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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推薦
◎賴文智律師
三、小艾能否對平行輸入真品銷售的賣家,提起侵害商標權的民、刑事訴訟?
真品平行輸入則與一般仿冒品不同,網拍賣家向日本通路商購買的是由原廠製造或經過原廠授權製造的商品,並不是一般想像中的「仿冒品」。就真品平行輸入商品的問題,商標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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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案例事實
小艾從日本留學回台灣之後,因為非常喜歡某日本設計師所設計「SHILOP」品牌服飾及配件,陸陸續續透過自己及親友到日本旅行的機會,帶回許多該品牌的商品透過網拍銷售,獲得網友相當大的好評,終於決定開設自己的網路商店,並向該設計師簽署台灣地區獨家經銷契約,取得「SHILOP」品牌服飾及配件之獨家經銷權。剛開始商品銷售狀況非常好,也培養不少忠實客戶,但沒想到半年之後,業績開始逐漸下降,經過向老客戶了解之後,才發現網拍上有其他賣家銷售從大陸進口的仿冒品,還有少數的賣家直接向日本的經銷商平行輸入真品進行銷售。小艾可以對這些沒有經過許可就在台灣銷售的賣家主張侵害「SHILOP」商標,要求下架或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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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公開的麵包的配方、製作流程,得否由原創作者「收回」授權?
新聞中提到吳寶春師傅「未來只在台北哈肯鋪麵包店擔任顧問,和其餘麵包店家都沒有合作關係,也不再授權」,有趣的是,「不再授權」是指不再授權「什麼」?是有關麵包的配方、製作流程等技術或資訊?還是有關「姓名權」、「肖像權」的使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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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吳寶春師傅在酒釀桂圓及米釀荔香麵包連續二年參加國際比賽載譽歸國之後,即成為台灣的「名人」,當然,「名人」的困擾也就隨之而來,我們先來看看下述這一則新聞:
(閱讀全文)冠軍麵包盛名累 吳寶春不再授權
【聯合報╱記者祁玲/台北報導】2010.07.31 03:15 am
「台灣之光」、麵包師傅吳寶春昨天宣布,未來只在台北哈肯鋪麵包店擔任顧問,和其餘麵包店家都沒有合作關係,也不再授權。曾聘請吳寶春擔任顧問的聖保羅麵包店表示,還會繼續賣吳寶春研發配方的米釀荔香麵包,「做麵包並不是誰的什麼專利」。
像這樣宣傳賣「冠軍麵包」的店家,台北有好幾家,昨天吳寶春已宣布不再授權,有媒體馬上把其他店家賣的米釀荔香麵包冠上「山寨版」,店家也很無奈。「我們的米釀荔香麵包用的就是吳寶春的配方,吳寶春也真的有來店裡教其他師傅做,一次次確認做到好」,聖保羅的負責人孫先生說:「配方是公開的,能說我們的麵包是山寨麵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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