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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為因應行政程序法實施,積極推動財團法人法的立法。主要緣於行政程序法第一七四條之一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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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現行法律體制下,非營利組織大致區分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以及非法人團體三大類。
所謂的財團法人,依據我國民法之立法解釋,乃指「因為特定與繼續之目的,所使用財產之集合而成立之法人是也。」,其成立的要素,包括:(1)特定之目的;(2)一定之財產;(3)活動之機關;(4)捐助章程之訂立。換言之,財團法人需有一定之捐助財產,按照捐助章程規定,由活動之機關(董事),依特定之目的,管理該特定之財產,藉由財團法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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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到底需要什麼樣的財團法人法?
賴文智律師
頃聞行政院院會於日前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並擬於本會期送立法院審議。此一法律案未來勢將影響國內數千家財團法人之權益與運作,依行政院所通過之版本,未來我國財團法人將區別為公設財團法人與民間財團法人而異其管制強度,同時,亦將針對過去財團法人制度遭到濫用或因制度不健全產生流弊提供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的法源依據。在此種立法政策下,筆者不免為我國非營利組織的未來感到憂心,茲就現行財團法人法草案提出幾點意見供讀者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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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智慧財產的規劃
幾乎每一家科技事業都會注意智慧財產規劃的問題,但是也有許多新創事業認為商標、專利的申請及維持就是所謂的智慧財產規劃。其實商標及專利的申請只是智慧財產保護的基本手段,完整的智慧財產規劃,至少還包括智慧財產的開發、智慧財產的取得、以及智慧財產的利用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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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新創事業的熱潮,從上個世紀末一直延燒到現在,早期的創業家從車庫開始打天下,新近的創業者從育成中心(美國稱之為「incubation center」,大陸稱之為「孵化器」)出發,創業環境雖有不同,但是遇到的法律問題則是大同小異。一般的科技新創事業,在創業伊始,最重要的就是「技術」,沒有過人的技術開發產品或服務(以下統稱為「商品」),事業根本無從開始。當技術轉化為商品後,必須要找到市場,於是「業務」就成了新創事業的第二個努力的目標,一旦有的業務,公司必須要有足夠的資金及良好的調度,來擴充及占有市場,於是「財務」就成了公司是否能夠成長的關鍵,當然,在此同時,「技術」仍應不斷創新,「業務」仍應不斷擴展,配合「財務」的良好規劃,一個事業才能欣欣向榮,扶搖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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