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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純誼律師
案例
啟航電信為了推廣4G業務,請來知名藝人拍攝廣告,在鏡頭前暢談實際使用4G服務的心得,表示啟航電信的4G服務極佳,網路的傳輸速度最快,不管他在任何地方使用都非常的流暢,一點也不卡卡。當然,為了避免爭議,小亮還是建議在廣告角落註明,各地區收訊情形仍有差異這樣的文字。
隨著用戶的增加,網路上也漸漸出現一些抱怨留言,表示廣告中不是說「不管在任何地方使用都非常的流暢,一點也不卡卡」,怎麼家裡還是只有3G訊號,只有到特定的地點才能使用4G。過沒多久居然新聞出現「知名藝人不實廣告,網友投訴公平會」的報導。藝人的經紀公司也打電話來關切,小亮該怎麼處理呢?若是真的涉及不實廣告,藝人是否須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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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純誼律師
案例
啟航電信也參加台灣的4G大戰,雖然4G的頻譜競標成本很高,但為吸引客戶啟航電信與其他搶先開台的電信業者相同,都推出4G吃到飽方案。正在評估優惠期間結束後是否續推吃到飽方案時,卻發現新聞報導指出因各家業者4G方案退場時間接近,公平交易委員會將介入調查是否有聯合行為。小亮嚇了一大跳,總經理也非常緊急地找小亮問清楚,究竟聯合行為是什麼以及該如何避免,請小亮盡快提出解決方案來避免遭到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難道電信業者有共識地因成本的考量而不繼續推4G吃到飽方案,就會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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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人若要提出URS申訴,可選擇向美國國家仲裁協會,或是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設在北京、香港、首爾、吉隆坡)等ICANN認可的爭議處理機構,以電子郵件提交申訴,相關文件中須包含申訴人的聯絡資訊、代表人資訊、所涉域名,以及500字說明為何其商標權利應受保護。收到申訴後兩個工作天後,受理URS之機構將進行行政審查,審查是否符合提出規定,如果申訴被駁回,將不會返還已繳交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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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純誼律師、賴文智律師
本文發表於TWNIC電子報,2015年1月(http://www.myhome.net.tw/2015_01/p02.htm)
統一快速暫停程序(Uniform Rapid Suspension Proceedings, URS)[1],為ICANN針對新頂級域名(new gTLD)開放之配套措施,以因應new gTLD開放後隨之而來可能發生的商標爭議,針對特定之域名註冊明顯侵害他人商標權的情形,提供一個比UDRP[2]更加迅速、簡明的程序,讓權利人可以即時防免侵害的擴大,未來包括.taipei、.htc等新頂級域名,都會適用URS的機制。至於.tw域名的部分,目前雖參考ICANN之UDRP而設置有.tw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但據了解平均處理時程約達2.5個月,對於權利人而言,未必能滿足其快速處理之需求,若能參考URS精神導入相關機制,亦可提昇.tw域名服務之品質與穩定性。以下即針對URS機制進行比較、介紹,以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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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表於TIPA電子報,2014年12月(https://www.tipa.org.tw/p3_1-1.asp?nno=225)
三、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我國著作權法並無如前述案例中所提到歐盟著作權指定第8條第3項對於「中間人」聲請禁制令之明確規定,至於我國著作權法第90條之4以下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相關規範,乃是「民事免責事由」,而非法律上課予網路服務提供者有採取一定作為的強制規範,自然不足以作為權利人向法院提出任何請求之依據。類似的禁制令規定,美國著作權法第502條則有法院可為防止或避免著作權侵害而核發暫時或永久禁制令的規範[1],但亦未明確將「中間人」單獨列出,而是以「the person enjoined」,比較概括地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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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表於TIPA電子報,2014年12月(https://www.tipa.org.tw/p3_1-1.asp?nno=225)
一、前言
著作權人希冀透過著作權法修正封鎖境外重大侵權網站的期待,在2013年5月間智慧財產局初次拋出這議題,即遭社會輿論反對而暫時擱置。然而,2014年3月27日歐盟法院針對奧地利最高法院所提出有關著作權人訴請法院禁止奧地利網路服務提供業者-UPC Telekabel Wien,提供客戶進入kino.to網站存取大量受著作權保護影片的案件,針對歐盟著作權指令2001/29/EC第8條第3項,本案是否符合相關法律適用要件進行裁決[1],認為依現行歐盟著作權指令,法院在衡平相關利益後,得准許此類禁制令,亦即,ISP業者據此負有採取適當措施使其使用者難以接觸特定侵權網站之義務。相信這對於長期將網路侵權防制重點放在ISP身上的權利人,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以下則簡單就本案進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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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在WIPO仲裁及調解中心(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有一則有趣的案件,是由量販業知名的法國家樂福公司對「carrefour.cn.com」域名提起的申訴案件[1]。一般我們熟知的域名爭議大多是出現在gTLD的第二層域名(例如:carrefour.com)或是ccTLD的第二層(carrefour.cn.tw)或第三層域名(carrefour.cn.com.tw),本案申訴人則是針對中國合肥市個人(Yujinhua)於「.cn.com」註冊carrefour這個域名提起申訴,且WIPO也接受並作出移轉域名之專家決定。難道,這代表對於他人註冊或使用這類第三層域名有構成混淆誤認等濫用之情形,也能透過既有的域名爭議處理機制解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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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名設計透過後天識別性取得商標權
依據商標法第29條規定,商標如果有不具「識別性」的情形,不得註冊。但在同條第2項規定一種例外情形,亦即,原先不具識別性的標識,如果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可例外允許註冊商標,這是一般所稱「後天識別性」或「第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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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應該如何保護文創成果,一般想像上大多會朝向以著作權法或是專利法中新型或設計專利來保護。然而,文創成果既然是要走入市場,除了著作權或是專利之外,還有一種智慧財產權是可以善加利用,那就是「商標」。傳統認識上,商標通常是選擇公司、行號、商品等名稱,進行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即可禁止他人以行銷目的使用,或作為建立自己的品牌之用。以上的認知固然沒錯,但卻小看了商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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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種權是怪獸?
今年初有一則新聞,標題很是聳動,自由時報以「四季橘侵品種權 果農含淚銷毀」(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645918)為題,讓很多讀者驚訝不已。原來我們日常生活中所食用的蔬果,所觀賞的花卉植物,是受有品種權保護的。那麼什麼是品種權?品種權的效力範圍又有多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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