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部落格 Blog
- 賴文智 律師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張啟祥 律師
訴訟法制暨大陸投資 - 劉承愚 律師
生技醫材暨創業投資 - 劉承慶 律師
契約管理與文創事業 - 蔡淑娟 律師
金融法務暨公司治理 - 蕭家捷 律師
個資保護暨民事行政爭訟 - 廖純誼 律師
農業、科技與智慧財產權 - 張桂芳 顧問
數位文創暨智權管理 - 王文君 研究員
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 益思團隊綜合發表
綜合專業文章部落格
全域分類 Menu
- 人工智慧 公司 公告 公平法 其他 刑法 刑訴 創投 勞工 商標 國土 專利 履歷 憲法 政府採購 時事短評 智權綜合 民法 民訴 法理學 消費者保護 營業秘密 生技 租稅 網路 著作權 行政法 行銷 遊戲 醫療衛生 金融 隱私 電信 電子商務 電影 非法律 非營利組織
益思
-
台北所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8樓
Tel 886-2-27723152
Fax 886-2-27723128
service@is-law.com
高雄所
高雄市四維三路6號17樓A2
Tel 886-7-335-7331
Fax 886-7-536-5657
eric@is-law.com
http://www.is-law.com
選單
日曆 Calendar
« | 十二月 2023 | » | ||||
---|---|---|---|---|---|---|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1 | 2 |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熱門文章
- 員工獎酬新工具-限制型股票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書面同意是否一定要以紙本為之?
- 臉書(Facebook)蟑螂,無法無天?
- 食品廣告標示,謹慎為妙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僱主臉書(Facebook)洩個資,當然不行!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可否要求網路業者刪除網友張貼之個人資料?
- 科技新創事業常見的法律問題(1)
- 百貨公司專櫃也有黑心貨?淺談百貨公司的責任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自2010年7月1日適用於多數電子商務業者
- 職場電子郵件監視的隱私權問題研究(1)
版主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上)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出版:劉承愚律師《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上市《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 益思客服推薦
- 從歐盟的AI白皮書與資料策略看AI發展的管理框架(上) - 益思客服推薦
- 如何促進AI的發展—從Data Driven談資料應用的法律(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人工智慧對於著作權法制可能的衝擊(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淺談跨國連鎖事業的法律型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百果樹重新開幕,文化森林何時現? -- 兼論文創法第22條之適用 -- - 劉承慶律師推薦
-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一、APP產業基本概況(一) - 賴文智律師推薦
◎劉承愚律師
前言
「生物科技」一詞係指在工程、技術、醫藥的領域中使用生物活體或生物製程(bioprocess)相關的技術,其應用的領域包括醫藥、農業、食品、環保、能源。在台灣,為配合產業發展的歷程,除了前述領域外,並將屬於生命科學產業的醫療器材產業亦列入廣義的生技產業。
本文所介紹的生技產業,著重在以應用新興生物科技如基因工程、蛋白質工程、細胞學、分子生物學、免疫學等應用於製藥、新興生技產品與醫療器材的產業。而生物科技在台灣亦被廣泛運用在農業技術改良,這個部份占了台灣生技產業相當大的產值,但其中大部份的業者為家族型企業或小型加工廠,個別資料取得比較困難,相關介紹將較為簡略,此先敘明。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三、主管機關介入的不當
草案第31條規定:「Ⅰ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有限合夥之業務及財務狀況。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派員檢查時,得視需要選任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有限合夥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閱讀全文)
Copyright IS-Law.com
◎闕立婷律師
在現行缺乏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制架構下,投入電影拍攝之從業人員及投資者,僅能在組織型態極為固定的公司法制,與以個案進行專案性質強烈、談判成本高、違約風險高的契約規範,如作者在「談有限合夥法制對國內電影發展的重要性」、「談電影投資缺乏有限合夥制度之契約風險」二篇文章中所提及,各有其不同的限制與風險,往往對於導演、製作人或是投資人在決定是否進行合作或電影拍攝投資時,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Copyright IS-Law.com
◎賴文智律師.闕立婷律師
三、採取電影專案契約模式可能的不利益
(一)公司法第13條的限制
電影拍攝團隊以個人或團隊成員的名義對特定人募集資金時,投資人的投資將有被定性為合夥之可能,公司等投資人將會受限於公司法第13條禁止公司擔任合夥人之規定而無法投資。即使公司可以隱名合夥的方式投資而承擔有限責任,但因為隱名合夥人依民法規定無法參與其所投資事業之經營,亦將影響企業投資人對於電影產業的投資意願。
(閱讀全文)
Copyright IS-Law.com
◎賴文智律師.闕立婷律師
由電影海角七號所帶起這一波國片的熱潮,除了鼓勵更多人投入電影產業外,相信也引發不少人對於電影拍攝投資的興趣。不過,投資拍攝電影,到底怎麼投資呢?如果從法令的角度來觀察,應該是投資拍攝電影的公司,但在國內實際上卻是相當複雜。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二、由公司法制看電影募資可能的問題
由於前述特性,有部分電影製作團隊與投資人合作時,會依據投資人所提出之要求,針對特定電影直接設立新的電影製作公司,以保障投資人的投資。由公司法制的角度觀察,除投資人可享有賦稅上的優勢外,公司法上對於投資人有更多的保護規範,例如:公司法第228條要求公司編造會計表冊、229條會計表冊的備置等。公司的財務狀況較為透明,甚至股東可擔任電影製作公司的董事,就公司的業務握有經營權。惟這種一案公司的成立不僅與公司以「永續經營」的目的不符,適用公司法經常也造成電影拍攝團隊的困擾。茲簡單舉例如下: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海角七號、艋舺等電影成功獲利數倍,除導演、演員連帶獲益外,也帶起台灣另一波的電影投資熱潮。理想上,一部電影如果導演、製作公司順利籌資拍攝完成,有好的故事、適當的演員、合適的上映檔期,似乎可以預見電影能有一定的利潤,但事實並非如此。以亞洲天王周杰倫為主角的幾部電影「頭文字D」、「不能說的秘密」,雖然票房賣座,但於2012年春節期間上檔的「逆戰」卻慘遭滑鐵盧。電影產業無法回收拍攝投資,甚至電影根本未拍攝完成者所在多有,投資電影的拍攝就像是一場賭博。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近年來大陸企業快速崛起,以優渥薪資條件挖角我國產業優秀人才,與此同時,員工分紅費用化的實施,大幅墊高企業吸引人才的成本,去年(2011年)公司法修法中順利通過之「限制型股票」制度,即是在企業引頸期盼下通過,期待這項員工獎酬新工具能達成留任優秀人才之目標,重振產業競爭力。然而,條文本身文義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也使此一制度的實施,能否發揮預期的效果,被打上一個問號。以下即就限制型股票規範及目前面臨的問題加以介紹,筆者將持續關切此一議題,並就金管會最新規範進行後續介紹。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梅文欣律師
新年一開始即看到6月的股東會「吉日」被登記達到上限的新聞,雖然金管會已設限同一天僅120家公司得召開股東會,但股東會開會日期集中,仍然相當程度影響「股民」行使其股東權,間接也致使股東委託書之徵求成為企業經營者或有意參與公司經營之大股東年年備戰的盛事。
聯合晚報/記者葉憶如/台北報導】2012.01.03 02:56 pm
不過也是高度集中在6月18日到22日當周,除20日外有4天達到120 家。其餘包括6月6日、12-13日、6月15日、6月27-28日亦是前後二周,總計有十天都已達到一天120家上限。
不過,今年起股東會電子投票的制度,將使小股東有機會透過網路直接參與股東會各項決議,勢將逐步改變國內依賴委託書徵集的股東會常態。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專利法修正總說明
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並自三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歷經八次修正,最後修正日期為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隨著知識經濟崛起,無形智慧財產權已取代傳統資產,成為企業管理及國家發展之重要資源,故協助產業創新研發,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已成為政府當前之首要目標。近年來,政府鼓勵創新研發、對於推動落實智慧財產權保護格外重視,尤其是專利權,更是促進社會進步及產業競爭之首要利器,與科技發展及國家競爭力息息相關,亦為衡量國家現代化程度之重要指標。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報載有人在西班牙對GOOGLE起訴,以「被遺忘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主張GOOGLE應該要刪除關於其個人資料的相關搜尋結果(index)。其中一個案例事實是一名整型外科醫師,1991年時某間報社曾經刊登了對他不利的文章,以致迄今只要在GOOGLE搜尋該醫生的姓名,該篇文章仍然會出現在搜尋頁面的第一面,因此該醫生認為這傷害了他潛在的經濟利益,所以要求GOOGLE應該要刪除該搜尋結果,而這項請求也受到西班牙資料保護局(Spanish Data Protection Authority)的支持。
GOOGLE則反擊西班牙隱私監理機關此舉根本已經超越其職權範圍,甚至已經達到了檢查言論內容(censorship)的程度。由於西班牙法院不能確定要求Google撤下資料的主張是否符合歐盟的隱私保護法規,因此已經將案件提交至盧森堡的歐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尤其來做判斷。
(閱讀全文)
Copyright IS-Law.com
◎鄭諭麗
百貨公司是大家消費購物的好選擇,消費者多認為百貨公司具有良好的商業形象,可進駐百貨公司販售之商品應具有一定之品質水準,對於在百貨公司購入商品價格較高的情形,也比較能夠接受。在這樣的印象之下,對於消費者而言,很難想像會在百貨公司買到品質不良或添加有害人體的黑心貨,但以下新聞卻顛覆了消費者對於百貨公司的期待:
2011-01-06〔記者劉志原、陳恩惠、鍾佳欣/綜合報導〕
五年前在不少知名百貨公司皆設有專櫃的瑪迪芙保養品牌,號稱產地在澳洲,其實是台灣生產,且面膜等產品內違法摻有類固醇、抗生素。
(閱讀全文)
Copyright IS-Law.com
網路世界是真實社會的衍生,在網路遊戲與虛擬社群中,人們從過去以虛擬身份結識互動,至近年社群網站興起,個人開始需要以真實身份在虛擬世界中出現,虛擬與真實交錯的結果,便可能將社會紛爭從現實衍生到網路,再從網路帶回現實。下述新聞中,劉姓僱主與洪小姐的薪資紛爭一路從現實生活戰到臉書上,而僱主放大絕PO出洪小姐相關個人資料的自清手法,又將爭議帶回現實生活中的另一塊新戰場-個人資料保護。
(閱讀全文)
Copyright IS-Law.com
◎鄭諭麗
逛街購物時您是否常常看到店家張貼「只剩一天」、「結束營業」的廣告標語,但過了幾天、幾週、甚至幾年後再到同一個地方,同一間店仍然若無其事的正常營業,而「最後一天」的特賣標語可能還貼在相同位置,這時候消費者必定會覺得當初就是認為既然是店家的結束拍賣,買到的東西一定比較便宜,心想機不可失而立即購買,誰知道這樣的廣告標語其實只是「說說而已」,甚至事後一經比價才發現價錢根本就差不多!這樣的宣傳手法,時常讓民眾有受騙上當的觀感。
Copyright IS-Law.com
(二)網路主購收取雜費是否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
以筆者觀察愛合購網站上的團購活動(廠商自行辦理者除外)而言,多數的「團購家族」都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像是「彰化合購家族」、「樹林家族」等,再由家族內的家長或其他團員就有興趣的商品或服務向家族成員或一般網友發起團購,發起團購主購,可以利用愛合購的平台開放網友跟團,再開團時間結束之後,若有成團,則統計團員所需商品或服務的品項、數量等,由主購負責向賣方訂購相關產品或服務,當然,可能是以主購者的名義向賣方一次購買全部的商品或服務,可能是主購先與廠商談好一定價格,也可能是主購結團後再向廠商洽談,在後者的情形,若廠商的折扣較原先預期目標下降時,主購在開團時,還會聲明多退少補。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