持形象條款」。新聞也常見到像是,「藝人染毒 惹怒經紀公司 慘遭退團」、「藝人賣口罩詐騙 警察上門直接拖走 經紀公司認已解約」、「韓國男神認「性侵2女職員」 經紀公司緊急解約」等。通常這些違法的活動通常是藝人在私領域的生活,但因為會影響到經紀合約的履行,所以,往往都會用「維持形象條款」來約束藝人。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賴文智律師
本文發表於經貿透視雙周刊第547期(2020年7月)
三、歐盟及亞洲數位稅的立法現況
歐盟執委會發布「數位經濟公平稅收」指令草案,歐盟共有法國、義大利、匈牙利、波蘭以及脫歐的英國,紛紛通過內國具體執行之數位稅法律,而西班牙、捷克、比利時等已提出數位稅的法案[1],大致上是以全球數位服務營收超過一定金額(多數均為7.5億歐元),或在當地數位服務營收超過一定金額(375萬至2500萬歐元)作為課徵數位稅的門檻,稅率在1.5%~7.5%不等。除了大型的網路或數位企業不管是否有進入當地國均將被加徵數位稅之外,中型的企業也可能因為在不同國家提供數位服務營收的不同,而遭課徵數位稅。傳統以設立實體營運的據點或營業代理人作為課稅的原則,不再能夠作為企業進行稅捐規避保護傘。
Copyright I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