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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09/04/29 12:53
電子商務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之研究(4)

•第二項 個人資料權之形成與確立

•第一款 個人資料權之形成

盜取他人關於其個人之秘密而加以公開之情形,在向來隱私權之領域內,本屬隱私權侵害之一種,但在自動化資訊處理方法革新以後之今日,隱私之概念發生變動,以往未必稱得上秘密、保護需求性較弱的個人資料,已可認為包含在隱私權的範圍中。蓋在資訊社會,任何掌握資訊工具之人,均很容易地無須得該資料關係人之同意而取得其個人資料,同時,亦無須經該關係人之同意而極其便捷地予以保存、流通、使用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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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9 12:47
電子商務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之研究(3)

•第二款 隱私權的定義

隱私權是個面貌相對尚未明晰的權利,學者採取的解釋可謂百家爭鳴,莫衷一是,本文則選擇以下的定義:

隱私權是對個人領域的事務(即隱私)的控制權

對這項定義簡單說明如下,即它的主體是個人;客體是個人事務;作用則是控制,也就是個人對其自身事務的掌控和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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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9 12:29
電子商務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之研究(2)

•第三項 電子商務之發展概況

電子商務的興起雖只是近幾年的事,但對全球經濟和社會的衝擊卻是相當深遠。由於這項革命性的改變,使得企業的經營可以更有效率,社會大眾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消費,整個國家的經濟活動因而可以更為活絡。除了說電子商務的交易金額,發展潛力將是相當驚人外,電子商務對經濟發展的最大貢獻,應該是在於其對企業經營面所產生的衝擊,經由效率的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可以大幅改善,因而促進整體經濟的成長。因此,各國政府都紛紛採取政策措施,來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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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9 12:28
電子商務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之研究(1)

電子商務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之研究  

 

陳仲嶙律師   

 

第一章 前言

隨著網路科技的突飛猛進,電子商務也迅速地成為非常熱門的議題,但在電子化、網路化的環境,以及電子商務對個人資料的需求性之下,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就相當值得重視。而現實上也發生不少個人資料洩漏的案例,引起許多討論。本文希望能藉著理論與現行法的探討,為相關問題盡一點拋磚引玉的微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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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9 12:11
隱私權概念的理解與充填(2)

隱私權概念的理解與充填

陳仲麟

                                                                        

1.2 問題意識與本文架構

關於隱私權,不同學者的定義與理解可謂眾說紛紜、莫衷一是[1],甚至試著加以分類討論的做法也各不相同[2],另外美國法院發展出來的「合理的隱私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似乎又與傳統的權利體系思考發生齟齬,讓人進入此領域時真有無所適從之感。另一方面,抽象的理解在具體個案的適用上,有時感覺操作困難,有時又會反過來讓人對原先的定義產生懷疑,更增添思考的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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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9 12:02
核四公投的有限和無限

核四公投的有限和無限

陳仲麟

                                                                                                                                                     

日前民進黨主席林義雄先生透露,新政府可能於年底舉行公投以決定核四的去留,核四公投固然是林義雄先生一貫的主張,不過擺脫公投手段作為策略性運用的色彩,我們更應該從法理上探討實行的正當性。

首先,由於並非針對法律案,而是對個別政策議題的公民投票,不能被包含在「創制複決」的概念中,因此學者有認為在憲法已作了代議制度的價值決定的前提下,在中央與縣的層級並沒有實施政策票決的合憲空間。不過即使在這樣的見解下,諮詢性公民投票仍然是被允許的,這是因為諮詢性公投雖然可能有強大的事實拘束力,但卻沒有法的拘束力,不致侵犯民主代議制度。此僅預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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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9 12:01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民、刑法的縱橫交錯(3)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民、刑法的縱橫交錯

陳仲麟

                                                                                                                                                         

  • 2. 以電腦處理但非個資法規範行業:

既非個資法規範行業,就不受個資法拘束,僅能依賴民、刑法的規範。民、刑法的規定較為抽象概括,什麼時候算侵害「隱私」,什麼東西叫作「秘密」,本有解釋空間,法官事實上也需要較為具體的標準供其參考,否則一定會有無從下手之感,甚至淪為恣意而令人民無所適從,本文認為,至少個資法的規定就可以當作一個參考標準,由於在民、刑事責任上個資法對行業別的區分並無合理基礎,而違反個資法的行為已被立法者認為具法益侵害性,因此若一不受個資法規範的行業有違反個資法的行為,那原則上它也該被評價為具法益侵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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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9 12:00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民、刑法的縱橫交錯(2)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民、刑法的縱橫交錯

陳仲麟

 

參、關於「八大行業」與「非八大行業」

依個資法第三條第七款之規定,其規範之事業包括徵信業、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其他行業若非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就不在本法規範範圍內。

為什麼限於這「八大行業」?可能是因為這八個特殊行業都可能大量蒐集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影響人民權益較大,故須以公權力介入管制。但這樣的理由和前述電腦處理與非電腦處理的問題一樣,法律關心的重點應是在法益的保護,一個侵害法益的行為即使不是特定行業所為,法律也應予限制,一個非法益侵害的行為就算是特定行業所為,也不該成為處罰的對象﹔因此,即使政府認為現階段其管制能量不足,沒辦法顧及所有的事業,而將登記、監督等行政管制措施侷限於侵害可能性較大的特定行業,也不該讓民事求償和刑事處罰都受到此種限制,因為法益的侵害和行業別無關,民、刑案件也和行政機關的施政便宜考量無涉,如此區分只是又突然增加法體系的紊亂罷了。一個對不同業者違反平等的差別待遇,假如沒有足以通過比例原則的政府利益,那恐怕就有違憲的嫌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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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9 11:59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民、刑法的縱橫交錯(1)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民、刑法的縱橫交錯 

陳仲麟 

                                                                                                                          

 

壹、前言

我國於民國八十四年完成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的立法,可說在個人隱私權的保護上前進了一大步,以往未被規範或只能依賴民、刑法上抽象概念規範的問題,有了較為細緻化的處理,又為因應資訊時代引發的隱私權保護需求,從民、刑法被動式(權益受侵害後)保護,增加了一些對於個人資料搜集、利用上的管制。但另一方面,個資法立法不周或適用上的問題其實也不少,尤其個資法射程範圍僅及於「以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以及其所列舉的特定事業,假設有一A網路業者未經當事人同意洩漏個人資料給B網路業者,卻以其為法律服務業及餐飲業,非屬個資法規範範圍為抗辯,應如何適用法律?因為個資法較為限縮的射程範圍,在民、刑事責任上就與民、刑法形成一幅錯綜複雜的圖像。以下本文即將就個資法射程範圍之問題,及與民、刑法所構成的規範體系而為探討,提供在不同情況下法律適用的一點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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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9 11:58
反璞歸真的逆襲-從領域整合談法規範與法理論簡化之可能(2)
 

肆、改進的可能-從領域整合的嘗試

以上有些原因可能不是我們所能避免,但只要我們認為法律制度無法根本性地拋棄,就應該不斷尋求改進的可能,而不是對這樣的現象僅止於觀察、理解而已,畢竟在現實中尋求更美好的境地是我們永應努力的目標吧。改善法規範與法理論膨脹與複雜化的問題,本文嘗試提出領域整合的想法,簡單地說,法律人應該注意,各法領域間可以,也應該有相同的思考方法、基礎概念,尤其具同質性之法領域,就該部分更應有共通的法理;把握共同的基礎,並將發展較前進的理論連結思考到其他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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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9 11:57
反璞歸真的逆襲-從領域整合談法規範與法理論簡化之可能(1)

反璞歸真的逆襲-從領域整合談法規範與法理論簡化之可能

陳仲麟

壹、前言

我國的法規數量早已向先進法治國家即起直追,或尚有不及,卻也氾濫成災,尤其每當特定社會事件發生,立法、修法之呼聲旋即四起,又隨著法學研究的進展,即令重要法規近年來也是一夕數變,修法連連,而社會仍常處於法規飢餓狀態,不計其數的草案在立法院中排隊;加上法學理論的深掘與細緻化,不同的學說見解紛紛籍籍、盤根錯節。面對浩若湮海的法規範與法理論,法律人怎能不感到戒慎恐懼?經過大學四年教育與準備國考苦讀的洗禮,恐怕仍感覺自己的專業高樓建築在沙地上,誰不是心中還有千百個疑問就開始要從事法律工作了呢?於是我們似乎就該想到,放任法律的肥大、爆炸,是不是社會之福?就算這是必要之惡吧,又該如何稍稍減輕它的危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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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9 11:54
反璞歸真的逆襲-從領域整合談法規範與法理論簡化之可能(4)
 
  • 五、行政訴訟法v.s民事訴訟法v.s刑事訴訟法:由於三個領域學者係各自為政,三項法規範又基於其不同的立法傳統,使三法分道揚鑣,也不免造成疊床架屋的情形。事實上,不論何種訴訟均是一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判斷程序,即令我們認為,行政、民事、刑事各有其特殊性或專業性而應該有不同的規定,這些「不同的規定」也完全應該依照其特殊性或專業性來設計,否則應該是完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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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9 11:54
職場電子郵件監視的隱私權問題研究(7)

•三  刑法

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因此如果公司檢查員工電子郵件內容,即使不解釋為「開拆」,也是「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而有構成本條的可能。

有問題的是,「封緘」在電子郵件的情形應如何解釋?有學者認為,在文字的理解上,封緘應該是針對日常生活中實體的信函而言,對於電磁紀錄沒有所謂的封緘,即使對於電磁紀錄加以經過加密處理,其作用等同於信函或文書之封緘,但是條文的用字就是如此,不們不能不考慮,如果要對窺視電磁紀錄內容者論以妨礙秘密罪,文字解釋上並非沒有疑慮[1]。甚至更明確表示,為了避免牴觸類推禁止原則,不宜將經過加密處理之電腦資料解釋為本條之「他人之封緘文書」,因此,對於電腦資料之偷窺行為自不能構成本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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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9 11:51
職場電子郵件監視的隱私權問題研究(6)

 二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在討論電子郵件監看的隱私權問題時,一般並沒有提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的適用,或許是因為感覺屬於秘密通訊自由的範疇,而應落在通訊保障的範圍來討論。但是不可否認的,電子郵件的往來中,包含甚多個人資料,而由於電子郵件電子化的性質,也會該當「電腦處理」的要件,而應受個資法的規範。也就是說,電子郵件的性質特殊,使它除被理解為通訊的一種形式外,也可能包含個人資料的電腦處理行為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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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9 11:50
職場電子郵件監視的隱私權問題研究(5)

  •壹  現行法律分析及問題

•一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我國於八十八年七月公佈實施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可以說是憲法秘密通訊自由保障的一項重要落實。

而在適用上一開始就必須處理的問題是,雇主電子郵件監看行為是否在該法的規範範圍內?

首先,由於電子郵件的監視是新興的行為態樣,雖然該法的訂定也是相當晚近的事,但立法者立法時心中是否有認知到此種電子化、數位化的通訊型態,而有意識地將其納入規範,不無疑問。不過,該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通訊如下:一 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二 郵件及書信。三 言論及談話。」本文認為電子郵件的交換屬於該法第三條第一項「通訊」的範圍,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因為前開文字留有相當大的空間,所含括的範圍亦相當廣泛,因此不論是第一款或第二款均可以包含電子郵件的交通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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