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部落格 Blog
- 賴文智 律師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張啟祥 律師
訴訟法制暨大陸投資 - 劉承愚 律師
生技醫材暨創業投資 - 劉承慶 律師
契約管理與文創事業 - 蔡淑娟 律師
金融法務暨公司治理 - 蕭家捷 律師
個資保護暨民事行政爭訟 - 廖純誼 律師
農業、科技與智慧財產權 - 張桂芳 顧問
數位文創暨智權管理 - 王文君 研究員
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 益思團隊綜合發表
綜合專業文章部落格
全域分類 Menu
- 人工智慧 公司 公告 公平法 其他 刑法 刑訴 創投 勞工 商標 國土 專利 履歷 憲法 政府採購 時事短評 智權綜合 民法 民訴 法理學 消費者保護 營業秘密 生技 租稅 網路 著作權 行政法 行銷 遊戲 醫療衛生 金融 隱私 電信 電子商務 電影 非法律 非營利組織
益思
-
台北所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8樓
Tel 886-2-27723152
Fax 886-2-27723128
service@is-law.com
高雄所
高雄市四維三路6號17樓A2
Tel 886-7-335-7331
Fax 886-7-536-5657
eric@is-law.com
http://www.is-law.com
選單
日曆 Calendar
« | 十二月 2023 | » | ||||
---|---|---|---|---|---|---|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1 | 2 |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熱門文章
- 員工獎酬新工具-限制型股票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書面同意是否一定要以紙本為之?
- 臉書(Facebook)蟑螂,無法無天?
- 食品廣告標示,謹慎為妙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僱主臉書(Facebook)洩個資,當然不行!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可否要求網路業者刪除網友張貼之個人資料?
- 科技新創事業常見的法律問題(1)
- 百貨公司專櫃也有黑心貨?淺談百貨公司的責任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自2010年7月1日適用於多數電子商務業者
- 職場電子郵件監視的隱私權問題研究(1)
版主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上)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出版:劉承愚律師《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上市《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 益思客服推薦
- 從歐盟的AI白皮書與資料策略看AI發展的管理框架(上) - 益思客服推薦
- 如何促進AI的發展—從Data Driven談資料應用的法律(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人工智慧對於著作權法制可能的衝擊(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淺談跨國連鎖事業的法律型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百果樹重新開幕,文化森林何時現? -- 兼論文創法第22條之適用 -- - 劉承慶律師推薦
-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一、APP產業基本概況(一) - 賴文智律師推薦
•第二項 個人資料權之形成與確立
•第一款 個人資料權之形成
盜取他人關於其個人之秘密而加以公開之情形,在向來隱私權之領域內,本屬隱私權侵害之一種,但在自動化資訊處理方法革新以後之今日,隱私之概念發生變動,以往未必稱得上秘密、保護需求性較弱的個人資料,已可認為包含在隱私權的範圍中。蓋在資訊社會,任何掌握資訊工具之人,均很容易地無須得該資料關係人之同意而取得其個人資料,同時,亦無須經該關係人之同意而極其便捷地予以保存、流通、使用或銷毀,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第二款 隱私權的定義
隱私權是個面貌相對尚未明晰的權利,學者採取的解釋可謂百家爭鳴,莫衷一是,本文則選擇以下的定義:
隱私權是對個人領域的事務(即隱私)的控制權
對這項定義簡單說明如下,即它的主體是個人;客體是個人事務;作用則是控制,也就是個人對其自身事務的掌控和自主。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第三項 電子商務之發展概況
電子商務的興起雖只是近幾年的事,但對全球經濟和社會的衝擊卻是相當深遠。由於這項革命性的改變,使得企業的經營可以更有效率,社會大眾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消費,整個國家的經濟活動因而可以更為活絡。除了說電子商務的交易金額,發展潛力將是相當驚人外,電子商務對經濟發展的最大貢獻,應該是在於其對企業經營面所產生的衝擊,經由效率的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可以大幅改善,因而促進整體經濟的成長。因此,各國政府都紛紛採取政策措施,來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電子商務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之研究
陳仲嶙律師
第一章 前言
隨著網路科技的突飛猛進,電子商務也迅速地成為非常熱門的議題,但在電子化、網路化的環境,以及電子商務對個人資料的需求性之下,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就相當值得重視。而現實上也發生不少個人資料洩漏的案例,引起許多討論。本文希望能藉著理論與現行法的探討,為相關問題盡一點拋磚引玉的微勞。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隱私權概念的理解與充填
陳仲麟
1.2 問題意識與本文架構
關於隱私權,不同學者的定義與理解可謂眾說紛紜、莫衷一是[1],甚至試著加以分類討論的做法也各不相同[2],另外美國法院發展出來的「合理的隱私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似乎又與傳統的權利體系思考發生齟齬,讓人進入此領域時真有無所適從之感。另一方面,抽象的理解在具體個案的適用上,有時感覺操作困難,有時又會反過來讓人對原先的定義產生懷疑,更增添思考的迷亂。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核四公投的有限和無限
陳仲麟
日前民進黨主席林義雄先生透露,新政府可能於年底舉行公投以決定核四的去留,核四公投固然是林義雄先生一貫的主張,不過擺脫公投手段作為策略性運用的色彩,我們更應該從法理上探討實行的正當性。
首先,由於並非針對法律案,而是對個別政策議題的公民投票,不能被包含在「創制複決」的概念中,因此學者有認為在憲法已作了代議制度的價值決定的前提下,在中央與縣的層級並沒有實施政策票決的合憲空間。不過即使在這樣的見解下,諮詢性公民投票仍然是被允許的,這是因為諮詢性公投雖然可能有強大的事實拘束力,但卻沒有法的拘束力,不致侵犯民主代議制度。此僅預予敘明。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民、刑法的縱橫交錯
陳仲麟
- 2. 以電腦處理但非個資法規範行業:
既非個資法規範行業,就不受個資法拘束,僅能依賴民、刑法的規範。民、刑法的規定較為抽象概括,什麼時候算侵害「隱私」,什麼東西叫作「秘密」,本有解釋空間,法官事實上也需要較為具體的標準供其參考,否則一定會有無從下手之感,甚至淪為恣意而令人民無所適從,本文認為,至少個資法的規定就可以當作一個參考標準,由於在民、刑事責任上個資法對行業別的區分並無合理基礎,而違反個資法的行為已被立法者認為具法益侵害性,因此若一不受個資法規範的行業有違反個資法的行為,那原則上它也該被評價為具法益侵害性。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民、刑法的縱橫交錯
陳仲麟
參、關於「八大行業」與「非八大行業」
依個資法第三條第七款之規定,其規範之事業包括徵信業、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其他行業若非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就不在本法規範範圍內。
為什麼限於這「八大行業」?可能是因為這八個特殊行業都可能大量蒐集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影響人民權益較大,故須以公權力介入管制。但這樣的理由和前述電腦處理與非電腦處理的問題一樣,法律關心的重點應是在法益的保護,一個侵害法益的行為即使不是特定行業所為,法律也應予限制,一個非法益侵害的行為就算是特定行業所為,也不該成為處罰的對象﹔因此,即使政府認為現階段其管制能量不足,沒辦法顧及所有的事業,而將登記、監督等行政管制措施侷限於侵害可能性較大的特定行業,也不該讓民事求償和刑事處罰都受到此種限制,因為法益的侵害和行業別無關,民、刑案件也和行政機關的施政便宜考量無涉,如此區分只是又突然增加法體系的紊亂罷了。一個對不同業者違反平等的差別待遇,假如沒有足以通過比例原則的政府利益,那恐怕就有違憲的嫌疑了。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民、刑法的縱橫交錯
陳仲麟
壹、前言
我國於民國八十四年完成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的立法,可說在個人隱私權的保護上前進了一大步,以往未被規範或只能依賴民、刑法上抽象概念規範的問題,有了較為細緻化的處理,又為因應資訊時代引發的隱私權保護需求,從民、刑法被動式(權益受侵害後)保護,增加了一些對於個人資料搜集、利用上的管制。但另一方面,個資法立法不周或適用上的問題其實也不少,尤其個資法射程範圍僅及於「以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以及其所列舉的特定事業,假設有一A網路業者未經當事人同意洩漏個人資料給B網路業者,卻以其為法律服務業及餐飲業,非屬個資法規範範圍為抗辯,應如何適用法律?因為個資法較為限縮的射程範圍,在民、刑事責任上就與民、刑法形成一幅錯綜複雜的圖像。以下本文即將就個資法射程範圍之問題,及與民、刑法所構成的規範體系而為探討,提供在不同情況下法律適用的一點淺見。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肆、改進的可能-從領域整合的嘗試
以上有些原因可能不是我們所能避免,但只要我們認為法律制度無法根本性地拋棄,就應該不斷尋求改進的可能,而不是對這樣的現象僅止於觀察、理解而已,畢竟在現實中尋求更美好的境地是我們永應努力的目標吧。改善法規範與法理論膨脹與複雜化的問題,本文嘗試提出領域整合的想法,簡單地說,法律人應該注意,各法領域間可以,也應該有相同的思考方法、基礎概念,尤其具同質性之法領域,就該部分更應有共通的法理;把握共同的基礎,並將發展較前進的理論連結思考到其他領域,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反璞歸真的逆襲-從領域整合談法規範與法理論簡化之可能
陳仲麟
壹、前言
我國的法規數量早已向先進法治國家即起直追,或尚有不及,卻也氾濫成災,尤其每當特定社會事件發生,立法、修法之呼聲旋即四起,又隨著法學研究的進展,即令重要法規近年來也是一夕數變,修法連連,而社會仍常處於法規飢餓狀態,不計其數的草案在立法院中排隊;加上法學理論的深掘與細緻化,不同的學說見解紛紛籍籍、盤根錯節。面對浩若湮海的法規範與法理論,法律人怎能不感到戒慎恐懼?經過大學四年教育與準備國考苦讀的洗禮,恐怕仍感覺自己的專業高樓建築在沙地上,誰不是心中還有千百個疑問就開始要從事法律工作了呢?於是我們似乎就該想到,放任法律的肥大、爆炸,是不是社會之福?就算這是必要之惡吧,又該如何稍稍減輕它的危害呢?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 五、行政訴訟法v.s民事訴訟法v.s刑事訴訟法:由於三個領域學者係各自為政,三項法規範又基於其不同的立法傳統,使三法分道揚鑣,也不免造成疊床架屋的情形。事實上,不論何種訴訟均是一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判斷程序,即令我們認為,行政、民事、刑事各有其特殊性或專業性而應該有不同的規定,這些「不同的規定」也完全應該依照其特殊性或專業性來設計,否則應該是完全一樣。
Copyright IS-Law.com
•三 刑法
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因此如果公司檢查員工電子郵件內容,即使不解釋為「開拆」,也是「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而有構成本條的可能。
有問題的是,「封緘」在電子郵件的情形應如何解釋?有學者認為,在文字的理解上,封緘應該是針對日常生活中實體的信函而言,對於電磁紀錄沒有所謂的封緘,即使對於電磁紀錄加以經過加密處理,其作用等同於信函或文書之封緘,但是條文的用字就是如此,不們不能不考慮,如果要對窺視電磁紀錄內容者論以妨礙秘密罪,文字解釋上並非沒有疑慮[1]。甚至更明確表示,為了避免牴觸類推禁止原則,不宜將經過加密處理之電腦資料解釋為本條之「他人之封緘文書」,因此,對於電腦資料之偷窺行為自不能構成本罪[2]。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在討論電子郵件監看的隱私權問題時,一般並沒有提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的適用,或許是因為感覺屬於秘密通訊自由的範疇,而應落在通訊保障的範圍來討論。但是不可否認的,電子郵件的往來中,包含甚多個人資料,而由於電子郵件電子化的性質,也會該當「電腦處理」的要件,而應受個資法的規範。也就是說,電子郵件的性質特殊,使它除被理解為通訊的一種形式外,也可能包含個人資料的電腦處理行為在內。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一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我國於八十八年七月公佈實施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可以說是憲法秘密通訊自由保障的一項重要落實。
而在適用上一開始就必須處理的問題是,雇主電子郵件監看行為是否在該法的規範範圍內?
首先,由於電子郵件的監視是新興的行為態樣,雖然該法的訂定也是相當晚近的事,但立法者立法時心中是否有認知到此種電子化、數位化的通訊型態,而有意識地將其納入規範,不無疑問。不過,該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通訊如下:一 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二 郵件及書信。三 言論及談話。」本文認為電子郵件的交換屬於該法第三條第一項「通訊」的範圍,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因為前開文字留有相當大的空間,所含括的範圍亦相當廣泛,因此不論是第一款或第二款均可以包含電子郵件的交通在內。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