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部落格 Blog
- 賴文智 律師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張啟祥 律師
訴訟法制暨大陸投資 - 劉承愚 律師
生技醫材暨創業投資 - 劉承慶 律師
契約管理與文創事業 - 蔡淑娟 律師
金融法務暨公司治理 - 蕭家捷 律師
個資保護暨民事行政爭訟 - 廖純誼 律師
農業、科技與智慧財產權 - 張桂芳 顧問
數位文創暨智權管理 - 王文君 研究員
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 益思團隊綜合發表
綜合專業文章部落格
全域分類 Menu
- 人工智慧 公司 公告 公平法 其他 刑法 刑訴 創投 勞工 商標 國土 專利 履歷 憲法 政府採購 時事短評 智權綜合 民法 民訴 法理學 消費者保護 營業秘密 生技 租稅 網路 著作權 行政法 行銷 遊戲 醫療衛生 金融 隱私 電信 電子商務 電影 非法律 非營利組織
益思
-
台北所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8樓
Tel 886-2-27723152
Fax 886-2-27723128
service@is-law.com
高雄所
高雄市四維三路6號17樓A2
Tel 886-7-335-7331
Fax 886-7-536-5657
eric@is-law.com
http://www.is-law.com
選單
日曆 Calendar
« | 六月 2023 | » | ||||
---|---|---|---|---|---|---|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1 | 2 | 3 |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熱門文章
- 最美的風景是人 – 街拍與肖像權、隱私權的衝突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員工的個人資料可以保留多久呢?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學校可以公告成績單、獎懲或榜單等事項嗎?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朋友在Facebook的照片、打卡未經同意標記我,是否有違反個資法?
- 親權與子女隱私權之衝突 父母可以查看子女的個人資料嗎?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蒐集個資時告知當事人的「目的」,是不是多多益善?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機關或企業可否利用公司人事資料提供內部通訊錄給全體同仁?
- 傳染病與前科資料 人資的個資法與就業歧視問題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父母向學校索取學生成績或其他校內表現記錄,學校該怎麼辦呢?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取得政府機關或第三公證單位的認證,是否就能免於個資賠償責任?
版主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上)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出版:劉承愚律師《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上市《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 益思客服推薦
- 從歐盟的AI白皮書與資料策略看AI發展的管理框架(上) - 益思客服推薦
- 如何促進AI的發展—從Data Driven談資料應用的法律(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人工智慧對於著作權法制可能的衝擊(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淺談跨國連鎖事業的法律型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百果樹重新開幕,文化森林何時現? -- 兼論文創法第22條之適用 -- - 劉承慶律師推薦
-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一、APP產業基本概況(一) - 賴文智律師推薦
工商時間:個人資料保護法Q&A購買網頁
A公司是一間員工不多,由大集團轉投資的小公司,因此與隸屬於同一集團轉投資的其他B、C、D、E公司及總公司在同一棟大樓辦公,整個集團的人事業務向來都由總公司的人事單位代為管理,以減省管理成本。不過,今年剛錄取的應屆畢業生收到薪資單時,向主管提出疑問,為何是由集團總公司開立薪資單給我?公司這樣處理是合法的嗎?
(閱讀全文)
Copyright IS-Law.com
工商時間:個人資料保護法Q&A購買網頁
相信包括筆者在內的許多讀者都已經被Facebook牢牢綁定,有事沒事就想要看一下朋友是否PO了新的照片或是發布新的訊息,或是自己所發布的訊息是不是有好多人來按讚或是誰來回覆了什麼有趣的內容等等。Facebook固然讓我們與朋友間的互動增加了許多新奇且有趣的方式。然而,這些互動方式間也隱藏了個人隱私資訊可能因此遭到侵害的風險。
(閱讀全文)
Copyright IS-Law.com
工商時間:個人資料保護法Q&A購買網頁
讀者們若是小時候像筆者一樣調皮搗蛋,可能都會有過害怕父母收到學校過單的機會,每天的小考、段考到每學期的成績單,父母能不看到最好就不要看到。小時候以為長大了就不會有這種煩惱,沒想到上了大學,依然有許多住在宿舍的外縣市同學,都要趕在成績單寄到家以前回家,才能在父母看到成績單前先行攔截。在個資法施行後,若是父母希望藉由成績單及其他學校表現相關記錄資料,得知小孩子在學校是否認真向學、遵守校規,是否還能夠直接向學校索取相關資料?學校在遇到家長的請求時,又該如何回應呢?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蕭家捷律師
求學階段學校的公布欄總是貼滿了各種獎懲事項、成績單、模範生候選人名單等等內容,考試成績好的人或是表現優異的同學當然對自己的名字出現在公布欄上洋洋得意,但是對於受罰的同學或是考試成績不佳的同學可能就很不希望自己的名字或成績被所有人知道了,甚至筆者過去曾聽過模範生候選人因為長相清秀致公布欄上的大頭照被偷走的故事。既然對於公布欄的公告事項是幾家歡樂幾家愁,那麼在個資法施行後,學校是否還能像以前這樣公告各種的獎懲、成績單或其他含有個人資料的事項呢?從下面的新聞我們可以看出,個資法的施行的確對學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擾。
(閱讀全文)
Copyright IS-Law.com
工商時間:個人資料保護法Q&A購買網頁
企業向員工所蒐集或在勞雇關係互動所產出的個人資料,當然也受到個資法的保護,不會因為員工與企業間處於勞資的特殊關係而被排除在個資法保護的範圍外。因此,企業在蒐集、處理與利用員工的個人資料時,同樣須遵守個資法相關規定。員工在職期間這些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問題確實比較小,只要是在人事管理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其實個資法因應的問題不大,大部分都在當事人明知的範圍內。然而,有朝一日員工離職或是退休了,企業還可不可以繼續保有甚至是利用這些離職或退休員工的個人資料呢?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工商時間:個人資料保護法Q&A購買網頁
就像小時候在學校一樣,出了社會工作,許多任職單位的機關或企業,也經常將員工的個人資料製作內部通訊錄,提供予全體同仁聯絡使用,較有規模的公司可能還將通訊錄作成電子系統供員工隨時上線查詢,但是這些方便同仁間互相聯絡的作法,在新修正個資法施行以後,是不是還可以繼續呢?
(閱讀全文)
Copyright IS-Law.com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八十五年五月一日發布施行。鑒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並將名稱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為配合本法修正內容,除將本細則名稱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外,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以順利推動本法施行,爰擬具本細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工商時間:個人資料保護法Q&A購買網頁
個人資料保護法即將於2012年10月公告施行,由於現代企業經營無法與個資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分離,故許多企業已開始逐步在營運中落實加強對個人資料的保護。以下筆者即嘗試從企業組織的管理、人的管理、物的管理及契約的管理等方面,提供筆者由法規遵循及風險控管方面的觀察與建議供讀者參考: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工商時間:個人資料保護法Q&A購買網頁
電腦與智慧型手機已是許多人日常生活中無可或缺的一部份,無論是用電腦安裝套裝軟體,或是某些需要先註冊會員才能使用的手機app,您一定曾經同意該軟體的使用者條款或手機app的會員條款。然而我們在同意此類會員條款時,通常只是在螢幕上勾選了「我同意」,然後就可以繼續進行下一步直至安裝完成。至於究竟條款裡寫了什麼,想來絕大多數的使用者根本從來沒有好好閱讀過。那麼,此種沒有紙本文書存在,單純以數位方式勾選「我同意」的同意方式,是否就在使用者與軟體公司間產生了某種契約,如果網站或是軟體以此種方式取得當事人對個人資料的同意,又是否符合個資法的規定呢?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蕭家捷律師、賴文智律師
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通過後,大幅提高個人資料持有者的民、刑事責任,因此,有業者導入國外個資或資安認證機制,經濟部商業司亦委託資策會針對電子商務業者擬定及推動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TPIPAS, http://www.tpipas.org.tw),以協助企業進行法規遵循,提昇國內個資保護水準。事實上,為避免誤蹈個資法各項規範致生各項責任的風險,相信國內許多企業也願意投入一定的成本接受相關業者申請前述個資或資安認證的輔導,然而,企業最大的問題應該在於是否取得這類國際標準的資安或是個人資料保護認證,甚至是政府自己推出的個資認證標章,就可以確保企業在個資事件發生時,免於個資賠償責任呢?
(閱讀全文)
Copyright IS-Law.com
工商時間:個人資料保護法Q&A購買網頁
或許大家都曾有類似的經驗,在網路或是實體店家消費時,店家請我們先填寫個人資料,才提供相關商品或服務,若是進一步詢問為何要填寫個人資料,店家可能表示是為了提供售後服務,來說服我們提供個人資料。不過,通常的結果都是不但沒有享受到什麼產品售後服務,反而不斷收到店家所寄發的廣告信件、簡訊等。舉例而言,我們在3C賣場購買新款智慧型手機,店家表示為了提供售後服務,請您留下個人資料。沒想到從此開始不斷接到店家的廣告傳單、特惠訊息等。相信大家都很想知道這樣常見的行銷利用是否符合新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面對這種情形可以主張什麼權利或如何因應?而企業如果希望在消費者購物後,可以繼續的對消費者進行其他商品或服務的行銷,又該怎麼做呢?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工商時間:個人資料保護法Q&A購買網頁
跨界合作常常能帶來不一樣的火花,時尚或3C品牌能與潮流、運動、藝人、跨界設計師玩聯名,且看似越不可能並存的品牌結合,越能激起話題。信用卡的聯名大概是各行業間最以實用為取向的一種,多以加油站、量販店、百貨公司、航空公司等作為聯名對象,消費者申辦聯名卡,往往是受到聯名企業種種優惠的吸引,未必真的需要這張信用卡。若是銀行與聯名企業間合作契約終止,持卡人不再享有各種聯名的優惠了,發卡銀行可不可以逕自幫持卡人轉換為該行的其他信用卡呢?在聯名卡的合作期間與合作終止後,銀行與聯名企業又可以如何的利用持卡人的個人資料?就讓我們從銀行與消費者間的法律關係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角度來分析這個問題。 (閱讀全文)
Copyright IS-Law.com
工商時間:個人資料保護法Q&A購買網頁
隨著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腳步的接近,企業著手進行相關因應措施的問題也愈來愈密集出現。筆者最近被詢問相當多的問題,即是蒐集個人資料時,應告知當事人的「目的」,要如何決定?許多企業都希望儘可能的在一開始向會員、交易相對人蒐集個人資料時,一次將企業所可能利用個人資料的「目的」,全部都跟當事人「告知」,一次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以避免後續的利用要再次取得同意?這樣的想法固然沒錯,但實際的執行卻未必真正能發揮效果,以下我們就來看看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這個問題的處理。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各位益思的朋友大家好!
感謝各位長期對本所的支持與愛護。2010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因尚需配套的行政法令,目前尚未施行;但法務部已於 2010 年 10 月 27 日公告施行細則草案,可以預期明年將開始全面實施。
此次個資法的修正相當全面而廣泛,不僅對於原先未適用個資法的企業經營將產生重大影響,對於已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機關或行業,也會隨著新法的施行,而有遵循新的管制法規的需求。由機關或企業的角度來觀察,新版個資法包括「個資外洩之通知義務」、「提高法定賠償額」、「引進團體訴訟」等制度,讓消費者更容易進行法律追訴。此外,當企業違反個資法時,不但可能遭到高額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新版個資法亦有刑事責任的規範,對於特定違反個資法的行為還可能遭到刑事訴追,故對於個資法的施行,確實不容掉以輕心。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草案之修正意見
◎賴文智律師、蕭家捷律師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草案公告徵求公眾意見,本所內部亦進行研議,茲提供本所初步修改建議如下:
(閱讀全文)
Copyright I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