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部落格 Blog
- 賴文智 律師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張啟祥 律師
訴訟法制暨大陸投資 - 劉承愚 律師
生技醫材暨創業投資 - 劉承慶 律師
契約管理與文創事業 - 蔡淑娟 律師
金融法務暨公司治理 - 蕭家捷 律師
個資保護暨民事行政爭訟 - 廖純誼 律師
農業、科技與智慧財產權 - 張桂芳 顧問
數位文創暨智權管理 - 王文君 研究員
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 益思團隊綜合發表
綜合專業文章部落格
全域分類 Menu
- 人工智慧 公司 公告 公平法 其他 刑法 刑訴 創投 勞工 商標 國土 專利 履歷 憲法 政府採購 時事短評 智權綜合 民法 民訴 法理學 消費者保護 營業秘密 生技 租稅 網路 著作權 行政法 行銷 遊戲 醫療衛生 金融 隱私 電信 電子商務 電影 非法律 非營利組織
益思
選單
日曆 Calendar
« | 元月 2021 | » | ||||
---|---|---|---|---|---|---|
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1 | 2 |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熱門文章
- 員工獎酬新工具-限制型股票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書面同意是否一定要以紙本為之?
- 臉書(Facebook)蟑螂,無法無天?
- 食品廣告標示,謹慎為妙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僱主臉書(Facebook)洩個資,當然不行!
- 個人資料保護法Q&A-可否要求網路業者刪除網友張貼之個人資料?
- 科技新創事業常見的法律問題(1)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自2010年7月1日適用於多數電子商務業者
- 百貨公司專櫃也有黑心貨?淺談百貨公司的責任
- 職場電子郵件監視的隱私權問題研究(1)
版主推薦
- 從歐盟的AI白皮書與資料策略看AI發展的管理框架(上) - 益思客服推薦
- 如何促進AI的發展—從Data Driven談資料應用的法律(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人工智慧對於著作權法制可能的衝擊(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淺談跨國連鎖事業的法律型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百果樹重新開幕,文化森林何時現? -- 兼論文創法第22條之適用 -- - 劉承慶律師推薦
-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一、APP產業基本概況(一) - 賴文智律師推薦
- 創業與合約—合作夥伴與員工相關合約須知 - 賴文智律師推薦
- ReadMoo益思電子書試讀3 - 劉承慶律師推薦
- ReadMoo益思電子書試讀2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ReadMoo益思電子書試讀 - 賴文智律師推薦
第二章 技術授權概說
壹、技術授權及其契約
讀者們應該都有喝過可口可樂吧!有沒有注意到在瓶罐的側面,會標示著一小段文字:「可口可樂公司授權台灣太古可口可樂股份有限公司在中華民國製造」;對電腦有興趣的人應該都有安裝各種商業軟體或共享軟體的經驗,安裝過程會出現提示對話框,問你是否同意畫面內容所示的條件,同意的話,請按「Accept」,不同意的話,請按「Cancel」;走進巷口的7-ELEVEn去買一個大亨堡來啃,千萬不要以為7-ELEVEn一定是統一超商這家公司開的,公司的名字可能是王大同有限公司;還記得台灣股市的「股王」嗎?華碩、廣達、威盛、聯發科、亞光、宏達電等,為何股王會起起落落?政府在選擇二兆雙星產業時,半導體、TFT LCD、數位內容、生物技術等產業有何特性值得政府大力推動?又為何雙D產業淪為雙D「慘」業;IC設計產業為何在近年來努力往SOC及IP Reuse的方向發展?本書並不是產業分析研究的專書,不過,上述這些現象,從法律的角度來觀察,多多少少都和技術授權契約扯上一點邊。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第一章 前言
管理學大師彼得•杜拉克(Peter F. Drucker)於其所著的《後資本主義社會》(Post-Capitalist Society)一書中指出,在後資本主義社會中,最根本的經濟資源,不再是資本或自然資源,也不再是勞力。無論現在或未來,最關鍵的經濟資源一定是「知識」;創造財富的活動,不在於籌謀生產所需的資本,也不在於勞力的付出,所有價值的創造都由「生產力」與「創新」來創造,這兩者都是運用知識於工作之上。知識經濟時代中,無形資產乃是小至個人大至國家生存的重要命脈。
(閱讀全文)
Copyright IS-Law.com
序 言
技術授權對於產業的發展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對於技術比較後進的業者,透過技術授權可以立即取得所需要之技術,以彌補研發能力之不足,並提早進入市場;對於已經具備相當研發能力的業者,透過技術授權可以和其他業者有更多的合作機會以提升自己的競爭力,甚至利用技術授權將自己的研發成果授與他人實施、收取權利金,以獲得更多之利益。台灣的產業,早期主要是扮演技術輸入者的角色,透過技術授權,取得實施、製造的能力,讓自己在世界「商品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隨著產業的發展,現在已經有愈來愈多的企業重視技術的研發並掌握相當多的技術,如何運用技術授權契約,讓自己在「技術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將是未來台灣產業發展之重要關鍵。
(閱讀全文)
Copyright IS-Law.com
本所自版的書籍,已上架至Readmoo電子書平台,若有閱讀電子書習慣的網友,歡迎選購,價格為紙本定價的5折。Readmoo是以ePub格式重新編輯,讀者只要開啟瀏覽器,無庸安裝任何其他軟體,即可以任何設備隨時享受閱讀的樂趣!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營業秘密法修正重點 |
|
處罰態樣 |
1、以不正方法(例如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等)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營業秘密後,進而使用或洩漏。 2、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 3、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 4、惡意轉得人之取得、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 |
法定刑 |
有期徒刑5年以下、罰金1百萬元至1千萬元,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其所得利益之3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
域外加重處罰 |
意圖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觸犯各罪者,加重處罰,有期徒刑1年以上10年以下、罰金3百萬元至5千萬元,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其所得利益之2-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因於我國域外使用營業秘密之行為,其可非難性較重,故訂為非告訴乃論罪。 |
採告訴乃論及告訴可分原則 |
第13條之1為告訴乃論之罪,且為促進犯罪事實真相之發現,參考國內外「窩裡反」之作法,例外採取告訴可分原則。 |
刑事罰併同處罰制 |
受雇人觸犯各罪者,雇主須併同受罰,但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則不處罰。 |
營業秘密法三讀通過條文
第十三條之一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十三條之二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十三條之三 第十三條之一之罪,須告訴乃論。
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而故意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十三條之四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Copyright IS-Law.com
個人資料保護法Q&A
作者:蕭家捷律師.賴文智律師
工商時間:線上可以直接購買本書的網站如下:
元照(9折)、三民(9折)、博客來(9.5折)、五南(9.5折)、PCHome(9.5折)
重建社會信任的礎石... 1
PART I:基礎篇... 4
Q1.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目的—隱私還是資安?... 4
Q2. 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的對象... 7
Q3. 哪些資料是屬於個人資料?... 9
Q4.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享有什麼樣的權利?... 11
Q5. 應該向誰行使個資的權利?... 15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劉承愚律師
投資及資本市場活動
台灣在生技產業的投資
近年來台灣生技產業的投資活動並不特別熱絡,不同年份之間起伏也比較大。整體來看,對製藥產業的投資金額比較大,但是對醫療器材產業的投資成長比較明顯。下表為經濟部統計2003年至2010年台灣在生技產業所做的投資。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劉承愚律師
政府政策
台灣政府在推動生技產業的努力可以從政策與法規、產業園區、研發等三個方面來看,茲分述如下:
政策與法規
台灣在1980年代初期開始推動生物科技產業,初期並沒有明確的政策及法令的配套,而是先以成立及協助非營利組織型態的財團法人及研究機構著手(參見本節第三項、研發)。生技產業重大的政策與法規始自1995年,其重要歷程如下: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劉承愚律師
前言
「生物科技」一詞係指在工程、技術、醫藥的領域中使用生物活體或生物製程(bioprocess)相關的技術,其應用的領域包括醫藥、農業、食品、環保、能源。在台灣,為配合產業發展的歷程,除了前述領域外,並將屬於生命科學產業的醫療器材產業亦列入廣義的生技產業。
本文所介紹的生技產業,著重在以應用新興生物科技如基因工程、蛋白質工程、細胞學、分子生物學、免疫學等應用於製藥、新興生技產品與醫療器材的產業。而生物科技在台灣亦被廣泛運用在農業技術改良,這個部份占了台灣生技產業相當大的產值,但其中大部份的業者為家族型企業或小型加工廠,個別資料取得比較困難,相關介紹將較為簡略,此先敘明。
(閱讀全文)Copyright IS-Law.com
三、主管機關介入的不當
草案第31條規定:「Ⅰ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有限合夥之業務及財務狀況。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派員檢查時,得視需要選任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有限合夥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閱讀全文)
Copyright I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