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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二年來網路上最夯的活動,大概就是大家一起揪團搶便宜,團購網站如愛合購(http://www.ihergo.com)等,讓過去只有在辦公室、學校等同事、同學人數眾多才能享受團購優惠的情形,透過適當的平台機制規劃,讓一般網友也能透過網路揪團,除了省下不少開銷(或許是增加更多消費),也享受不少參與團購的樂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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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修正草案」於99年12月16日經行政院第3226次院會通過
一、 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商標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 「商標法」修正草案主要係因應我國工商企業發展、建全商標審查機制、強化商標權保護及與國際商標規範相調和。本草案修正要點為:
(一)擴大商標註冊保護客體,只要是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而且可以和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標識,都能申請商標註冊。例如動態、全像圖等新型態商標。(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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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的修法通過,著作權集團管理團體之費率,從事前審議制改採事後審議制,亦即,著作權集管團體只要自行依法進行公告後30日,該費率即行生效,著作利用人除已依法申請審議並申請核定暫付款外,即應適用該費率進行授權協商或付費,始可避免侵害著作權之風險。近日來,國內三家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MUST、MCAT、TMCS)已陸續就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等利用行為公告新的費率,陸續也有利用人提請費率審議,目前許多申請審議的案件,都已進入公告程序,相關利用人若是未提請審議,可在此一階段申請參加審議,以表達自己的看法。若未參與審議,則一旦費率經審議通過後,相同的利用行為二年內不得申請審議,請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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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曉薇實習律師
延宕多時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終於在2010年4月27日三讀通過,期間因為草案牽涉新聞自由的限制等種種爭議,導致各方輿論紛紛迄今難以平息,但總體而言,將個人資料保護的範圍擴及所有領域,確實在這個隨時隨地皆處於個人資料被蒐集、利用甚至洩漏、銷售的年代,對全民而言還是一件好事,當然,對從事個人資料蒐集、利用的商家而言,自然又是一個高昂的法規遵循成本。然而,在新版個資法施行前,對於從事電子商務的商家而言,行政院於2010年2月公告指定適用之部分無店面零售業,仍需自7月1日起適用現行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即現行個資法),對於從事電子商務的商家影響不可謂不大,為了讓大家對此次指定適用的對象與內容有更清楚的了解,本文以下先作一簡單的介紹與說明[註1][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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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曉薇實習律師
前幾天看到這則「PK大戰 褲子大王被控侵權」新聞時,其實有點訝異,台灣說大不大,但各地流行的人事物好像真的很不一樣,立刻詢問了一下身在美國,但生在高雄的同學,知不知道這兩家「PK」的公司,還與她越洋分享了這則新聞。題外話說到這暫且打住,回到這則值得與大家分享的新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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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倍志實習律師
自2009年以來,全球知名社交網站Facebook(臉書)的使用人數如雨後春筍般大幅成長,截至2009年10月為止,Facebook全球使用人數已經突破三億人,其中台灣Facebook的使用人數成長率更是高居世界第一。隨著Facebook使用人數大幅成長的同時,因Facebook使用所衍生的法律爭議也開始滋長蔓延。可以先參考下述二個新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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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社會中,由於「養生」概念蔚為流行,許多人販賣食品時會標榜食品對身體的益處,藉此增加消費者購買意願,但在標示食品效能時,也要注意所使用之文字有無觸法疑慮,否則可能商品還沒賣出去,就先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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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增懿律師
陳根德提案修改消保法第22、23及56條,規範企業假以部落客名義打廣告,內容可能涉及不實卻不必負責,消費者無法索賠及獲得保障等,有必要立法監督,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另類行銷廣告不實。
修法內容主要為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的內容;再者,網路平台撰寫使用服務或商品經驗者,應明確揭示受企業經營委託,否則企業將受處罰2萬至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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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倍志實習律師
(閱讀全文)今年九月廿六日凌晨,有網友發現,HOLA網站價值千元的商品禮券竟然標為「○」元,HOLA直到三天後才察覺,但已有超過二千名網友,下標訂購六十四億餘張,市價總值達六兆四千億元。
事隔月餘,HOLA調查發現,上萬筆訂單中,網友小徐使用某些技巧,「強迫」電腦系統在六筆訂單中接受下標訂購六億四千萬張禮券,是這次誤標事件購量最龐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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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修正草案」於12月3日經行政院第3173次院會通過
一、12月3日行政院院會,經濟部提報「專利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係為因應我國產業發展及實務需要,以提供國內相關產業優質之發展空間。預計將可大幅提昇我國專利法制之現代化,並有助於提升我國經濟實力及產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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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榕
依據專利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必須沒有1.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或2.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之情事,才能依法申請取得專利,這就是一般常聽到的專利三要件(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中的「新穎性」。目前我國採「絕對新穎性」原則,專利必須是在全世界完全新穎的發明創作才能符合新穎性的要件。目前專利法對於新穎性是採取負面表列的立法方式,就是有下列狀況時,無法取得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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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98)年10月28日第938次委員會議決議,就該會於90年1月20日處分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利浦公司)、日本.新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及日商.太陽誘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陽誘電公司)等不當維持授權金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案,於90年11月遭行政法院撤銷並於本(98)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該會上訴及再審案,重為立案處理,仍決議飛利浦等3公司,制定橘皮書規格,以共同授權方式,取得CD-R光碟片技術市場之獨占地位,在市場情事顯著變更情況下,不當維持授權金之計算方式、拒絕提供與授權契約標的有關之重要交易資訊、禁止廠商提專利有效性之異議,屬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並分處飛利浦公司新臺幣(下同)350萬元罰鍰、新力公司100萬元罰鍰、太陽誘電公司50萬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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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
總說明
為配合著作權法於本(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依該法第九十條之十二:「第九十條之四聯繫窗口之公告、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九之通知、回復通知內容、應記載事項、補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訂定本實施辦法,爰擬具「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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